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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会议纪要范例(3篇)

时间: 2026-01-07 栏目:办公范文

民法典会议纪要范文篇1

人是活的,书是死的。活人读死书,可以把书读活。死书读活人,可以把人读死。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高中岳麓版历史总结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高中岳麓版历史总结1第5课爱琴文明与古希腊城邦制度一。古希腊历史的演变:克里特文明迈锡尼文明黑暗时代城邦国家

二。爱琴文明:分布于爱琴海诸岛及其周围地区的文明。它包括克里特文明与迈锡尼文明。

1.克里特文明又称“米诺斯文明”

(其他略)

2.迈锡尼文明最大的特点是:充满好战尚武气息(其他略)

三。古希腊城邦:

1.含义:希腊的一种国家形态,一般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周边若干村社。

2.兴起时间: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6世纪

3.斯巴达和雅典是最大的城邦

4.自然地理环境及其影响:地少人多,多山、多港、多岛的地理环境促成了希腊向海外殖民扩张。

殖民扩张的影响:促进商品生产和海外贸易;从东方吸收先进文化成果;为创造自己独特文明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四。古希腊城邦政体

1.主要特征:小国寡民,各邦长期独立自治;

城邦公民享有较充分的政治权利。

(公民界定:有公民身份、有权参加公民大会的成年男性成员。妇女、奴隶、外邦公民没有公民权。)

2.政体类型:君主制、寡头制、僭主制、民主制、贵族制。

最流行的政体:贵族制和民主制。

影响:城邦公民享受充分政治权力,雅典民主制为后世提供宝贵经验。

高中岳麓版历史总结2

第6课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民主政体的发源地)

一。民主政治演变过程:

1.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

2.贵族制与君主制的不同:

是集体领导;实行平等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的法治原则;实行任期制和选举制

3.民主制的确立:⑴前594年,梭伦改革,将国家引上民主的轨道

⑵前509年,克里斯提尼改革——最终确立(陶片放逐法)

⑶伯里克利统治时期——全面繁荣

二。雅典民主政治的基本特点:人民主权和轮番而治

具体体现在:

公民大会:①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审议并决定一切国家大事,所有公民均有参与、知情、发言、选举和被选举权。

②最重要的程序—就某项事务展开辩论,促进了对知识的崇尚,大演说家辈出。

五百人议事会:①公民大会的附属机构,负责为大会准备提案

②两次公民大会闭会期间,议事会是最高权力的代表,负责监督行政官员落实大会决议

民众法庭:①日常司法机关,终审高级公职人员的任职资格。

②最大限度保持公正,避免行贿舞弊现象的发生

三。雅典民主制的得失:

1.得:A为人类提供了集体管理的新形式,创造出法治基础上的差额选举制、任期制、议会制、比例代表制等民主的运作方式。

B民主有利于正确决策、有利于修正错误、有利于监督政府为人民服务、有利于促进文化繁荣和发展。

2.失:A非公民无民主权利B妇女没有政治权利,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主。

C伟大文明的催化剂,社会不公的暴力机器。

高中岳麓版历史总结3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一。政治体制的演变:君主制——贵族共和制——帝制

1.罗马共和国:

⑴由执政官、元老院、公民大会组成。

⑵执政官共有两名,任期一年,权力相等,选举产生。

⑶元老院是国家决策机构,贵族组成,政事共商,少数服从从多数。

⑷公民大会:平民参加,选举公职人员通过元老院议案。

⑸平民维护自身利益的机构—保民官

2.帝制的确立

⑴原因:古罗马积极对外扩张,成为地中海霸主,共和原则被废弃,逐渐走向帝制;共和国内部矛盾重重

⑵概况:A屋大维——前27年,采用元首制。实质是披着共和外衣的君主专制。罗马进入200年稳定时期,史称“罗马和平”。

B戴克里先——实行公开君主制。

二。罗马法的形成:

1.《十二铜表法》

⑴编著:前452-前451年,在平民保民官提议下,编订十个法表,为贵族利益服务,前450年,增编两个法表而成。

⑵内容: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是未成文的习惯法汇编。明确维护私有财产和贵族既得利益。

