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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机制范例(3篇)

时间: 2025-06-01 栏目:办公范文

交通安全管理机制范文

【关键词】交通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

一、交通安全网格化管理概述

网格是指在政府管理机制中将辖区行政性地域划分为一个个的网格,使这些网格成为基层社会管理的单元。而网格化管理,指的是将管理辖区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成为单元网格。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的巡查管理,建立一种覆盖全面并落实到底的工作形式。作为社会管理创新一种举措,目前各地在党建网格化管理、综治网格化管理、维稳网格化管理等作了不同程度的尝试。

交通安全网格化管理,以网格为单位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动态掌握辖区交通信息,构筑起覆盖全面的集排查、整治、宣传、演练为一体的多功能网格管理体系。交通安全网格化管理不仅强调了地理上纵横交错的网格形式,也具有层次网格分明、上下联动的丰富内涵,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更精细,安全工作范围明确,责任到人,真正做到事事处处有人管。二是更贴近,实现安全信息就地收集、实时掌控,安全隐患贴近排查、就地督改,安全工作常态宣传、紧贴服务。三是更彻底,以层级指导为基点,以落实到底为重点,强化末端工作,做到安全管理全覆盖,充分体现了精细管理的安全工作导向。

二、交通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提高防控事故能力,创新长效管理机制、构建良好的运输安全环境,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交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构建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落实交通安全责任与强化安全运营监督机制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1、建立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需要

由于旧的交通管理体系存在体制、机制上的弊端,对管理部门是否尽职尽责缺乏有效的监控和制约,造成了安全管理中一定程度上失灵。网格化管理体系将按照“行业监管、属地管理、网格责任、条块结合”的原则,将安全管理工作分成若干个网格,并由企业相关负责人和相关工作者共同完成各自网格工作的管理,逐步形成安全网格化管理,以增强管理的科学性,进一步提高车辆的运行效率。

2、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文化氛围的内在要求

安全文化是交通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中,需要对传统的企业文化进行整合,其中也包括安全文化整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更多的表现为一种对社会、对企业的责任,同时也是对乘客生命安全的尊重。建设交通企业文化应该把安全文化放在一个十分突出与重要的位置。

3、提升公司精细化管理、标准化管理的具体要求

近几年来,从交通事故来看,交通企业安全隐患状况严重,一般的行车事故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安全工作总体上不在受控状态,暴露出驾驶员队伍管理、安全制度落实、车况检查维修以及员工培训等诸多方面存在标准缺乏、管理粗糙、执行力不强等问题。因此,必须创新交通安全管理模式,大力推行交通安全网格化管理,实行交通工作精细化管理,构筑交通安全管理屏障。

4、破解突出问题,回应群众交通安全期待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整体素质的提高,整个社会对交通安全的关注度会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保障交通安全的期待和需求会日益强烈。因此,需要抓住交通安全网格化管理这一关键,建立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源头管控,就地了解民意、倾听诉求,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隐患和问题,提升安全防控整体水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交通安全的新期待,提升群众对交通工作的满意度。

三、交通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对策

1、建立安全管理网格化组织机构

以三级网格为基础编制组织架构,将每一级安全管理工作分成若干个网格,并由相关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各自网格工作的管理。对每一个网格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定岗位、定职责、定考核奖惩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发挥各级网格作用,通过全覆盖的定期排查整改,解决安全突出问题,强化交通隐患的网格排查督改责任,做实网格排查,盯住网格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及时报送上级网格和相关职能部门查处。要创新工作手段,充分利用信息化方式,依托互联网,组织研发交通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平台,强化操作应用,消除安全管理盲区。

2、加强网格内部安全检查管理

每一级网格结合本部门实际,合理划分本部门二级网格,并制定所管辖区的三级网格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负责人及网格管理员;建立与细化二级网格化管理细则;组织员工辩识危险源,规范管理标准;建立隐患整改响应机制;每个网格块每周或每月上报安全检查整改结果,并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公布,例如在局域网建立安全信息平台,及时公布安全管理检查情况通知、隐患整改反馈等信息。

