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点作文网

医疗废物感染条例(收集5篇)

时间: 2025-06-01 栏目:办公范文

医疗废物感染条例篇1

【关键词】环保意识医疗废物管理

Abstract:moreandmorealongwiththeprogressofmodernmedicaltechnology,medicalwastegeneratedinthehospital,medicalwasteandhouseholdwaste,becauseitcarriesthevirusiseasytomakethepopulationinfected,hasbroughtaboutgreathazards.Inordertopreventmedicalwastetocauseharmtosociety,wemustenhanceenvironmentalawareness,andstrengthenthemanagementofmedicalwaste.

Keywords:environmentalawareness,medicalwaste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X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石灰强化医疗废物是多种感染性医疗废物之一,在处理上必须谨慎。因此在本文的研究中主要介绍了医疗废物的危害,现在医院在医疗废物处理上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对策等。

一、医疗废物的危害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包括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废物。这些废物含有大量的细菌性病毒,而且有一定的空间污染、急性病毒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的特征,如不加强管理、随意丢弃,任其混入生活垃圾、流散到人们生活环境中,就会污染大气、水源、土地以及动植物,造成疾病传播,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医疗废物的危害在于它不同程度地含有病菌、病毒、寄生虫卵及其他有害物质。主要污染途径有三条:1)存在相当一部分的肝炎、艾滋病等的传播病菌的注射器、输液器及其他一次性医疗用品的重复使用。2)部分医疗垃圾管理不当混入生活垃圾,进而威胁人民的健康。3)医疗垃圾因处置方法不当造成“二次污染”。

二、医院在处理医疗废物上存在的问题

1、思想意识淡薄,制度落实不到位

当前许多医院,特别是基层医院少数医务人员没有认识到医疗废物管理不当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相关的法律知识淡薄,缺乏对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包装以及无害化处理等专业技术和安全防护的知识,尽管大多数医院都建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但不完善且未落实到位,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职责不明确,责任心不强,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和处理手术室、检验科及妇产科的废物。

2、医疗废物分类不明确,管理混乱

由于一些医务人员环保意识淡薄,没有深刻理解国家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文件,对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造成医疗废物分类不明确,管理混乱。表现在棉签、引流袋、导管等感染性废物混入到生活垃圾中,病人缺乏知识,将胶帖、棉球等随处乱丢。个别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将锐器混入感染性废物中,易致锐器伤的发生而感染血源性疾病。

3、医疗废物包装容器不规范,锐器盒重复使用

(1)医疗废物包装袋质量不达标;(2)利器盒不符合要求,存在重复使用现象;(3)转运箱清洁消毒不及时、不规范,这样医务人员易发生职业伤害甚至发生感染性疾病。

4、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缺乏,转运交接不规范

多数基层医院的暂存点不合格,室外无标识,室内堆放其他杂物,无医疗废物转运工具,科室内无处置间,有的医院甚至用纸篓套废物袋存放医疗废物。院内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只有一份,科室无登记,和处置中心的交接记录有补记现象,因经济和路程原因无法做到48h内转运,有的医院4~5d才转运1次,院内负责医疗废物收集的人员防护意识淡薄,多数基层医院无防护用品,严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医疗废物管理的对策建议

1、加强标准化建设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参照ISO体系建设,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分别制定有所区别的医疗废物的管理标准,对现有的法规在区内范围内进行细化。细化法规是为了方便医疗机构明确操作标准,但在细化法规时还需要考虑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医疗机构的标准应该分类制定分类指导。例如,许多个体诊所,往往只有一间诊室,2—3名从业人员,医疗行为较少从而医疗废物的产生也少,这时我们不可能要求他们也专设专职的医疗废物的处置人员,而应加强对诊所医疗废物的收集、及时转运等问题的研究,制定符合医疗机构自身特点的工作指南。

有了分类制定,符合特点的细化法规和工作指南后,很重要的工作就是确保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能够按章办事,认真地执行规则。可以说,如果大家能够把细化的规则都做到位了,那么卢湾区的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基本上就做得很好了。在帮助各机构执行规则中,需要卫生、环卫等主管部门跟踪指导,并经常组织检查,促进各项规定的落实。

2、加强专业化建设

因为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处置等工作有严格的特殊的要求,需要专门的设备、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和专门的工作流程。即以运送车辆为例: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必须使用有明显标识的专用车辆,单独收集、密闭运输,不能使用敞开式车辆,不能混装其他物品。对于车厢内部而言,医疗废物运送车车厢应有周转箱固定装置,车厢内部材料、强度、气密性能、隔热性能、液体防渗、污水排出等必须符合要求,甚至设置冷藏功能、自动装卸功能。对一高感染性医疗临床废物,在高温大气、运输距离较长时,应实行一次性包装、冷藏运输。因此,加强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专业化建设将有助于提高医废处置管理水平。