⑶影响:A虽未给平民带来太多的好处,但是平民的胜利。

B贵族不能象过去那样随意解释习惯法

C是罗马法的渊源,始终是罗马的基本法。

2.查士丁尼法典

⑴形成:3世纪后,查士丁尼鉴于西罗马灭亡而编,帝国统治者整理、汇编各种法律,最终形成罗马法体系,代表为查士丁尼法典。

⑵组成:《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敕》,总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

⑶影响:A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完备阶段。B保留了古罗马在法学方面的创造性成果,对人的行为做出详细的法律规范,为调解复杂的社会矛盾提供了法律手段。是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

3、公元前286年,罗马确立阿奎里亚法,这是现代民事侵权法的开端。

4、罗马法的影响:

以《十二铜表法》为开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总结的罗马法,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为西欧大多数封建国家所采用。是现代资本主义立法的蓝本。(是世界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

高中岳麓版历史总结4第8课英国的制度创新一、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1、限制王权的开始:《大宪章》的签署;议会的创立

(13世纪初限制王权,保障贵族,骑士与市民利益)

2、17世纪后,英国王权与议会发生尖锐斗争—英国资产阶级革命(1640-1688)

(根本原因:斯图亚特王朝奉行“君权神授”,阻碍资本主义的发展;结束标志:光荣革命;“光荣革命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掌握政权)

3、确立:1689年,英国议会制定并颁布《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制定并颁布的目的:限制王权;

内容:A确立了议会主权,限制了国王权力;

意义:标志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4、君主立宪制确立的意义:此后,英国实行议会与国王集体统治,统治方式从人治转向法治。

英国从此,进入稳定发展时期。

二、责任内阁制的形成

1、形成:光荣革命后,国王“统而不治”,内阁承担实际行政职责。

1721年罗伯特·沃波尔为第一任首相。

2、运行机制:内阁全体成员对政府事务集体负责,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

如果以后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内阁就要下台,或者宣布解散议会,重新进行选举。

3、两党政治:19世纪中,议会选举成为两大政党权力角逐的战场。

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上台组阁。

三、民主化的发展:

1、1832年,议会改革新兴工业资产阶级获得选举权。

2、19世纪后半期,成年男子获得普选权

3、20世纪初,非贵族出身的议员在下院中首次超过半数

4、1918年,30岁以上的有一定财产的妇女首获选举权

四、君主立宪政体的基本特征:

1.君主的地位:国家的元首是世袭君主英国国王,国王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平常仅仅扮演仪式性角色。

2.责任内阁制是君主立宪制的核心,内阁对议会负责

3.首相是最高行政首长,拥有行政权和立法创议权,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

4.民主代议制是君主立宪制的政治基础。

高中岳麓版历史总结5第9课北美大陆上的新体制一。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

1.背景:1776年美国独立,建立了松散的邦联。

其弊端是:①州权主义的存在,使它无权实行统一的关税政策,英国乘机倾销商品②中央政府无力稳定政治秩序、保护国家利益与主权

2.制定: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麦迪逊;思想来源: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

3.1787年联邦宪法的基本原则:

①联邦制原则:宪法规定了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政府,由总统、国会、最高法院组成。最高行政长官,即总统;国会掌管联邦财政,行使立法权;建立权力在各州司法体系这上的联邦司法体系,但各州保留较大自主权。

②分权制衡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分别由国会、总统、最高法院行使,互相制约。

③民主制原则:总统和议会议员都由民选产生。

二、联邦制

1.确立:1787年建立,国家主权属于联邦,联邦法律是全国的最高法律

2.巩固:州权主义与联邦政府的矛盾,1861年南方蓄奴州发生叛乱,美国内战爆发。

林肯以联邦政府维护和捍卫宪法为依据,对南部同盟作战;北方取胜统一了联邦后,通过了第13条、第14条宪法修正案:废除黑人奴隶制,肯定联邦法律的至上性。有力的维护了国家的统一,美国长期统一与稳定,是美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政治前提。

三、两党制:(民主党共和党)

发展概况:1789年,华盛顿当选为第一任总统。华盛顿之后,美国的总统选举受到政党控制。19世纪中期,民主党代表南方种植园主,共和党代表北方工业集团和西部农场主利益。南北战争后,各自基础发生了变化。

作用:两党制成为美国分权制衡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的政治选举都受两党操纵。

高中岳麓版历史总结6第10课欧洲大陆的政体改革一、法国

(一)曲折共和历程:

政体演变:法国大革命1789年——《1791年宪法》,确立君主立宪制,实行三权分立——法兰西第一共和国:1792-1804年——法兰西第一帝国1804-1814年——波帝王朝复辟1814-1830年——七月王朝1830-1848年——法兰西第二共和国1848-1852年——法兰西第二帝国1852-1870年——法兰西第二帝国1870-1940法兰西第三共和国

(二)确立共和——-标志: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

内容:立法权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行使,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用普选方式选出(妇女和军人无投票权。);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掌握。总统是国家元首、又是军队的最高统帅,他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可解散尚未届满的众议院,其命令需经由他任命的各部部长副署;内阁由总统任命,总统和内阁部长共同向议会负责。

巩固:共和派取得了议会选举的胜利。议会对宪法做了修正和补充,确立了国歌和国庆日,并堵塞了所有君主派的复辟之路。

意义:法国确立了共和制,使法国社会得到稳定发展。

二.德国

(一)德国的统一1864——1870年在首相俾斯麦的筹划下,普鲁士先后进行了三次王朝战争完成了统一。

(二)帝国的成立:1871年,德意志帝国在法国宣告成立。

(三)宪法的颁布:1871年,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帝国实行联邦制和君主立宪制。

(四)宪法的内容略。

(五)对德国近代政体的评价:

1.德意志帝国实际是一个半专制的君主立宪制国家。

帝国国会具有民主选举的基础,也提供了现代政党的讲坛,但是帝国国会对帝国政府没有任何监督权,普鲁士的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传统在帝国中得以延续。

2.联邦制和君主立宪制的确立是德国历史上的重大进步,巩固了国家的统一,促进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民法典会议纪要范文

与英美的判例法相比,论文联盟大陆法系的制定法更具有普遍适用性、更适于输出,诞生于19~20世纪的法国和德国民法典就是这方面的典范。1804年,法国大革命后的冷静期所制定的拿破仑民法典被称之为免于历史偏见的理性的文本。制定德国民法典时,德国的民法学者在萨维尼的影响下主张要有特殊的民族考虑”,他们排斥这样一部毫无(民族)特色的、世界民事的、非国家的法律提升到总德意志私法的位置,并且亚洲各国甚至也能接受此种法律”的民法典,所以他们着迷似的且毫无耐性地不允许他们的精神出卖到一个非德意志的法典之中”。①最终学者制定出了非常有民族特色的民法典,但是这部民法典也非常适合移植于亚洲,后来日本民法典成功地移植了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形成之标志的法国民法典,以及又一个发展颠峰的德国民法典,在世界法制发展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两个邻国的民法典有着各自的特点,却也分别在辉煌了数百年之后面临新的历史挑战。