3、加强网格间的督查管理

公司领导每月至少一次对一级网格进行巡查,每逢重大节假日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各事业部职能部室每两周一次对各网格范围内的单位进行全面督察,确保督查全覆盖;车辆单位以及各场站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按计划进行检查,每个月对所有的二级辖区做到一次全覆盖。检查内容通过整改通知书、检查通报等方式,各区域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组每月定期、定点检查监督。

4、建立完善的考核体制

要确保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就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考核机制,安全网格化管理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对于网格体系中的每个岗位要明确责任人,对于每项工作要建立统一的标准,通过对安全工作考核,及时发现网格化管理体系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从而有针对性的不断完善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

大型交通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覆盖面广,影响重大。严峻的安全形势不仅严重影响了交通企业正常的运营秩序,也阻碍了企业发展战略的实施,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迅速扭转安全管理的被动局面,被提上了交通企业强化管理的议事日程。交通安全网格化管理目标是通过建立“指导定点、全员定位、管理定期”的三级安全网格化管理,形成“层级明晰、覆盖全面、机制健全、信息实时”的安全网格工作体系,努力实现安全管理全覆盖、无盲点,全面提升交通安全防控能力,从而形成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黄德亨.化工企业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思考与实践.化学世界,2008.8.

交通安全管理机制范文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和实施畅通工程活动为切入点,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事故预防工作机制,使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管理水平提高,守法意识增强,安全形势稳定。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市交通事故稳中有降,人、车、路在道路交通中和谐、协调发展的目标,使道路交通安

全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县(市)区政府职责

1.积极构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格局。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安全生产会议范畴。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名义,每半年召开一次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土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分析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组织评价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研究全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及时整改和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隐患。

2.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深入实施“保护生命、安全出行”宣传教育工程,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列为全民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户外阵地、教育阵地、媒体阵地和公安交警部门窗口阵地“四大阵地”的建设,广泛开展“交通安全企业”、“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创建活动,增强广大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

3.进一步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和目标要求,实行政府主管副职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强化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4.加强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研究。针对“村村通”工程需要,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方便农民群众、农村学生出行。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校车的清理整顿,对不符合标准条件、不规范的校车立即停运,坚决取消其从业资格,做到“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

5.集中整治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适时组织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等职能部门对本市危险路段和交通事故多发点段进行动态排查和综合治理,并列出重点路段,向社会公布,挂牌整改。切实加大投入,加强对急弯、陡坡等险要路段的治理,增设一批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提高行车的安全性。

6.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充实一线执勤队伍,改善一线公安交警工作、生活条件,配齐配强安全防护装备。

7.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评、督查。完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并将交通安全工作的有关指标量化,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

(二).乡镇政府职责

1.建立健全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建立“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模式。按照乡(镇)长负责制的工作要求,确定分管领导负责,建立健全管理网络,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掌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2.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建立乡镇机动车及驾驶人台账,及时掌握本地无牌证、未检未审机动、电动车辆等信息,并上门督促办牌办证、办理强制报废及年度检验等,加强对交通参与者及现有从事交通运输的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宣传;积极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加大对乡镇无牌证机动、电动车辆的整治力度。

3.积极协助交通部门开展对乡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以及路障清除工作。

(三)公安交警部门职责

1.大力整治道路交通秩序。适时开展货车超速、客车超员,假牌、套牌和黑车上路行驶等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客、酒后驾驶、闯灯越线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2.加强对国省干道和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易发路段管控。充分利用测速仪、酒精检测仪、数码相机和电子监控等科技设备和管理手段,依法查纠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牵头抓好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易发及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反馈。

3.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进行责任倒查。加强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提出防范建议。

4.严格对驾驶人培训工作监督检查。严把驾驶人考试发证关,严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关,杜绝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机动车辆进行审验和办理注册登记。

5.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建设和完善现有道路上的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等安全设施。

(四)交通部门职责

1.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大投入,完善“村村通"道路的养护,建成一批“示范路”、“样板路”,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2.消除重点路段、路口安全隐患。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国道、省道、县道的除雪防滑工作,重点路段优先安排,同时要加强道路两侧山体安全管护,发生山体滑坡、落石要及时清理,确保安全通车。对排查出的道路事故隐患,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改。对所属客运企业、公路营运车辆驾驶人要认真履行安全运输监管和宣传.教育职责。及时清理侵占路面的堆积物,清理公路两侧的违法建筑,为社会提供良好、安全的行车环境。