建议成立和扶持一批医疗废物处置劳务公司,公司员工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派出到各医疗机构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工作,并按照市场价格提高相关处置人员的待遇,逐步建立一支技术水平较高、经济实力较强的专业化处置队伍。

进一步加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集中收集转运的覆盖面,配备专业化符合医疗废物处置要求的车辆、设施、设备,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供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特别是将医疗废物从医疗机构转运到集中处置地点的工作必须由专业化运营公司承担,禁止小型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自行车等不符合要求的转运设备中转转运医疗废物,从而避免潜在危害的发生。

3、实施公益化建设

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有利于保护环境,防止疾病传播,具有确切的社会效益,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公益性事业,应当得到政府高度重视。建议政府加大投入,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集中处置。如政府可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处置费用支出实施补贴,减轻被处置单位的负担,以提高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率。也可以制定医疗废物收费政策,并按照补偿全部成本(包括收集运输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对集中处置单位进行补贴,保证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集中处置单位上门回收的全覆盖。也可以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费,鼓励医疗机构从源头减少医疗废物的产生。

4、加强普及化宣传

普及化宣传需要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告知患者及家属如何处置他们手中的棉球等医疗废物,这可以通过张贴宣传海报、警示标语标志,利用候诊等候时间播放宣传短片,发放宣传单片等方式得以实现。在普及化宣传中,还可与国家正在逐步推行的城市社区垃圾分类工作相结合,让居民认识到医疗废物是一种特殊的高危废物,在就诊活动中和在家庭病床诊疗过程中,应该积极主动地配合医护人员进行收集处置。政府也要制定有关鼓励政策,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形成全社会关注医疗废物处置的良好气氛和有利于医疗废物减量化的消费导向。

5、加强责任部门的监督

医疗废物的处理需要卫生、环保等部门针对普通民众开展医疗废物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环境危害警示教育,加大新闻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提高对医疗废物及其危害的认识,增强公众法制观念和污染预防的意识。当地政府部门以及卫生局、环保局等应该在医疗废弃物的处理上给予医院一定的技术和资金支持,并制定相关的政策与规定来规范医院的行为;卫生局和环保局应该将医疗废物的处理检查纳入到工作职责内,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医院的医疗废弃物进行抽查,还可以开通监督举报热线或者是利用信息技术在网络上处理民众的举报信息,充分发挥民众的监督作用,在经过调查核实之后,对于处理不得当的医院给予严惩。

总结

通过加强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管理,有利于提高医院的管理质量,减少医疗废物对环境的污染,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有效的预防了医疗机构因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所带来的危害。

参考文献

[1]任玲.我国医疗废物的处理现状及对策[J].农技服务,2009,(06)

医疗废物感染条例篇2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27层净化”为你整理了这篇2023年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通知》(赣卫监督字〔2023〕15号)的要求,我大队派出了执法人员员于2023年4-6月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内镜诊疗室、口腔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感染性疾病科、检验科(化验室)、重症监护室以及医疗废物暂存间等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情况小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制定方案,落实责任。为确保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健全了制度,明确监督重点、监督要求,确保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方面,所有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均制定了各项措施,各单位疫情报告基本规范,有专(兼)职疫情报告人员,传染病报告卡填写项目也基本齐全,未发现迟、漏、瞒报的现象。

(三)对血液透析室、内镜诊疗室、口腔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感染性疾病科、检验室等重点科室的监督检查,

一是均建立了传染病防治管理组织、疫情控制、生物安全、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等制度及应急预案。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执行一人一用一灭菌;实验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均使用高压灭菌后按感染性废物处理;一级以上医疗机构按要求建立了预检、分诊制度;县人民医院规范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及发热门诊;从事传染病诊治的医护人员、就诊病人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基层医疗机构发现疫情时,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或按规定转诊并记录;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运送车辆及工具以及医疗废物、污水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二是组织了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有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和手卫生设施设备并使用规范;做到了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较好;三是三个二级生物实验室都成立了生物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和感染应急预案,建立实验档案,实验室布局合理,有相对独立区域,分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设施设备符合相应的条件要求,有生物安全标识和消毒设施,生物安全柜有定期进行检测。进入实验室配备个人防护用具齐全,实验室靠近出口处设洗手池或快速手消毒剂(二级实验室有洗眼器和喷淋装置);实验人员符合资质要求。实验室菌毒种及样本在同一建筑物消毒灭菌处理,按规定对空气、物表等消毒处理。