一、法德民法典不同的时代背景

法国大革命前民事法律规范纷繁复杂,在国内存在着北方习惯法区和南方成文法区的划分。罗马法作为合法的根据”在原则上为整个法国所采纳并逐渐得到承认。在成文法区,允许适用罗马法,但不作强制性规定。地方立法权只是偶尔地赋予习惯法以成文的形式,直到1453年查理七世颁布《都尔—蒙蒂尔告谕》规定法国的习惯法应一律采取成文的形式。到18世纪初,从原来的大约300种习惯法中产生出了大约60种成文的习惯法体系。习惯法的删繁就简和整理编排,在很大程度上为后来的法典编纂奠定了基础。而且,习惯法汇编的起草者往往借助于罗马法的条文来补救习惯法中的缺漏和偏差。尽管当时的现行法律已朝着法典化迈出了一大步,但成文的习惯法汇编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创造统一的、合乎理性命令的法典。伏尔泰曾经这样嘲讽和批评当时法国的法律状况:此事在这个村庄是正确的,而在另一个村庄却变为错误的……在这个王国里,每当你从一个驿站到另一个驿站就出现这种情况:在每次换乘马匹的时候,(适用的)法律也就变了。”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不仅摧毁了波旁王朝的封建专制统治,而且以空前的速度和态势彻底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秩序,制定了一系列具有革命性的中间法律”(intermediatelaw)以废除封建特权和人身依附关系。中间法律”作为一种过渡性的法律,法律不统一现象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私法领域,习惯法仍起着主导作用。在法国资产阶级看来,不同地方的居民按照不同的习惯法生活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封建特权,因为习惯法在很大程度是与封建领主的司法特权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法国1791年《法兰西王国宪法》明确规定要制定一部全王国共同的民法典”,这为法国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提供了宪法依据。然而,大革命方兴未艾,政权更迭过于频繁,统治集团不得不将主要精力集中在那些亟需解决的政治、军事、经济和社会问题上,加上各利益集团都希望未来的民法典能够充分反映自己的利益,因此,在民法典编纂问题上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法学家冈巴塞莱斯(cambaceres)于1793年、1794年和1795年提出的三个民法典草案都以太长”、太哲理化”或者缺乏革命性”为理由被否决。②1799年,拿破仑上台后不久,由其亲自主持,任命最高法院院长特隆歇、司法部长比戈-普雷亚梅纽、罗马法专家马尔维尔和海军法院法官波塔利斯组成四人起草委员会,开始起草民法典。四人起草委员会在四个月时间里迅速完成了民法典草案。但草案在参政院审议时搁浅,为确保民法典通过,拿破仑清洗了参政院并改变了法典通过程序,并在通过法典的最后时刻,在参议院门外放置了大炮,作为炮轰参议院的武器或庆祝法典通过的礼炮。从1802年2月5日到1804年3月15日,民法典分为36章陆续通过。3月21日,拿破仑签署法令,将法典颁行实施。正是有了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这样一个铁腕人物,法国民法典才最终得以颁布。

德国19世纪最强大的趋势是赞成编纂一部全德意志的法典。这种发展趋势的一个方面表现在必须克服由于各地区适用不同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从事商业和交易的障碍。当时,德国的私法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在有些地区适用邦法,如巴伐利亚和普鲁士;在莱茵河左岸地区以及巴登邦适用《法国民法典》;在另一些地区则适用古老的城邦法;还有些地区适用各地都不相同的习惯法,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发展趋势的另一个方面,则是对国家统一性的追求,这种统一性也包括法律的统一性。1873年帝国国会的宪法修正案将帝国的立法权限扩展到整个民法领域,使民法典的制定获得了权力基础。在19世纪初中期法典编纂派和历史法学派关于民法的争论完成了编纂统一民法典的思想理论准备,并对法典的内容和风格产生了重大影响。萨维尼以及他所创立的历史法学派”中的罗马分支,大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研究,有力地促进了罗马法的系统化。虽然萨维尼反对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制定民法典,但其撰写的《当代罗马法体系》使罗马法研究达到了某种形式上的完善。19世纪后期,罗马法学派和德国法学派围绕制定民法典的争论使德国民法典最终在重视罗马法的同时吸收了日尔曼法的一些内容。1874年7月,德国联邦议会任命了11人组成的起草委员会,其中9人是法律实务工作者,两人是大学教授,领导人是罗马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温赛德。1888年初,委员会起草的第一草案发表后,遭到了各方面的批评。在内容上他们批评草案偏重罗马法而忽视固有法,对实际需要考虑过少,不符合社会福利方面的要求;在形式上批评草案缺少大众性。尤其是德国法学派代表人物基尔克的批评意见产生了重大影响,促使1890年成立的第二届起草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重新审核,并在很多地方进行了修改,最后形成了帝国国会法律议案”。1896年7月1日,帝国国会通过了议案。经过帝国皇帝1896年8月18日的签署,帝国法律公报的公布,《德国民法典》于1900年1月1日生效。德国民法典是民族统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制定的过程中,我们更多的看到的是学者们的影响。

二、法德民法典制定后的影响和发展

虽然法国大革命时期有许多激进的言论和措施,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则是既包含有革命的内容又体现了对传统的继承和妥协,法典的主要渊源有:习惯法,革命前的王室令和革命时期的中间法律。作为典型的资本主义早期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以自然思想、启蒙思想为指导和基础,确立了私有财产无限制、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原则。③在拿破仑的指导下,法典体现除了注重实际运用的特点,以实用为目的进行具体内容的编排,分为人、财产权和财产权的限制、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在语言上坚持明确简练,清楚易懂,语句流畅,格调优美,不但是一部严谨的法律典章,也是一部文学杰作。

