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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技术论文(整理2篇)

时间: 2024-12-30 栏目:办公范文

转基因技术论文范文篇1

摘要:转基因生物技术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由于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安全性尚不明确,某些发达国家利用WTO立法漏洞设置绿色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的转基因生物产品进行限制,使转基因生物技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知识产权困境。要真正解决转基因生物技术面临的绿色壁垒问题,就必须通过知识产权法保护手段促进转基因生物技术迅速发展。

关键词: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

转基因技术是现代生物科技中发展最为迅速的部分之一。转基因生物(Genetic-callyModifiedOrganisms,GMOs)往往具有十分优秀的抗旱、抗虫、高产等性状,因而在农业生产、医疗卫生、科研等领域具有广泛的用途。然而,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发展使人类可以创造出自然进化所不存在的生物新品种,因而对依托于传统物权发展起来的知识产权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同时,由于目前对于转基因技术的安全性评价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各国纷纷通过制订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限制措施来规避WTO立法架构中的国民待遇要求,从而造成了对国际经济发展影响相当严重的绿色壁垒。要突破绿色壁垒使转基因生物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就必须对转基因生物技术加强知识产权法保护。

一、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法面临的崭新挑战

转基因又称基因工程或基因修饰(geneticmodification),是指将能够表达相应性状的基因片断直接移植到目标品种的基因组中,从而使目标品种生物表现出某些在自然状态下并不具有的性状的行为。[1]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出现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面临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是着眼于现实生活而发展起来的权利体系。[2]作为经济法的子法律部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凸显了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是建立在社会整体利益基础上的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3]因而,知识产权法通过授予权利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法律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在确保社会实质公平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促进科学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然而,转基因技术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的新兴科技,它在权利保护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方面均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对传统知识产权来说,一物一权的传统民法理念完全可以解决权利主体的界定问题。然而,对于转基因技术,由于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经过诸如基因组测序、基因片段截取等过程,因此对这些基因或基因片段的权利主体很难做出界定。从某个人身上获取的基因片段是应该归属于获取该片段的科学家所有还是应该归属于提供该基因片段的人所有,抑或应当归全人类所有?这个问题是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无法回答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物、智力成果、人身权利或者行为。转基因技术通过对不同种生物基因片断的剪切和链接,将微生物、植物、动物乃至人类的部分基因相互结合,从而造成了法律关系客体间分野的模糊。法律关系客体间分野模糊的直接结果是导致了法律关系内容的混同。传统知识产权倾向于对微生物予以专利权保护,对植物新品种予以类似专利权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对动物新品种一般只予以方法专利保护。那么对于一种兼有微生物、植物和动物基因的新型转基因生物应当如何提供法律保护?这一立法困境在传统知识产权法律架构中同样难以解决。

二、生物产品绿色壁垒:生物知识产权壁垒的表现形式

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作为当前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在全球国际贸易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规范是应然规范,部分也可以称之为“确定规范”。[4]因此,WTO在立法框架中努力贯彻应然的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力图通过消除关税壁垒来实现国际间贸易的自由和平等。在WTO立法框架下,传统的国家职能不再由国家单独行使,而必须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进行。[5]但在实然状态下,WTO立法框架仍然存在严重漏洞,致使各个国家为争取国际贸易顺差而将有利于本国的贸易壁垒从显性的关税壁垒向隐性的非关税壁垒转变。

绿色壁垒是一种典型的非关税壁垒。所谓绿色壁垒,是指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制定一系列复杂苛刻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其它国家的产品及服务设置障碍,以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6]作为WTO立法框架之一的《技术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onTechnicalBarriertoTrade,TBT协议)规定,WTO成员国在采取技术措施时应当尽量采用国际统一标准,但在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为目的时,可以采取必要的与国际标准不一致的技术措施。[7]根据该规定,某些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的名义制定了严格的强制性高技术标准,以限制技术含量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本国市场。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评价至今在国际上还没有定论,同时转基因生物技术带来了严重的法律理念冲突,因此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实施在全世界引起了人们的普遍担心。[8]基于这一现状,对转基因生物产品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成为绿色壁垒一个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发达国家所设置的生物产品绿色壁垒在实质上是生物知识产权壁垒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根据经济学基本理论,经济运行的前提是收益必须大于成本。发达国家的生物产品能够更容易地达到较高的技术指标从而跨越绿色壁垒进入市场,其根本原因在于发达国家具有更为环保、更为先进的生产技术。发达国家通过先进技术的运用,可以在付出同样成本的前提下获得环保标准更高的生物产品,或者在获得同样标准生物产品的前提下支付更少的费用。发达国家由此产生的收益足以支付相应生产成本以及绿色壁垒实施所必须的制度成本。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生产较高环保标准生物产品所需成本往往大于收益,因而其生物产品会逐渐淡出发达国家的市场。这样,发达国家运用自己已经掌握的生物知识产权优势,一方面通过WTO立法框架打开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大门,另一方面通过绿色壁垒将发展中国家的生物产品阻却在本国市场之外。这种状况持续下去,会在生物产品方面造成发展中国家严重的贸易逆差,并最终形成发达国家的生物知识产权垄断和掠夺式定价。

