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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人员奖励办法(收集3篇)

时间: 2024-12-28 栏目:办公范文

招商人员奖励办法范文篇1

一、指导思想

以“工业强镇、快速崛起”为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维,加大力度,努力在全民招商和驻点招商上求突破,主攻“高大外”项目,全面提高招商引资的实效和水平,推动全镇工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目标任务

*年全镇招商引资总额4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以上规模项目2个。工业技改项目2个,技改投入资金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

三、工作措施

1、健全机制,提高组织程度。一是镇成立招商公司,强化对全镇招商引资工作的引领、管理、考评,加大招商引资的推进。二是进一步突出驻点招商。在上海、常州、苏州、无锡设立2个以上驻点招商办事处,每个办事处分别由一名党政班子成员带队。同时,针对本镇在外能人多、关系多的特点,设立委托招商办事处4-5个。三是严格考核,制订驻点招商管理办法,明确目标,明确奖惩。同时对镇机关干部、村、单位都下达招商引资任务,进行利益挂钩考核,形成层层级级加压机制。四是注重信息收集。建立招商引资信息台帐。每月进行全方位收集引资信息,进行筛选整理,加强跟踪。

2、创新方法,主攻招引技术新、纳税高、规模大、就业多、污染轻的企业。创新招商形式,在抓好行政招商、驻点招商、全员招商的同时,进一步拓宽网上招商、委托招商、招商等渠道,把大企业、大老板作为主攻方向,重点搜集大中城市产业转移、资本扩张、产品配套的动态信息,及时组织人员跟踪联系。

3、注重投入,打造招商载体。重点突出镇工业集中区的建设。实行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拉开园区框架,同时加快电力、给排水、通讯、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使园区成为招商引资的优良载体。

4、扩展工业集中区。禁止在村办企业,原则上新办的各类大小企业不得在基层村划地建厂。凡新办的投资200万元以上企业一律到镇工业园区集中兴业。对从村迁到工业集中区,有一定规模达到进园区标准的企业,均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工业园区管理规定和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四、政策规定

1、所有新办企业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工业集中区;开票销售低、产品低劣的项目一般不得进入工业集中区。

2、用地规定。新招引的项目进入工业集中区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一般要达到每亩120万元以上。镇政府对用地10亩以上,年纳税量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支付企业征地补助费每亩2万元。

3、优惠政策。一是新办企业当年入库税收50万元以上,增值税镇留成部分的20%连续三年奖励给企业;二是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实行“二免三减半”;三是镇属相关部门行政收费实行最低标准收费;四是镇政府对新招引的企业一律实行电通、路通、水通、话通,为投资兴业提供便利;五是对重大投资项目优惠措施实行“一事一议”。

4、优化服务。凡招商引资企业从项目立项、环境评估、税务登记、工商执照等实行全程“帮办制”和实行“保姆式”服务,全力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

5、资金保障。镇政府将从镇财政中安排20-30万元作为招商引资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招商引资工作顺利进行。

五、考核奖惩

㈠、考核

1、驻点招商考核。每个驻点招商办事处每年须完成1个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驻点招商考核细则另行规定。

2、机关干部考核。镇机关干部每人招商引资任务为200万元以上。镇政府拿出每人2000元的专项奖金进行考核,完成任务的拿全奖,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算奖金,封顶2000元。

3、行政村考核。每个村招商引资任务为200万元,完不成任务的村全体村干部工资下浮5%。

4、单位考核。每个单位招商引资任务为300万元,从本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中拿出2000元进行考核,完成任务的返还,完不成任务的扣2000元,扣款作为招商引资基金,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全员工资下浮10%。

5、机关干部、行政村、单位招引三产、高效农业、服务业等项目,以实际投资额抵算考核任务,计算奖惩。

㈡、奖励

1、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是新办项目;

招商人员奖励办法范文篇2

一、考核范围及确定考核指标原则

考核范围为:全市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含“三权”单位)。鉴于乡镇、街道区位、经济基础和市直部门工作职能等各不相同,因而在考核指标确定上实行区别对待。

二、考核办法及计分方法

1、实行引荐单位初始引荐登记制。引资单位在项目引进之初,到招商办填写《招商项目引荐登记表》,共同引资的工业项目单位不超过2个,其它招商引资项目只计算在一个单位名下。

2、采取百分制专项考核办法。完成年度任务指标为100分,超过年度任务1O%可增计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20分;年度任务每减少1%,扣减1分。考核得分与岗位目标制考核挂钩,招商引资考核分值占该单位年度岗位责任制目标考核权数的25%。