随着拿破仑帝国的扩张,拿破仑不遗余力地将法国民法典推广到其所到之处,法国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大大超越了其领土。首先,在1804年-1815年间的荷兰王国;在今属德国的莱因联盟,一直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生效才停止适用;在日内瓦,直到1912年瑞士民法典生效之日为止;在设立于意大利境内的国中国——吕克大公国(principautédelucques)一直到1866年;在波兰一直到1946年。并且直到今天,经过多次修改后拿破仑法典依然适用于比利时和卢森堡。在现代法制史上,法国民法典具有世界性地位,越过拿破仑帝国在欧洲的版图,其影响遍及欧洲、美洲、非洲和亚洲。④其后世界上的每部民法典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在这些国家里,法国民法典为其民法制定提供了蓝本,并为其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也因为《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存在一定缺陷,在其传播过程中,它携带的法国因素与受影响国的当地因素杂交,产生了相应变形的模式。在某种意义上,海外的《法国民法典》模式改造实践也为法国本土的同样实践提供着经验。⑤

转贴于论文联盟

随着历史的改变,法国民法典也有了新的发展。当时的立法者选择了他们认为19世纪初的法国需要的那些内容。《法国民法典》能够历经两百年而不衰,靠的就是其与时代同步发展、不断更新修正的时代精神。200年来,该法典已经过百余次的修改,其精神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据初步统计,至1999年,已全部或者部分修改论文联盟条文855条,占全部条文的37.5%;已全部或部分废除的条文184条,占全部条文的8.06%;新增条文456条,占全部条文的20%。从整体上看,变化最大的是人法,其509条条文中已有412条被全部或部分修改,有60条被全部或部分废止,新增条文291条。尤其是人法中有关离婚、亲子关系、收养和亲权的条文几乎全部重写。其次是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其中债法的变化较小,而继承和夫妻财产制方面的条文也大都重写了。变化最小的则是第二卷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其195条条文只修改了35条,废止和增加各1条。⑥

德国民法典则体现了与法国民法典不同的风格。作为一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的民法典,人们将基尔克主张的应加入一滴社会主义的油”进行了掺假,使其变成了几滴油,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化倾向。德国民法典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整个民法典逻辑清晰,结构严谨。作为一部被称之为法学家”的法典,德国民法典充满了抽象、概括化的专门术语,拉开了普通民众和民法典的距离,而在其后的瑞士民法典则证明了同样的内容完全可以用通俗的语言来表达。德国民法典在制度上进行了许多创新,抽象出了法律行为制度,创设法人制度等,立法技术上也更加进步。

《德国民法典》颁布后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这同各国的自觉吸收有很大关系。该民法典在世界上第一次采用了五编总则分则制的编纂体例,为后世制定民法典所效仿。在欧洲,奥地利、匈牙利、捷克和南斯拉夫的私法都深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即便在前苏联,其所制定的社会主义民法,在结构上、理论上都与《德国民法典》有分不开的联系。《希腊民法典》在许多方面都学习了《德国民法典》,在结构上也是采取五编制,在内容上大量学习《德国民法典》。不仅如此,《希腊民法典》甚至学习了《德国民法典》在制定之后的发展进步,例如缔约过失责任。在亚洲,《泰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都是学习《德国民法典》的产物。《日本民法典》在制定之初,甚至不是学习正式颁布的《德国民法典》,而是抄袭的《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⑦在影响各国民法制定的同时,德国民法典也对各国的民法学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2002年1月1日《债法现代化法》生效,其已经历了多达145次的修订。截至2002年,其变化主要体现在:第一编(1条~240条)总则部分,已有121条改动,占总数的50.4%;119条未改动,占总数的49.6%。第二编(241条~853条)债法部分,已有351条改动,占总数的57.2%;有262条未改动,占总数的42.8%,其二战后的变动明显增大。第三编(854条~1296条)物权法部分,仅有66条修订,占总数的14.6%;有377条未修订,占总数的85.4%。第四编(1297条~1921条)亲属法部分,有1029条变动,占总数的164.6%,没有未发生变动的条文。第五编(1992条~2385条)继承法部分,发生改动的有194条,占总数的41.7%;未改动的占58.3%,计270条。⑧

三、由法德两国民法典历史演进之延伸思考

民法典会议纪要范文

制定中国民法典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指导思想?我这里提出三个要点:

(一)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中国的实际是多方面的,当然首先是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然后是民族的传统和法律的传统。需要指出的是,国民素质和法官队伍素质,这两点特别重要。如果我们的法律是“松散式”的,是“邦联式”的,缺乏体系性和逻辑性,则人民难以了解和掌握法律,法官难以操作和判决案件,怎么能够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中国的实际当中,还应注意我们的法学教学和法学理论研究的实际,教学和理论研究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还应注意到我们的司法实务中法官和律师是按照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进行思维和推理。还应注意到我们的立法实际,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是德国式的。

(二)以德国式五编制和民法通则为编纂的基础。以德国式的编制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及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作为编纂中国民法典的基础。德国式的这套概念为民法通则所采纳,民法通则的编制结构也基本上是德国式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以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亲属权所构成的民事权利体系,也完全是德国式的。我们编纂民法典应当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德国式的概念体系和权利体系为基础。

(三)适应本世纪以来社会生活的新发展,借鉴20世纪最新的立法经验。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和工业、交通、通讯事业的进步,促成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代化,并引发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民法典要有正确的对策和措施,要求实现自身的现代化。对此,我们当然要重视和参考20世纪新的民法典,如新荷兰民法典、新俄罗斯民法典、新蒙古民法典以及其他新民法典的经验。

七、关于中国民法典结构体例的建议

上述从中国实际出发的这个指导思想,我把它叫做“现实主义”。其他学者也曾提到这一点。当前民法学界讨论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路大概有三条:一条是“理想主义”,有的教授已明白表示,主张制定一部理想主义的民法典草案。另外一个思路,似可称为“浪漫主义”。其表现是有的教授所主张的“松散式、邦联式”的民法典,其要点是不赞成严格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认为如像物权、债权这样的基本概念都应当抛弃。“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这两个极端的思路,当然都不是毫无道理。但是,从为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走向民主法制、建设法治国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根基的角度看问题,制定中国民法典一定要坚持现实主义的思路。按照这样的思路来设计中国民法典,我提出这样几个要点:

(一)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制定民法典首先要决定采取什么样的立法体例。各国制定民法典,有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体例。所谓民商分立,指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一部商法典。19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均有民法典和商法典,其中商法典为民法的特别法。所谓民商合一,是20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所采取的立法体例。如瑞士、泰国、意大利、俄罗斯、匈牙利、荷兰等。民商合一的主要论据是:其一,近代商法典的前身是中世纪欧洲商人团体的习惯法,即商人法。但现在所谓商人这个特殊的阶层已不存在,甚至特殊的商事行为也失去其特殊性。例如票据制度、保险制度等过去仅商人利用的制度,现今已普及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全社会的人所利用。其二,即使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也难以确立划分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的界限,有的国家只是以民事法庭和商事法庭的管辖来划分,有很大的任意性,因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并存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和混乱。我国清末进行法制改革,本采民商分立,分别起草民法典和商法典。至国民政府制定民法典,改采民商合一。新中国建立后,迄今仍坚持民商合一。现行民法通则,以及新颁布的合同法均为典型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均属民事特别法。民商合一的实质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所适用的共同规则和共同制度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的规则,规定于各民事特别法。民商合一并非轻视商法,它所反映的正好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与商法的融合,即学者所谓“民法的商化”。因此,制定民法典应继续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二)制定民法典应当采取德国式五编制结构

各国民法典的结构,分为两种结构模式。一是法国式,即法国民法典所采结构,分为三编:第一编人,包括婚姻家庭法;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包括财产分类、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包括继承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担保物权和时效制度。二是德国式,即德国民法典所采结构,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学者通说,认为德国式五编制优于法国式三编制。20世纪制定民法典的国家大多采五编制或者以五编制为基础稍作变化。如前所述,德国式五编制的特点在于着重法律规则的逻辑性

和体系性,法律有严谨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便于法官正确适用,易于保障法制统一和裁判的公正,也便于人民学习和掌握法律。民法典作为社会的法制基础,保障民主、人权的基石,人民和企业的行为准则,人民学习法律的教科书,其逻辑性和体系性很重要。因此,制定民法典以采德国式五编制结构为宜。