绿色壁垒的存在违背了WTO的基本原则。WTO法不仅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而且是国际法律秩序中一种独特或自成一类(self-contained)的法律体系。[9]WTO的立法理念在于消除关税壁垒和贸易歧视待遇,从而降低国际贸易的成本并最大限度地保证国际经济生活的实质公平。但是发达国家利用WTO立法架构中的天然缺陷,通过绿色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的生物产品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和制约。

三、知识产权法保护:转基因生物技术发展的必然出路

由于转基因生物往往具有优良的性状,因此在发展中国家生物产品中转基因生物产品所占的比例迅速增加。2002年全球转基因农业作物的种植面积已经达到5870万公顷,主要分布在美国、阿根廷、加拿大、中国、巴西和南非。在一些国家,转基因作物是采用率最高的农业新技术,其发展速度比杂交技术的使用快得多。[10]因此,以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为了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市场,首先对转基因生物产品制定了极为严格的限制制度。这一生物产品绿色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的生物产品国际贸易造成了重大影响。同时,作为转基因生物产品出口大国的美国在绿色壁垒的限制下同样遭受重创,因而在美国与欧盟间引发了激烈的转基因生物产品贸易争端。[11]转基因生物产品遭受绿色壁垒的限制,是与转基因技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息息相关的。转基因技术在带来了全球农业的深刻革命的同时,也将生物制品国际贸易带入了新的困境。一方面,如果放任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越境转移,一国转基因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问题可能会迅速全球化;另一方面,如果放任各国对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采取不同的限制措施,则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可能扼杀对促进农业发展和人类进步颇具前途的基因技术,并最终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合法利益。[12]

要解决转基因生物(GMOs)及其制品面临的国际贸易困境,就必须加强对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从而促进转基因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是设定在特定创新性智力成果这种特定信息上的专有权、排他权。[13]作为一种制度理性,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在于通过保护适当程度的合法垄断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并最终促进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虽然转基因技术在生物科技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其对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引起广泛而激烈的争论。只有加强知识产权法保护,才能促进转基因生物技术向绿色、安全、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并最终解决生物产品的绿色壁垒问题。

首先,要加强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自1983年开始出现以来,转基因生物技术在知识产权领域带来了大量的立法冲突。有鉴于此,相关知识产权立法应当突破传统民商法、经济法的权利架构,将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特殊民事权利加以界定。各国应当尽量制定统一实体规范,对同类生物产品实行同等准入标准,取消对发展中国家的歧视待遇和绿色壁垒等滥用知识产权优势造成的非关税壁垒。

其次,要加强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大量国际条约、国际组织的存在以及各国国内立法的不同,在生物产品国际贸易中造成了严重的司法管辖冲突。这一国际私法上的管辖冲突严重妨害了有关争端的解决。为了妥善处理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争端,在难以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各国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冲突规范,加强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当前,知识产权法对转基因技术的司法保护形式大于实质,因此加强相关知识产权司法是促进转基因技术发展的当务之急。

最后,要加强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司法救济具有非常明显的滞后性,绝大多数的社会冲突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加以解决的。知识产权因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或确认而产生,这一特征是由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所决定的。[14]转基因技术知识产权的取得也同样需要经过有关机关的行政确认程序。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妥善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转基因生物技术的边境保护,促进转基因生物技术迅速发展并最终在技术层面突破发达国家绿色壁垒的严格限制。

TheIntellectualPropertyDifficultyandOutletofGMOsTechnology

Abstract:GMOstechnologyproposessternchallengetothetraditionalintellectualpropertylawsystem.BecausethesecurityofGMOsstilldoesnotmakeclear,certaindevelopedcountriesestablishedthegreenbarrierusingtheWTOlegislationloopholetolimitdevelopingcountriesextensiongenebiologyproduct.ThisphenomenoncausedGMOstechnologyfacesdifficultposi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TosolvegreenbarrierquestionwhichGMOstechnologyfaces,wemusttransferpropertyrightslawprotectiontodevelopGMOstechnologyrapidly.