(四)在医疗废物处置方面,2家二级医疗机构、14家乡镇卫生院和疾控、妇保院能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运送、暂存处理。大部分乡卫生室能按规定收集处理医疗废物。但少数单位存在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登记记录不全以及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不规范的现象。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污水都有统一收集并经严格消毒。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暂存时间有超过2天的现象;

(二)部分基层医疗机构的缺乏对医疗污水的PH值、余氯含量的监测

(三)个别单位门诊日志登记项目登记不全。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达到自觉依法防治传染病的目的。

(二)强化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处置、消毒隔离制度和传染病疫情控制等工作的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职责,明确具体责任人。

(三)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特别是个体诊所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学习传染病防治有关工作规范,提高医护人员素质。

医疗废物感染条例篇3

论医疗废物健康风险前言:

最近一两年,国内对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的研究有很大的进展,随之而来的是公众对自身健康安全防护意识的增强。在过去十多年中,由于环境意识的薄弱及管理上的脱节,使得医疗废物没有得到相应的无害化、安全处置。特别是近年来,医疗卫生技术的提高,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量的增多,由于管理上的脱节和一次性医疗用品特别是一次性输液管及注射器的回收利用具有很大的经济利润,出现了使用过的一次医疗输液管和注射器通过不合法渠道重返市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而且更为严重的是这些物品有部分经过简单冲洗和消毒后重返医院或小型门诊,有部分经过加工成塑料用品,例如制成盆、桶、塑料杯等,严重的影响到公众的健康。众所周知,医疗垃圾如不经处理,任意排放会污染环境,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国内外因医疗垃圾污染地下水,造成传染病流行的记载很多。1955年,印度某城市因水源遭受病菌污染,造成了68的城市人口受到甲型黄疽型肝炎感染。1986年中国上海市流行的甲型肝炎,也是由于江苏省一家医院将为经处理的带病毒的污水和污染物排放到河流中,污染了水中的毛蚶,病毒在毛蚶体酶滋生繁衍,市民食用后发生大范围病毒流行,30万人以内次感染了甲型肝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危险废物管理培训与技术转让中心编。危险废物管理与处理处置技术.北京:滑雪工业出版社,20__.418)。1988年在美国东海岸海滩上出现了医疗废物,经调查发现,这些医疗废物的来源是由医疗废物的非法倾倒,经海浪冲刷到海滩上来,导致了许多海滩的关闭,当地的旅游业受到严重挫伤。本论文,根据国外对医疗废物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健康风险的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了在我国,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途径及医疗废物携带病菌进入人体的模式,分析我国医疗废物在收集、分类、贮存、处置过程的对从业人员的健康风险状况,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的对策。医疗废物的定义及其分类20__年“非典”暴露了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对医疗废物管理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医疗废物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首要废物,其危险度为6.2。医疗废物与其他危险废物的污染特性不同的是它除了可以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之外,还具有感染性和毒性,可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在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中与周围民众的接触几率较大、接触距离较短,在其中可能存在的传染性病原体容易因此而向社会传播。在美国及欧洲,医疗废物是指在诊断、治疗、预防接种等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研究机构产生的废物管理也等同于医疗废物管理。医疗机构产生的废物,包括生物学毒性的物质、有感染性的物质、化学物质、医药品、药物、锐利物质、放射性物质,如人及动物的组织、血液、体液、粪便、尿、药物、绷带、锐利物等(edwardkrisiunas.医疗废物处理国际研讨会——欧洲医疗废物处理现状[j].医疗废物研究,1999,11(02):113-120)日本,感染性废物在法律上是指医院、诊所、动物医院、研究机构等医疗机构产生的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感染性废物指血液、手术产生的病理性废物、残留血液的锐利物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用培养物、器具、残留血液的手套(山口淳一.医疗废物处理国际研讨会——日本感染性废物处理现状.医疗废物研究,1999,11(02):124~125)世界卫生组织定义:卫生保健废物是指卫生机构、研究机构和实验室产生的废物及各个分散点(如家庭卫生保健所)产生的废物。可将卫生保健废物分为一般性废物和危险性废物。