(三)以民法通则和现行民事单行法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结构

建议民法典设七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总则;第四编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六编亲属;第七编继承。

以民法通则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和第九章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总则编。将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关于人格权的规定纳入总则编自然人一章。理由在于:其一,所谓人格权,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人格权,就不是民事主体。其二,人格以及人格权与自然人本身不可分离。请注意五十年代从苏联引进的民法理论中将人格权表述为“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权”,其中所说的“不可分离”是有合理性的。基于这样的考虑,人格权摆在自然人一章较为妥当。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和现行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物权编。关于担保物权,各国民法典有规定在物权编的,也有规定在债权编的,也有单独设编的,考虑到担保物权的权利性质及其成立的法定性,应与用益物权一并规定在物权编。对“物权”概念应维持狭义的理解,严格按照我们的教科书上以及现实当中所接受的物权概念。所谓物权,指对有体物的支配权。如果像法国法那样采广义的概念,将导致把一切权利都包含在所有权概念之内。不仅有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还会有债权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仅一个所有权概念,将囊括尽一切民事权利。极而言之,所谓人格权也可以说成是对人格的所有权。这违背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因此,既不赞成改采广义物权概念,也不赞成取消物权概念和物权编,另设财产权编,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主张。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债权和第六章民事责任的规定为基础,参考九十年代的几部新民法典的经验,设计民法典的债权总则、合同和侵权行为三编。鉴于20世纪以来,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产生各种新的合同关系、新的危险和新的侵权行为,导致债法内容的极大膨胀,因此将债权分为三编,并以债权总则编统率合同编和侵权行为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制度仍在债权总则。这个设计在兼顾有的教授所主张的侵权行为作为独立一编的合理性的同时,强调保留债权总则。侵权行为与合同,区别在于:侵权行为之债属于法定债,而合同之债属于意定债;侵权行为法属于救济法,而合同法属于交易法。但侵权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权利性质相同,均属于请求权,其履行、移转、变更、消灭以及多数当事人债权债务、连带债权债务等适用相同的规则,因此保留债权总则有其理由。债权总则,绝不仅是合同的总则,而是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总则。且对于亲属关系上以财产给付为标的的请求权,也有适用余地。如果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必将彻底摧毁民法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就连权利名称也将成为问题,有的教授已经指出,总不能叫“侵权行为权”和“合同权”吧!因此,中国民法典不能没有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和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亲属编,并将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监护制度作为亲属编的一章。我们注意到,婚姻家庭法学界的学者正在起草婚姻家庭法草案。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当然要作为一编规定在民法典上,至于其名称是叫亲属编还是婚姻家庭编,没有太大的关系。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和现行继承法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继承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私有财产的增加,继承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有学者指出,继承权不是现实的权利,不能够和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亲属权并立。因此,建议取消继承权概念和继承编,将关于法定继承顺序和范围的规则安排在亲属法,将遗产分割、移转的规则安排在债权法。基于法律逻辑性和体系性及便于法官裁判案件的考虑,制定民法典应当维持继承权概念和继承编。

知识产权为重要的民事权利,现行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作了规定。但考虑到现行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已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因此建议民法典不设知识产权编,而以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作为民法典外的民事特别法。有不少学者认为,知识产权非常重要,一定要在民法典上专设一编。按照这样的思路,无非是两种方式,一是把关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的规则全部纳入民法典设知识产权编,原封不动地把三部法律搬进来,等于是法律规则位置的移动,实质意义不大。另一方案是从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当中抽象出若干条重要的原则和共同的规则,规定在民法典上,同时保留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正如有的学者已经指出的,抽象出那几条规定在民法典上也起不了什么作用。法官裁判知识产权案件不能仅靠那几条,还得适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上的具体规则。与其如此,不如保留知识产权法作为民事特别法继续存在于民法典之外。还有一个理由,知识产权法往往涉及到国际间的纷争,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需要不断地修改、变动,继续作为民法典之外的单行法存在,改动和修改起来要方便得多。余下一个问题是,知识产权法所不能包容的发明、发现这两项权利怎么办?我的意见是,在民法典的总则编专设一节规定民事权利,对原来民法通则第五章所规定的包括发明权、发现权的民事权利体系,作列举性规定,既继承了民法通则的立法经验,也便于我们的人民和企业了解自己究竟享有哪些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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