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十一五”期间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积极研究探索建立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一、深刻认识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大意义
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不平衡问题的现实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导致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差距不断拉大,2003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达到了3.23:1。而在社会保障方面也是差距巨大:从全国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情况来看,占总人口70%的农民,其社会保障支出只占总支出的10%左右;而占总人口30%的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却占总支出的90%,城市居民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是农民的20倍以上。城乡社会保障投入的巨大差距,导致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很不平衡,已经影响了市场经济环境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
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解决城镇企业与机关事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失衡问题迫切要求。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下发以后,城镇企业先于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决定的要求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但是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改革过程中,由于国家没有承担部分积累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转轨成本”,导致城镇企业负担过重,许多城镇企业在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已经没有能力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的缺失,造成了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与没有进行实质性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的巨大差距。2003年,机关、事业、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平均离退休费每月分别为1221元、1151元、644元(含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相差很大。这种差距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据统计,劳动保障部受理的这类案件,由1999年的4100多件增加到2003年的7100多件。
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解决部分社会群体养老保险制度缺位问题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下发以后,有关部门分别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探索。但是到目前为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仍处于试点阶段,覆盖范围相当有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在清理整顿,基本上是处于进退休两难的境地。只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并成功地建立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主要还是国有企业。由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进度不统
一、基本模式不统
一、覆盖范围不统一,导致目前部分社会群体养老保险制度缺位,众多的城镇从业人员还游离于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之外。首先,部分困难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障问题没有着落;其次,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养老没有保障;再次,“边缘化市民”和“城镇化农民”养老保险制度难以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三元”养老保险制度分立格局,已成为城乡从业人员在不同体制间的流动及体制改革的桎梏。
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本质,是要将计划经济时期处于“混沌状态”下的离退休费制度,系统化、有序化为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商业人寿养老保险制度组成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想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就要将“非制度性的”固化的土地和家庭养老保障“有序化”,从而建立起可以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相融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二、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具有良好基础和有利条件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特别是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先期探索,已经为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奠定了基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下发,标志着城镇企业职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现收现付”制转向了“部分积累”制;职工养老问题由“企业全部包揽”的“企业保险”转向“企业和职工双方共同分担”的“社会保险”。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下发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目前已经基本建立起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平衡长效机制、参保缴费激励机制、财政投入约束机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使之能够作为融通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基础性核心制度。
国家对养老保险基金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大,为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创造了有利条件。自1998年以来,国家逐年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投入力度,对中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基金支持每年都在增加。国家对养老保险基金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大,减轻了这些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压力,也使这些地区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成为可能;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降低,为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留下了宝贵的空间。以黑龙江省为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前,全省企业缴费比例平均为22.6%,其中地方企业平均为25.4%,个别行业和系统甚至超过了30%;省级统筹后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统一为22%的,全省平均缴费比例平均下降费率2.42%,每年至少可为企业减轻负担4.13亿元,这就为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及其他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创造了条件。
国家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力度的加大,为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提供了政策依据。2004年,国务院在扩大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同时,相继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令)。这两个《办法》不仅是城镇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的纲领性文件。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时期出台这样的文件,说明国家对包括企业年金制度在内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高度重视,也为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国务院在东北三省开展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为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积累了经验。国务院在东北三省进行的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调整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改革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部分做实了个人账户,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特别是个人账户规模缩小后,减小了第一支柱中积累部分的比例,为扩大第二支柱补充养老保险留下了制度空间。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又给予了东北三省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资金的4%部分可以税前列支的特殊政策。这项优惠政策极大地推动了东北三省企业年金制度建设,也必将成为其他省市推动企业年金制度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三、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措施
