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献血
【Abstract】AIM:TostudythedistributionofbloodtypesofthefreedonorsandrecipientsinacertainhospitalinXi’anarea.METHODS:ThebloodtypesABOofthefreedonorsbetween1999and2002weretestedwithpaperplateandthebloodtypesofalltherecipientsinacertainhospitalweresurveyedbygeltest.Theamountofblood,storedandneeded,wasputintoacomputerforlaterstatisticalanalysis.RESULTS:ThedistributionandtheproportionofbloodtypesoffreedonorschangedremarkablycomparedwiththoseofthepreviouspaiddonatingpopulationinXi’an.TheamountoftypeBincreasedwhilethatoftypeOdecreased(P
【Keywords】blooddonation;bloodtype;bloodtransfusion
【摘要】目的:了解西安地区1999/2002年无偿献血者血型分布及西安某医院用血需求状况.方法:用纸板法对1999/2002年的无偿献血者进行ABO血型鉴定,用凝胶法对某医院受血者做血型鉴定,贮血量与受血量按单位输入微机统计分析.结果:西安地区无偿献血人群血型分布构成比例与既往常驻有偿献血人群已有明显变化,B型已明显上升,O型明显下降(P
【关键词】献血;血型;输血
0引言
关于献血员血型分布已有不少报道[1],但多为有偿献血资料.自19981001实施无偿献血以来,献血者来源及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解西安地区无偿献血者血型分布与受血者需求状况,为制定新情况下献血招募对象及血液血型储备对策,我们对西安地区1999/2002年无偿献血者血型分布及西安某医院受血者血型需求状况进行了调查.
1对象和方法
1.1对象
199901/200212西安市流动采血车及西安某医院定点采血点的无偿献血者及在此期间西安某医院受血者纳入研究对象.献血者经严格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检查,符合献血条件,年龄为18~55岁;受血者性别、年龄、病种不限.
1.2方法
静脉血5mL,用纸板法,按《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鉴定血型,试剂由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提供.受血者血型鉴定用达亚美微量定型系统凝胶测试法(试剂与材料由达亚美中国有限公司提供),入库与受血量按单位(1U=200mL)输入微机进行统计分析.由于受血者一人可用多个单位血,也可多次用血,而献血者每人一次献血只能200mL或400mL.献血人数远大于受血人数,因此,本研究没按献血人数与受血人数进行比较分析,而用无偿献血量和临床用血量进行比较分析.
统计学处理:χ2检验,分析采用SPSS软件.
2结果
1999/2002年共采血95461U,采血量以2,1,10和5月份采血量相对较少,而4,9月份为采血高峰.血型以B型最多(31.7%),AB型最少(9.8%,Tab1).
1999/2002年西安某医院临床用血共98057U,用血量以4,6及3月份为多,而2,1,7及10月份用血量相对较少(Tab2).表11999/2002年采血量按血型逐月分布(略)表21999/2002年临床用血量按血型逐月分布(略)
3讨论
陕西省既往调查4852人,A,B,O,AB血型分别为27.6%,28.4%,34.6%,9.4%[2],我们经4a的无偿献血血型分布调查,发现ABO血型分布分别占27.9%,32.0%,30.3%,9.8%,反映出无偿献血员的血型分布已有了明显的变化,B型有明显的上升(P
本调查结果表明,西安某医院采血后库存血液血型分布及逐月构成比例分析,基本能满足临床用血的需要,但采血量小于临床用血量.提示该医院尚需加强无偿献血者征募管理强度,定期科学估算临床用血需求量,做到按临床用血需求量计划采血,确保临床用血的需要.由于受血者一次输血可接受多个献血者的血液,特别是大出血和大手术的用血量更大,因此,受血人数远低于献血人数,也会造成库存血偏型,在无偿献血的条件下,如何能满足临床的用血需求,还有待建立更完善的采供血机制和研究更恰当的估算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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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办法。该办法实施以来,对于促进我省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经济社会特别是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对血液供应和医疗临床用血安全、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办法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一是无偿献血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尚未有效形成;二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组织动员、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等方面的职责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三是血液供应紧张问题普遍存在,预警和应急能力比较薄弱,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四是采血服务不够规范、透明,血站服务能力和水平还比较低,影响到公民参加献血的积极性;五是现行还血政策水平、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和保障还不够完善,对公民的激励引导效果还不够明显。这些年,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或修改了献血法的相关配套制度,需要对现行办法作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同时,对我省献血工作中形成的一些有效经验和做法,需要从法律制度上予以总结、规范和提升。为此,有必要对办法作出修订,以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措施,推动和保障我省无偿献血事业顺利发展。
二、办法的修订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省卫生厅起草上报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省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作了审查修改,书面征求了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到省内外开展了立法考察和调研,召开了卫生系统意见征询会以及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并通过省法制办门户网站全文登载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此外,还与省人大有关专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沟通,听取意见建议。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省法制办会同省卫生厅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2013年6月9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草案。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和修订内容的说明
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考了卫计委《血站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时借鉴了海南、广西、湖南、北京等省市的同类立法经验。
修订草案不分章节,共30条。
(一)进一步完善献血工作体制。献血工作是社会性工作,需要形成政府组织领导、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体制。修订草案作了四个方面的补充和完善:
一是在政府层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实施献血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献血工作协调、考核和监督检查,保障献血工作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第2条)
二是在主管部门层面,明确卫生行政部门是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献血工作的推动、指导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献血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献血工作的具体事务。(第3条第1款)
三是在相关部门层面,要求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献血相关工作。(第3条第2款)
四是在社会组织层面,明确红十字会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第3条第3款)