3.强化对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的监管。严格把关,对安全生产不达标的企业、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营运车辆、职业技能不过关的驾驶人,坚决不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经营性活动。把汽车客运站作为安全管理重点,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严禁超员车辆出站上路。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各种出租客车驾驶人实施安全监管和宣传教育。

4.强化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建立健全并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对客运秩序混乱、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运输企业,采取降低企业资质、停业整顿、取消营运线路等措施予以处罚。

5.建立完善道路建设“三同时”制度。在新建、改建道路时,按照道路设计、施工规范,切实搞好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做到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道路通行前,会同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警等部门进行通行评价,并拟制评审报告;对无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不得验收、通车。对已建道路的安全隐患,会同建委、安全生产监管、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制定道路安全治理方案和验收标准,严格整改。

(五)农机部门职责

1.依照《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拖拉机的登记、检验、牌证管理,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培训、考试和教育,落实交强险制度等工作,积极研究制定变型拖拉机安全管理办法,努力提高管控率。

2.组织农机监理人员定期深入乡村道路、农家场院、集贸市场,开展安全教育,加大对无牌证拖拉机和驾驶人整治力度,督促办证、上牌及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

(六)城市建设和规划部门职责

1.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道路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及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要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研究,应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设置、同时验收。

2.按照“畅通工程”的要求,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规划设置停车场,不断改善道路通行条件。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城市公共汽车驾驶人实施安全监管和宣传教育。

(七)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定期组织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检查和清理,凡不具备条件的一律停运,要组织接送学生的学校建立校车和学校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

2.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教育引导学生不乘坐违法车、不违法乘车。结合中小学生行为特点,抓好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的普及,提高学生交通法制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负责检查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进行责任倒查,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适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2.协调、督促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对运输企业内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督促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严格处罚。

(九)环保部门职责

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化工产品、石油液化气等危险品、易污染品运输的企业、个人车辆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排除,采取督促限期整改、路检路查等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进行处罚。

(十).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职责

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义务,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公益性事业,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切实将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五进”活动纳入社会公益宣传范畴,并积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开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十一)监察部门职责

依法对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人员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并依法对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或因职责和责任未能认真履行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根据不同情况追究政纪责任;对触犯刑律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工商部门职责

加强对汽车经营企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各类集贸市场的监管工作,取缔、查处、纠正违法行为。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旧车拆解企业的监管工作,防止旧车各类配件流入社会。加强对户外经商和市场外溢的监管工作,及时清理道路两侧不符合规定的大型商业广告。

(十三)财政部门职责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公安交警部门的编制、职能、装备等实际情况核定全部经费。将用于完善城市道路的交通信号、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到城市道路建设配套资金中,并给以必要的保证。

(十四)人事、编制部门职责

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编制的规定配备交警队伍人员,保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需要。

(十五)运输企业职责

1.认真落实企业法人(业主)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和责任落实。

2.建立健全所有参与道路运输的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安全行车和驾驶人安全教育的长效管理机制,把好源头管理,做到违法车辆不上路,上路车辆不违法。

(十六)气象部门职责

要提高交通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能力,及时信息,与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通报情况,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恶劣气候条件下道路交通安全。

(十七)卫生部门职责

组织相关医院建立重特大交通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体系,确保交通事故伤员得到及时救治。

(十八)保险部门职责

依照相关规定,建立方便、快捷的交通事故理赔机制,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建立全市理赔中心。

(十九)其他相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认真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职责。

三、工作制度和要求

(一)建立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由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承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采取综合措施,推进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向市政府专题报告一次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和目标。

(三)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告制度。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体,定期通报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及重特大交通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危险路段和重大道路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交通安全管理机制范文篇3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平安德清”为目标,认真贯彻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确保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水上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坚决遏制群死群伤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水上交通环境,力争今后三年内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零增长。