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具体操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遵循“福利刚性”原则。一般情况下规模只能扩大不能缩小、项目只能增加不能减少、水平只能升高不能降低。二是遵循社会保障权益共享原则。将具备条件的各类社会群体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进一步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统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使不同城镇社会群体具有平等的养老保险参保权利和机会。三是遵循政府主体原则。实行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所需“转轨成本”应由政府承担。建立城乡融合的新体制,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也是政府的责任。四是遵循社会公正原则。应在加大宏观调控的基础上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科学合理地划分各级政府对养老保险的责任,加大中央政府在养老保险方面的宏观调控力度。当前,首要任务是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具体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加大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力度,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一是进一步完善城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要求,调整个人账户规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做实个人账户、提高统筹层次,努力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各类城镇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及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在城镇企业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二是加大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力度。扩大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资金税前列支政策的覆盖范围和税惠比例,实现企业缴费部分全部实行税前列支。在近期内可以采取目标管理、政策引导等措施予以推动。三是加快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步伐。探索制定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特殊利率和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免交个人所得税等方面优惠政策,鼓励城乡各类人员积极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四是进一步推动商业人寿养老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
第二,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突破口,整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一是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与城镇企业相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模式,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缴费工资基数。二是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采取与企业年金制度相同的运作与管理方式,对有财政支持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制度,可以采取强制的方式予以推进。三是建立与企业相同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商业人寿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养老社会保险;公平性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河南省政府决策办项目《河南省科学推进城镇化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4173阶段性成果。
城乡养老保险公平性就是要对全体社会成员在养老资源配置及利益分配方面进行合理规划,用制度化形式来保障人们平等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机会。当前养老保险的公平性就是要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乡统筹、项目齐全、覆盖全面、机制健全、公平公正和可持续的城乡一体化养老社会保险,达成社会保障普惠和公平之目标。
一、当前河南省城乡养老保险公平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乡养老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普遍较低,保基本目标难以实现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持续下降
表12005-2013年平均城镇职工养老金待遇情况
数据来源:河南省统计年鉴
从表1可以看出,从2005年到2013年,职工基本养老金从700元上升到1893元。但年递增的速度却从2006年18.03%下降到了2013年的9.99%。养老金替代率也从2005年48.1%下降到了2011年42.9%。这些数据表明,我国职工养老金虽然有所增长,但增长缓慢,低于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的速度,造成退休职工生活实际水平呈下降趋势。
2.养老社会保险城乡待遇水平城乡差异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水平低,难以保障基本生活
表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表
201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省平均为1893元/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省平均为每月150元,两者存在差异明显。从2013年起合并推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满44年,如每年缴费为100元,60岁后月养老金待遇为96.15元。如每年缴费1000元,60岁以后每月养老金待遇为381.04元。扣除通胀因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来能否养老令人担忧。
(二)城乡养老社会保障缴费率差异较大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本人需要承担缴费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总计为职工工资的8%,企业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依据及上下限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以郑州市为例,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0370元,下限为2074元。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当前河南省、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元。
二、河南省城乡养老社会保险公平性差异化的原因分析
(一)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格局是决定城乡养老社会保险公平性差异的决定因素
表32005-2011年河南省城乡收入差距
现阶段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距严重制约了城乡养老社会保险的公平统一。农村经济落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普遍较低,使得不少农民因收入水平较低而不愿意或者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最终导致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低下,这又进一步加剧了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差距。
(二)城乡养老社会保险建立基础和管理体制存在城乡差异
农村居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于2009年开始在河南省二十个县进行试点,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面推开。由于制度实施时间短,还不成熟,存在立法实践不足、立法层次较低等立法滞后和制度缺失问题,许多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存在“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现象。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运行效率低下,农村社会保险资金被挪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三)财政投入的巨大差异
表42006-2011年河南省城乡社会保障支出比较
数据来源:相关年份《河南省统计年鉴》
由表4可以看出,在剔除物价差异的因素后,农村和城镇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投入很不均衡。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参与主体和政策支撑的政府,对经济较为落后的广大农村所投入的财政性资金,远远不能满足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地养老社会保险资金的需要。
三、解决河南省城乡养老社会保险公平性问题的工作重点
(一)改善农村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为实现城乡养老社会保险的公平性提供经济和社会基础
一是通过农村内驱模式,增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二是通过工业反哺农业模式,公共财政适当向农村倾斜,促进农业现代化、特色化、规模化和产业化。三是通过政府外推型模式,促进农业经济转型和合理布局。四是创新城镇化的方式和内涵,以城镇化带动农业人口的合理流动,平衡城乡人口结构。
(二)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管理水平,为实现城乡养老社会保险的公平性提供制度基础
1.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大对城乡养老社会保险的财力支持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的出资责任,建立健全规范的预算体制中的社会保障预算。二是要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以省级财政为主体,实行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共同承担,确保资金到位、保障落实、运作规范。三是通过发行、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中国的城乡养老社会保险建设工作。
2.加强法制化建设,实现城乡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制度,确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权威性,从而使政策制定更具连贯性和稳定性,确保社会保障的各项工作都能以法律为依据规范开展,保证基金的良好运作,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3.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组织建设,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执行能力
一要增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能力。二要建立和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以及企业和银行等部门之间统一规范的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三)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挂钩的机制