(二)进一步强化献血工作宣传和动员组织。在我省特别是医疗资源集中的城市和地区,血液供应紧张、应急保障能力较弱等问题一直难以有效解决,需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动员、组织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无偿献血,营造无偿献血的良好社会氛围。修订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以及新闻媒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教育方面的职责。(第6、7条)
二是落实动员组织职责。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献血工作规划和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年度献血工作计划;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年度献血工作计划制定献血工作实施方案,并动员、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共同实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民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每两年至少动员、组织开展一次献血活动。(第8条)
三是完善应急保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分级响应的临床用血应急预案;发生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或者因可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分级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第10条)
(三)进一步加强血站建设和服务管理。血站是政府设立的从事采供血服务的公益性机构。目前,我省血站建设明显滞后于献血工作实际需求,采供血服务、献血者健康和血液安全保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否则将影响到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积极性。修订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加强血站建设。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包括血站人员、设施和设备的配备等。同时,为方便公民献血,并提供安全、舒适的献血环境,要求血站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固定献血点或者配备流动献血车;其中,固定献血点一般应选择在人流密集、交通便利的地方,建设方案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经征求同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行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11、12条)
二是推进血站信息公开。要求血站定期公开血站基本信息、采血地址和联系方式、血液采集和使用情况以及血液库存预警等服务信息,但对涉及献血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定期公开献血工作经费及捐赠等其他资金的使用情况。(第15条)
三是保障献血者健康和血液安全。要求血站采集血液前,按照规定事先取得献血者的知情同意,并对其进行健康征询、检查和血液检测;对不适宜献血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血站开展采血、供血活动,应当严格执行血液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血液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第13条第2款、第15条第1款)
此外,修订草案针对“献血容易报销难”等问题,要求省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全省联网的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血液管理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为献血者和用血者提供便利服务,实现医疗机构直接办理报销结算;医疗机构不具备结算条件的,可以向献血管理机构办理结算。(第16条第2款、第19条)
(四)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关键在于提高临床科学合理用血水平,有效利用血液资源,保证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修订草案根据献血法和我省实际,强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避免浪费和滥用血液,严格执行医疗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临床用血管理组织,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规范培训,积极开展成分输血、自体输血、节血手术等先进技术。(第18条)
此外,修订草案在献血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临床用血中的亲友互助献血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在临床用血供应紧张时,患者家庭、亲友、所在单位可以互助献血。但同时针对实践中一些医疗机构擅自将互助献血与临床用血挂钩,强制亲友互助献血,引发群众不满的问题,强调互助献血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医疗机构不得胁迫、强制。(第17条第1款)
(五)进一步完善无偿献血保障和激励措施。无偿献血是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加大对献血者的褒奖,对崇扬无私奉献精神、引领社会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目前,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和保障措施还不够重视,现行还血政策对公众参与献血的激励引导效果还不够明显。修订草案作以下规定:
1.强化有关单位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责任。规定公民无偿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血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误餐、交通等补贴。(第21条)
2.建立献血者及其近亲属优先用血制度。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临床用血,但遇有临床急救用血的情形除外。(第22条第1款)
3.提高还血政策优惠水平。还血政策是激励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指无偿献血的公民在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临床用血时,可享受一定量的用血优惠。修订草案借鉴外省市做法,经充分测算,对2001年制定的还血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献血者可享受终身免费用血的累计献血量下限,由原来的1000毫升减少到400毫升;二是改变献血者配偶、父母和子女在献血五年后不再享受免费用血的政策,规定五年后仍可免交与其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三是达到国家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的献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享受免费用血待遇。同时,对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还血政策作了规定。(第22条第2款)
4.提高献血特殊贡献者的待遇。规定献血总量达到8000毫升的长期固定献血者,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可以免门诊诊疗费,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第23条)
5.建立献血公益性专项资金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献血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补偿和救助因参加献血意外受伤的人员以及用血意外感染的人员。(第24条)
(六)取消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是指公民需要临床用血时,如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献血条件但未曾参加过无偿献血的,除应交纳规定的临床用血费用外,还应交纳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2001年这项制度的提出,主要是考虑到当时无偿献血制度刚刚建立,通过交纳互助金这一经济手段,促使更多的人参加无偿献血,从而缓解医疗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的问题。因此,带有明显的阶段性、辅和临时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