其中危险性废物分类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组织、体液)、锋利物、药物性废物、遗传毒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含重金属的废物、高压容器、发射性废物(文献:世界卫生组织,卫生保健废物的安全管理.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__)。我国的定义: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颁布以前,我国对医疗废物的定义在各地也是不一致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医疗废物的定义,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分类: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五大类,具体特征: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废物人体切除物和医学试验动物尸体能够扎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锐器过期、淘汰、变质或者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由此可见,医疗废物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废物,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如果对其管理不恰当,则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医疗废物对人体危害的途径医疗废物所造成的危害性常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含感染性微生物造成的危害;致畸或致突变物质造成的危害;有毒或危险性化学制品或药物造成的危害;放射性物品和锐器等造成的危害,比较突出的是由感染性医疗废物所造成的健康危害。感染性废物中的病原体可通过以下途径进入人体:通过肌肤上的切口、破损伤口或刺破伤口;通过黏膜;通过呼吸系统;通过消化系统。另外,体液也是病原体的传播途径。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认为,医疗废物中的危险化学品的浓度太小了,所以其对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的影响和对公众的风险可以不予与考虑。相对来说,医疗废物中的锐器造成的物理损伤可能更危险一些。据研究,医疗废物通过三个途径使人体健康受到影响:1:直接与医疗废物接触,比如,从实验室、研究所产出的废弃培养基与人体直接接触,或者与医疗废物中受到感染的血液或体液直接接触,因为这些废物中含有的病原体的数量比自然本底高得多。2:医疗废物能在空气中产生气溶胶,在气溶胶中含有病原体,这样通过呼吸作用而进入人体或粘膜内而感染。3:通过传播媒介,比如沾有病原体的针头锐器、沾有血液体液的物质,这些物质经过皮肤表面的伤口而进入人体内。医疗废物健康风险对于医疗废物处理相关的工作人员的风险:研究者们从他们研究调查总结了血液喷溅对医疗废物处理厂的操作工人的身体健康产生了非常大的风险,为了评价这些风险,研究者们通过对卫生填埋场和废物转运站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的资料作了回顾。在这些评价的基础上,研究者们总结,在最坏最糟糕的事件中,1-4人/10000人将会感染上HIV。根据文献资料估计,美国每年880万医疗医务人员中大约有100万受到针头锐器的伤害,但是也有文献说这个数据只是受到伤害人数的一半,因为很多人都不愿意公布或描述这样地事故。针头锐器深度损伤包括从高度感染HBV病人抽出的血液,这样的感染将对医务人员产生这样类似的感染的风险为1/3,如果相似的事故,对于HCV来说,这样的风险将是1/30,减少了10倍风险。HIV通过锐器针头的传染风险将是1/300,据统计,肝炎、HIV和其他血液传播的疾病感染将会达到18000人/年,其中大约有250人将死于感染的疾病。在全世界,到1997年12月为止,总共有286个医务人员感由于职业,通过针头锐器而感染上HIV疾病。英国的一个研究报道,护士和医生受到针头锐器损伤的风险是最高的,这篇研究报告还指出,大约有1的事件是搬运工和清洁者。这些人最有肯能与医疗废物的处理有关联。尽管HBV、HCV、HIV的感染风险是在从高感染性的病人上抽出的血液的基础上算出来的,但是很难从这推断出这些人的损伤事件的风险与医疗废物工作的关系。然而,没有其他的科学数据可获得,可以这样推导:每年在医疗机构中包括医疗废物的处理与处置有关的人员中,200万人中有40000人(考虑了一半那些没有报道的损伤)发生锐器损伤事件,如果3个深度伤害中有1个会感染HBV,这样可以转变成大约在医疗机构中有13000工作人员由于其职业原因而感染上乙肝,同理可以推算,由于HCV,HIV的感染率分别为HBV的十分之一、百分之一,所以可以计算出1300HCV的感染事件和130HIV的感染事件。因此,甚至实际的HCV职业感染不可能高过。对普通公众的影响,针头损伤已经报道过,可能是与静脉注射有关的。血液造成的风险:目前有非常少的科学文献关于血液和血产品对公众和废物处理者的危害。这些数据的获得受到这些医疗废物成分液态的状态对健康影响。因为好多血液内的病原体在干的血液中的生命力和活性不大,其造成的危害如上面已写出。

医疗废物感染条例篇4

总理温家宝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医疗废物感染条例篇5

【关键词】医疗废物;医院感染;管理;问题;相应对策

医疗废物是指由于各个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保健、预防以及其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毒性、感染性以及有危害性的废弃物品。随着社会的发展医学科学的不断改变,医疗废物的产生、管理以及对人类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已经是一个值得人们关注的问题。现行医疗机构为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安全,避免医院环境的污染,终止病原微生物的传播性,减少其对人类、社会和医务人员的各种伤害,根据国家的卫生部相关文件发文有关医院应对医疗废物做出相应的管理具体从产生、收集、包装、处置以及运转全程进行密切的管理。