由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不可行,只有加大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支持的力度,建立养老金与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速度相挂钩的机制,才能真正吸引广大居民参与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中来。
(四)做好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新农保”和“城保”制度的衔接是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发展的前提。因此,首先要使养老保险关系能随参保人自由流动和顺利续接,各市、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随时能够提供转移保险关系的服务。其次,要尝试缩小城乡养老金给付的差距,城乡养老金给付差异巨大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中的一大障碍,这给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衔接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因此,要严格控制城市养老金水平的增长,提高农村养老金给付水平,在“有增有减”中缩小城乡养老金水平的差异,实现制度上的趋近。最后,应考虑在各市成立专门管理养老保险转换和衔接的业务团队,并由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资金支持,同时要求地方政府财政与之配合,以完成制度衔接的启动工作。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
社会公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党的十七大提出,2022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概念,并明确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年5月22日,中央政治局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主题进行集体学习,总书记强调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开展新农保试点。年6月24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制度模式、筹资方式等重要政策。年8月18日至19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新农保试点的政策措施,对试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年9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新农保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11年7月7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当前,在全国范围内按照统一原则开展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目前贵州还有二十多个县未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党中局、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实验区的改革发展十分关心,在2011年6月,将地区八个县市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启动范围。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社会要和谐,民生是根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对我县广大城乡居民,特别是对农村居民来说,是中央继取消农业税、对农业生产者进行直补、建立新农合医保制度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以来的又一次重大的普惠政策,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大步骤。今天,我县启动实施的这项工作,就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落实总书记提出的“让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这一“优先目标”的具体实践,是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政策转变为老百姓的现实实惠的具体行动,是我县农村改革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
二、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扎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一件实事、好事,更是一件难事。这项工作的工作量大、原则性和政策性强,需要做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全县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有效措施,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一)抓宣传。我们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推进过程中有一个群众逐步认可的过程。由于广大群众存在着受教育程度、家庭环境等这样或那样的差异,可能会出现一些群众因不理解而不愿意参保的情况。因此,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宣传引导工作就显得尤为关键。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拉横幅、贴标语、办专栏、发传单等灵活多样、简单实用的宣传方式,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到人,让群众听得懂、好理解、能接受、愿参保。宣传工作要全方位、大规模、多层次,切忌蜻蜓点水、浮光掠影,务必讲求实效。对于举家长期外出务工人员,要采取“寄一封《公开信》、打一个电话、留一个通讯联系地址、委托一名亲属办理参保手续”等方式进行宣传动员。对于一时不理解政策不愿参保的,除做好认真细致的动员工作外,还要从亲戚朋友、村组有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人入手进行宣传动员。总之,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宣传方式,最大程度的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来。
(二)抓筹资。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资金筹集是难点,也是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只有参保的群众越多,养老保险的共济能力才能越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性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在资金筹集方面要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应保尽保。按照“广覆盖”、“全覆盖”的工作要求,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摸清参保城乡居民的底数,凡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职工的人员,均可参保。二是抓好保险费收缴。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关键在于个人保费的征缴,只有参保缴费,才能享受到各级财政的补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的惠民政策。在具体工作中,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通过重点突破、由易到难的工作方法,以60周岁以上人口的居民家庭和45周岁以上人口为突破口,鼓励他们积极参保,确保完成保费征缴任务。三是抓好资金配套。按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我县确定的基础性养老金为60元,其中55元由中央财政补贴,5元由县财政配套。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而个人账户储存额主要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组成,财政补贴是每年每人30元,中央和省、县各补贴10元。所以说,我们只有做好工作,有更多的人参保,才会得到中央和省级财政更多的配套资金,同时,县财政也会按规定将应配套的资金配套到位。
(三)抓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运行必须严格执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和国家、省地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程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规范参保资格审查,规范参保档案管理,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健全参保档案管理制度;要规范基金监管,县人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多头参保、套取资金等现象发生,确保保险基金全额、公平、有效地用在参保群众身上,把群众的“养老钱”真正管好、用好。
(四)抓服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惠民工程,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理解群众的难处和不易,设身处地地为参保群众着想,以积极的态度、热忱的服务、高效的工作为老百姓提供方便,让参保群众满意。这是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必然要求。县人社局要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科学制定工作流程,让参保群众一看就会,一听就懂,一办就成。各乡镇要及时落实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县政府已经为每个乡镇在原有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基础上再增加2-3名事业编制的专职工作人员,各乡镇必须在用好用活这些工作人员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提多方面保障,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序开展。
三、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试点工作目标任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覆盖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各方面的作用,齐心协力、齐抓共管。
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已经成立了由郭华县长任组长,我和李涛部长任副组长,纪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残联等单位及25个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及日常业务工作。各乡镇要迅速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抽调工作能力强的同志组成得力、高效的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责任,迅速开展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合力推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