Keywords:GMOsBiologytechnologyIntellectualproperty

[1]周纪昌:《论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与我国发展战略》,载《经济经纬》2004年第5期。

[2]李扬等:《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0页。

[3]李长健主编:《新编经济法通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4]【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7页。

[5]SeeHenryG.SchermersandNielsM.Blokker,InternationalInstitutionalLaw(1995),thirdrevisededition,MartinusNijhoffPublishers,pp.1-3.

[6]刘迅:《浅析绿色壁垒与WTO多边贸易规则》,载《农村经济》2005年第1期。

[7]张平、马骁:《标准化与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

[8]如作为转基因生物产品生产大国的美国在2003年3月颁布了生物安全管理法规修正案,进一步加强对药用及工业用转基因植物的管理。

[9]邵沙平、余敏友主编:《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页。

[10]喻翠玲、冯中朝:《全球转基因作物生产概况与发展趋势》,载《生态经济》2005年第7期。

[11]李正明:《美欧转基因产品之争对农产品国际贸易影响分析》,载《商业研究》2005年第9期。

[12]何艳梅:《〈生物安全议定书〉的贸易条款及其影响》,载《国际贸易问题》2005年第10期。

转基因技术论文范文篇2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传播推广文化障碍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5-0069-02

2010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中央一号文件,文件提出:继续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抓紧开发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功能基因和生物新品种,在科学评估、依法管理基础上,推进转基因新品种产业化。文件一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烈争议,许多网友在人民网上留言要求将“转基因农作物种植及转基因食品问题”作为重点话题在两会上讨论。而在两会召开期间,社会公众、科学家、环保组织及政府相关人员对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及转基因食品的传播推广问题更是进行了大规模的论战。

自1983年,第一例转基因植物(转基因拟南芥和烟草)构建成功,从此揭开了转基因食品研究与生产的序幕以来,到2000年,世界转基因作物推广面积已经从1996年的170万公顷猛增至4420万公顷,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国家数量也从6个增加到13个。到2006年,全世界转基因作物种植已突破l亿公顷。各国已试种的转基因植物超过4500种,已批准商业化种植的近90种。市场上,除了常见玉米、大豆、西红柿、油菜等转基因檀物食品外。还包括转基因动物性食品,如乳制品、肉制品、海产品以及基因工程菌株等。

作为农业大国,我国积极发展转基因食品的研究与生产,在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发展上的成果显著。2000年,我国转基因作物种植占世界第四位,仅次于美国、阿根廷和加拿大。为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农民增收,1999年,国务院批准实施“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研究,累计投入资金7.3亿元。经过科学家不懈努力,初步建立了棉花、水稻、油菜、玉米、大豆、花生、杨树等主要农作物和林草、花卉、果树高效、安全转基因技术体系。2009年8月17日,国家农业部批准发放了转植酸酶基因玉米“BVLA430101”、转基因抗虫水稻“华恢1号”及杂交种“Bt汕优63”的生产应用安全证书,这意味着转基因水稻在我国的商业化种植将指日可待。

尽管转基因技术发展如火如荼,转基因食品的生产与使用日益增多,但是对转基因食品的批判也同样不绝于耳,特别是欧盟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限制及绿色和平组织对转基因食品的抵制更是影响甚广。因此,转基因食品的研究与生产不仅仅是个科学议题,同样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社会问题。不管是在中国还是世界上的其他国家,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及转基因食品的推广都受到了各方面的阻碍。转基因是转基因食品的传播,除了面对在生物专业领域的技术障碍外,还必须解决来自食品安全与健康问题、生物安全问题、社会经济问题、法律规范问题及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与认知问题等各方面的障碍。这些问题已成为转基因食品传播及推广的热点被诉诸研究和讨论。除此之外,在这个技术突飞猛进、媒体信息渠道繁杂、文化观念多元化的转折期,转基因食品的传播及推广还必须解决一个文化上的障碍。