二、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一)交通部门、港航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港口经营、水路运输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对港口经营资质、水路运输企业开业及新增运力的安全审核。督促港口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二)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船舶适航、船员适任、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行为和通航秩序的安全管理,加大对重点水域、重点航段、重点船舶的监管力度,适时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和非法载客船舶,查处不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船舶标识不清、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上交通秩序。

(三)船检机构要严把船舶质量检验关,推进船舶质量诚信管理,完善船舶设计单位评估机制,强化船舶建造检验过程控制,引导和推进标准化船型的发展。

(四)港口管理部门在做好港口岸线、港口经营许可的同时,要加强港口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港口安全巡查制度,强化危险品和客运码头的安全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五)渔政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渔业生产和渔船的安全监管,按规定做好渔船检验登记和渔船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督促船主配备必要的航行安全救生设备。禁止在港口水域、航道内进行养殖或者种植活动,禁止渔业船舶擅自进入主干航道航行、作业。设置水产养殖区,办理涉及通航水域的水产养殖许可时,应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所批准设置的水产养殖设施必须符合通航技术标准的要求。

(六)各涉水乡镇(开发区)要加强当地非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以乡镇“一中心六站”的交通安全工作站为基础,积极整合乡镇(开发区)、村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力量,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健全和完善管理网络;签订乡镇(开发区)与行政村、行政村与船主的安全管理责任书;将乡镇非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明确涉水乡镇(开发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乡镇(开发区)交通安全工作站以及村(居)委会在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共同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方面的作用。

(七)各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管理、指导,规范中介行为,依托行业协会的组织优势,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逐步形成安全生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

三、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一)水路运输、港口、渔业生产等水上生产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水路运输、港口、渔业生产等水上生产经营者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安全投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生产安全。

(三)水路运输企业特别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水上客运企业严把船舶技术质量关和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关,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继续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有关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四)建立企业安全诚信机制。各有关部门督促和引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公示制度,及时企业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保障员工及周边公众的知情权。建立安全生产警示牌制度、黑名单制度及典型案件曝光制度,形成社会对企业的舆论监督和行为制约,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机制。

四、加强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一)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要严格水运工程建设程序,重点做好设计审查和交竣工验收工作;严格规范航道养护,保持航道及其设施的完好状态。对新建、改(扩)建航道要做到交通安全设施与航道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完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杜绝产生新的安全隐患。

(二)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根据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级挂牌督办,严格落实督办机制,保障安全隐患治理到位。

(三)加快建设水上应急救援队伍,完善水上应急保障机制。整合水上应急资源,加强水上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切实提高水上抢险救助和应急保障能力。

(四)加快主干航道沿线的船舶服务区、锚泊区建设,并配套建设好相应的道路和生活服务设施,为船舶临时停泊创造良好的条件,最大限度的避免船舶停泊给城镇居民生活造成的影响。

(五)加强和规范水上交通安全标志的设置,提升航道品位和船舶通航的安全性,有计划地逐年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标志的增设和维护工程,对不符合要求的标志依法进行更换,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涉航建筑物由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与完善安全标志。

(六)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要加大科技、信息化建设投入,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强化水上交通监控系统和船舶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应用,提高管控能力。在全县主干航道沿线和重要航段、水上旅游景点、危险品码头形成以视频监控、电子遥测、视频指挥调度为基础的水上实时监控网络,扩大覆盖面,提高管理效率。

五、完善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措施

(一)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要积极深化文明航道、平安航区创建活动,扎实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基础工作,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将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普法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督促涉水乡镇(开发区)、村、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落实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通过各级新闻媒体播发水上交通安全公益广告,依托各类固定宣传栏张贴宣传资料和图片,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益活动。

(三)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依法组织开展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行政问责制。

(四)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港口经营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定期通报水路运输企业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对多次发生客船超员、货船超载、船舶标识不清、船舶不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水上交通死亡事故的企业及其人员,要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乡镇(开发区)及安监、交通、农业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狠抓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要加快编制水上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研究制订水上交通安全中长期发展目标和措施,统筹推进水上交通安全的科学发展。

(三)各乡镇(开发区)、有关部门要从法制、体制、机制等方面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要落实财政预算,执行好预算资金。大力加强基层水上交通安全执法监管力量建设。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着力解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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