1医疗废物管理在医院感染中存在的问题

1.1没有严格的对医疗废物的产生及分类进行把关,做到降低医疗废物的量,节约医疗用品资源,同时减少污染。生活垃圾要与医疗废物分开放置,具有损伤性废物应置于利器盒内,医疗废物袋和利器盒应有规定的标识。

1.2经济原因医疗废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因此医疗废物的管理要投入人力、物力的资源,一所中等医院每年大概支付18-20万元的医疗垃圾的处理费,而且此费用逐年上升,因此就医疗废物的处置费用已经是医院的一大负担。在经济利益的角度,医院对医疗废物的正确处置造成影响。

1.3科学处理医疗废物的理念滞后目前医院中一部分医疗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处置认识不够正确,对其概念不清,把生活垃圾与医疗废物混为一体,有的就当作生活垃圾进行处理。使医疗废物分类不符合要求或者分类不清楚。使其处置不合要求,造成数量加大,从而使医疗废物管理的难度加大。

1.4医疗废物管理不健全在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中,医院在建筑设计时缺乏有关医疗废物正确处置的设施。根据新华社记者报道,在医院的污水的有关处理,广东省有关医院,特别是乡镇一级医院,对医疗污水及化粪池的水直接排入河流或者排入市政下水道,有一部分的医院没有设立焚烧炉,医疗废物未作特殊处理与普通生活垃圾相混淆。这一类的现象在县级医院普遍存在。同时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容器、运送工具、暂时贮存地以及终末处置设施已经缺乏正确的设施或者设施完全不合要求。

1.5相应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缺乏有效监督医疗垃圾督导部门难于有效行使督导职能和责任,履行其相应权利义务,存在相互之间推诿现象。在医疗废物处置的全过程中完全缺乏监督工作,使医疗废物产生不明、分类不清、运输不好。在管理中从制度建设、人员组织以及检查监督工作等都有一定的缺乏。在医疗废物管理中没有相应的储存和处置等一系列重要的环节,无健全的专人专项管理和监督体系,因此,一些相关医疗机构对此要需采取对策。

2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对策

2.1做好从根本上完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体系从医疗废物产生的根本基础上做好分类收集把关,必须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开放置,所有医疗废物都应放入黄色的废物袋或桶内,对于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废物分类培训,保证废物的正确分类处置,其他垃圾一旦放入医疗废物垃圾内后不能再取出。

2.2根据国务院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健全医疗废物管理组织,组织相关的人员进行医疗学习培训,特别是医院内的医护人员和保洁人员。制定明确的责任,进行合理分工,对于医疗废物的严格执行分类,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盛装、明确标识、准确登记和运输。抓好医疗废物的基础工作,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措施。

2.3尽快出台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实施按比例、多渠道的分摊收费法,妥善对于医疗废物的处置费用问题进行解决;建议采用“市机关、医疗机构、患者进行按比例、多渠道的分摊的收费法”确保医疗废物管理的资金的收费来源。

2.4各级医院尽快建立相适应的医疗废物处置的实施制度完善医疗废物的储存、运输体系医疗废物的相应定点储存制度与运输单管制度,使用医疗废物进行密封运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储存的设备与设施,禁止将医疗废物露天存放,且医疗废物暂时存放的时间不得过长。

2.5建议采用国际上整理的“五联单制”规范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对医疗废弃物交接流程的每个环节就其数量内容等进行严格的登记,防止医疗垃圾不当流向对社会与遗失造成不必要的危害。另外,按照医疗废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原则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的定期性监督检查,增加检测设施,要加强监测技术,建立关于医疗废物的监管档案。各级卫生医疗的主管机构应派专门人员认真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及健全各种配套的设备,管理规定、实施规划、规范标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明确分工,规范监督系统以确保法律的执行,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章制度者予以强制性惩罚。

总之,医院是防止疾病传播的主要场所,以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环境安全为主要目的,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程和危险废物处理为重点,以建立医疗废物处理的全过程管理机制为主要保障,切实履行各级政府职责,加强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保证重点,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彻底改善我国医疗卫生废物处理的现状问题,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

参考文献

[1]李月东.医疗废物的管理[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0,10(2):139.

[2]张屹.医疗废物处理现状及对策分析[J].中国现代医学杂志,2003,13(5):154.

[3]梁道宝,李书建.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管理模式探讨[J].中国公共卫生,2002,18(2):252-253.

    【办公范文】栏目
  • 上一篇:防灾减灾教育培训范例(3篇)
  • 下一篇:表彰会发言稿范例(3篇)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