转基因食品作为一项有争议的新兴事物,要想得到社会公众的肯定,必将遭遇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检验。除了来自技术和实验方面的不完善外,还将遇到社会公众的文化认知问题。而这些文化障碍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中国传统文化对转基因食品传播及推广的影响;流行环保文化对转基因食品传播及推广的影响;中国食品文化对转基因食品传播及推广的影响。

一、中国传统文化对转基因食品传播及推广的影响

所谓转基因食品,就是以转基因生物为直接食品或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而转基因生物就是利用现代分子生物技术,将某些动物或植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在形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也就是说,转基因生物是通过人为改变生物的基因,使其拥有其自然物种不具备的遗传物质。

在中国特定的以农业为主的地理及社会因素作用下,几千年的文化沉积,形成了系统而牢固的农本思想,这种以天地人为中心的和谐关系,已深入到我们社会文化的底层,间接或直接地影响着我们对转基因食品的接受。《周易》中提到“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老子》中提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庄子》中提到“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时有明法而不议,万物有成理而不说。圣人者,原天地之美,而达万物之理,是故圣人无为,大圣不作,观于天地之谓也”。在此基础上,汉儒董仲舒则明确提出:“天人之际,合而为一”的主张,天人合一,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哲学核心,影响着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天人合一的思想强调“天、地、人”为一体,人与自然应该和谐相处,人和自然在本质上是相通的,故一切人事均应顺乎自然规律。

人和自然是有机联系的,这不仅是一种依存关系,而且还意味着人类对自然、对生命的膜拜和尊崇关系,人类可以利用自然物的价值,但不能违背万物的本质,要尊重自然的生命规律与生态平衡,这种以“天人合一”的传统生态文化所传达的主张正好与转基因食品的生产技术相违背。

首先,从内在来说,作为转基因食品来源的转基因生物的基因被改变,使其从自然物变成了基因改造的“人为物种”或“异种”,虽然科学家解释转基因生物与传统生物存在“实质性相同”,但在“天人合一”等传统文化下侵染的社会公众还是难免将从“转基因”的字面意义及外在宣传来感知,从这个方面讲,转基因食品是违背动植物生命原理的自然规律的。其次,从生态环境上来说,虽然研究转基因食品的科学家认为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可减少杀虫剂、除草剂等化学药物的使用,从而保持良好的环境,但是转基因作物作为人为改造的新兴物种,具有比自然物种更强的生命力及生存竞争力,由此对周围物种及生态环境必将造成一定影响,这与传统农业文化中倡导尊崇自然的“无为”思想是相驳的。由此可见,我们传统农业文化中强调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共生,人与自然万物不应该是一种改造与被改造的对立的两面,而是有机相连、互相尊重的内在关系。这种长期形成的文化观念与转基因食品的技术原理的矛盾必将成为转基因食品传播与推广中的一种必然障碍。

二、环保文化对转基因食品传播及推广的影响

随着科技的发展及人类工业化的进程,地球环境的破坏

也日益严重,这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人类敲响了警钟。1972年6月由联合国发起,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第一届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标志着环境保护事业正式引起世界各国政府重视的开端。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大会的召开更是吸引了全球民众的眼光。环境保护已不是各政府及独立组织的工作,而是渗入到全社会全人类的思想及生活中。

而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保事业经过30年的发展,经历了“从基本国策到科学发展观,从企业治理到结构调整,从传统经济到循环经济,从单一手段到综合手段,从政府主导到公众参与”的发展历程,环保文化已成为社会文化的主流思想之一。大众环保主义者倡导“绿色、健康、自然”的生活方式,而转基因食品在技术上和环保上的争议,势必会使其成为环保主义者的热点讨论对象。特别是以绿色和平组织为代表的环保文化与转基因食品的对立。环保文化对转基因食品传播的阻碍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转基因食品对人们健康的潜在威胁。违背人们追求“绿色、健康、自然”的生活方式;第二,转基因作物种植所引发的生物入侵、物种变异等问题将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第三,转基因食品的种植及生产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对全球社会的影响等。转基因食品的普及及传播所遭遇的问题首先便是解决环保文化倡导者所提出的疑问,而这些疑问,也正是目前转基因食品争论正反双方所争论的热点。

三、食品文化对转基因食品传播及推广的影响

民以食为天,中国几千年的饮食文明发展,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食品文化。中国食品文化强调“色、香、味”俱全,对原料的选择尤其注重,其中“自然、新鲜、口味”是不可缺少的条件。在科技与通讯日益发展的今天,绿色饮食和素食主义越来越盛行,绿色健康的食品成为人们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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