3、有关考核认定范围及标准另行制定考核细则。

三、奖惩办法

1、市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招商引资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主要用于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投资项目引荐者奖励和市招商引资工作经费。招商引资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合理节约使用。

2、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调节基金。为增强全市各级干部抓招商的责任心,从20*年4月起,凡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在职负责人均要从省标工资中每月拿出60元作为招商引资奖励调节基金。同时,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都要向市财政上交该项基金,具体为:乡镇街道目标任务在4500万元以上(含4500万元)的交2万元,任务800万元的交1万元,任务500万元的交8000元;市直部门任务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交5000元,200万元以下的交1000元;“三权’’单位鉴于未收个人奖励调节基金,单位所交基金比照市直部门的标准,增加一倍。年终凡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将全额退还奖励调节基金;完成60—99%的退还一半;完成任务60%以下的,则不再返还,直接纳入全市招商引资奖励调节基金集中使用。

3、奖项设置

(1)任务奖。责任单位完成全年招商引资任务分值满10O分的得任务奖,任务奖分为四档,任务在4500万元(含4500万元)以上的责任单位为一档,任务奖为2万元;任务800万元的为二档,任务奖为1万元;任务35O一550万元的为三档,任务奖为5000元;任务200万元的为四档,任务奖为3000元。一档单位超额完成目标10%奖励2000元:二档单位超额完成目标10%奖励1000元;三档单位超额完成’目标10%奖励500元;四档单位超额完成目标10%奖励300元,按超额比例以此类推。

(2)特别奖。对弓I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对项目的弓I荐人实行特别奖励,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引资奖。对直接引荐客商来我市投资兴办生产经营性项目的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引入企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总额进行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内资项目200万元以上不到500万元的奖励2‰;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奖励3‰;1000万元一3000万元奖励4‰;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外资项目比照上述标准增加1个千分点比例。奖金来源按投资项目的税收归属,由受益单位列支。

4、特别奖、引资奖可兼得。对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获任务奖的单位,任务奖分配按责任与风险对等的原则,奖金总额中30%由市委、市政府直接奖励给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余用于奖励有关人员。同时,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显著者,市委、市政府还将给予表彰、记功等精神奖励。

5、从20*年起,第一年未完成招商引资考核指标的责任单位,除通报批评外,同时取消综合先进评比资格,主要负责人离岗招商;第2年仍未完成任务的,实行黄牌警告,直至采取组织措施。“三权”在上的部门和单位,凡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由市委、市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取消其参加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四、组织实施

1、成立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领导组,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年终考核由考核领导组办公室牵头,市委组织部、计委、招商办、岗责办、西城区、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单位共同参与。

招商人员奖励办法范文篇3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了经济开发区及社会各界招商积极性,实现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新的突破,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主要是指为经济开发区成功引进工业和服务业项目的引进人。引进人不限地域,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引进资金包括境外和境内货币及物化资金;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和环保要求。

第三条经济开发区按照“谁引进、谁受奖,谁受益”的原则,对招商引资引进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经济开发区内从事招商引资的公务人员因履行职责引进的,奖金总额的70%奖给个人,30%用于补充单位工作经费;其他人员引进的,其奖金全额奖励给个人。

第五条设立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考核领导小组,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招商引资工作和财政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开发区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具体事务由招商合作局负责。

第六条申报考核奖励的条件

1、引进的项目在经济开发区内审批登记,并在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后和项目竣工投产后分两次进行申请。

2、项目引进人的资格必须经项目投资方和资金接受单位书面认可。

3、引进的实物必须抵达接受单位,其中进口实物凭海关报关单及商检价值鉴定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非进口实物凭国内正式发票复印件或评估报告。

4、引进国内外资金,需要银行进帐证明和验资报告。以外币投资的,按资金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总换率折算。

5、引进实物、资金均要有接受单位的书面认可。

第七条引资项目的奖金只奖励给申请人,若同一个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参与介绍并提出申请,应委托一方或一人申请奖励,获奖者根据贡献大小自行来确定奖励及金额。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八条引进工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15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10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25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引进进入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2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3-1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对已落户开发区的企业,招商寻求合作伙伴或追加投资的,按2010年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任务,对新到位资金完成80%以上且完成投资60%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0.5万元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1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以上各种奖项分别在项目开工建设和投产时各支付一半。已落户企业项目年底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奖励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引进人在引荐项目获得批准登记且资金到位后,持投资人对引进人的资格证明和资金到位证明报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在投资项目正式建设(投产)后一个月内,引进人持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到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领取《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五条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在受理招商引资引进人的奖励申请后,会同财政局、监察局、产业发展局对招商引资奖励事项进行审核,并报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由开发区班子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由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引进人、验资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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