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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理财方法范例(3篇)

时间: 2025-05-30 栏目:办公范文

常用理财方法范文篇1

二、关于财政监督的内涵与功用。财政监督是国家为保障财政分配活动正常有序运行,对相关主体的财政行为进行监控、检查、稽核、督促和反映的总称,具体是指财政机关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以及对涉及财政收支、会计资料和国有资本金管理等事项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包括预算执行、税收征管与解缴、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面。因此财政监督是财政分配活动中所固有的功能,是实现财政分配基本职能的根本举措,是确保财政分配符合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当前人们对财政监督职能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财政管理中突出表现在:重金钱轻实物,重使用轻管理,重分配轻监督,重拨付审批轻追踪问效。在财政监督领域,突出表现为:重收入监督、轻支出监督,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重预算内监督、轻预算外监督。认识上的偏差直接导致财政支出约束不严,控制不力,资金使用效益不高,铺张浪费现象严重。

当前我国财经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尽完善,财经纪律比较松弛,偷税骗税、越权减免税、违法退付预算收入的问题比较严重;假帐、假报表、假决算层出不穷,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普遍;截留国家财政收入、私设"小金库"、侵蚀国有资产、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屡禁不止;预算外资金管理尚未完全到位,将预算收入随意转为预算外收入搞"两本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以及违规使用预算外资金等,造成国家财政性资金大量体外循环,逃避财政监督。

当前财税干部队伍主流是好的,绝大多数干部经受得住诱惑与考验,尤其是通过开展"三讲"、践行"三个代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等政治理论学习和具体用以指导实践,财税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加强内部监督与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结合情况越来越好。但也有极少数干部没有认真贯彻"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方针,违规违纪、执法犯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前四川省财政厅厅长黄工乐,原四川省常务副省长、前财政厅厅长的先后失足、落马,就是典型个案,发人深省。

上述三个当前状况表明:财政监督伴随着各项财政活动,在现实生活中充分发挥着其预警、监控、评价、纠偏、制裁和反馈六大职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财政监督工作在保障重大财税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全局利益和社会公共需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确保财政机制的有效运行,促进财税规章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防范财政风险,制衡权力失控,促进廉政建设,遏制腐败行为,纯洁干部队伍等方面,成绩显著,富于实效。客观事实证明:什么时候财政监督充分发挥了作用,我们的事业就健康发展,我们的社会就不断进步,我们的干部就廉洁奉公;反之,我们的事业就举步维艰、社会就停滞不前、干部就容易违法犯罪。

常用理财方法范文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而形成的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经济情况、夫妻财产内容和形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暴寡了其原有夫妻财产制在结构上的不足,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重构。

一国采用何种夫妻财产制度模式,是受该国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因素影响的。因此,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形式和内容存在多种差异。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立也受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家庭职能、传统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建国以来,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也随着《婚姻法》的修改而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1950年的夫妻财产的一般共同财产制到1980年的夫妻财产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制度到2001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这一变化体现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的变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要求。同时,也顺应了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发展方向。

然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立法虽然比起1950年和1980年夫妻财产立法,有了很大的完善和进步,可以说在我国夫妻财产立法上第一次真正地建立了夫妻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仍然不够完善和科学,仍有许多规定与相关的法律相冲突,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夫妻财产状况和夫妻财产的多样性变化,不能解决夫妻在财产方面产生的矛盾和解决非正常夫妻关系状况下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在总体结构和制度结构上都存在缺陷,不利于解决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实际问题和指导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司法实践活动。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重构。

一、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结构缺陷

1.总体结构的缺陷—没有原则性的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夫妻财产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专门的规定,而是一律委之于《民法通则》总的原则去调整和单纯依照婚姻家庭篇的基本原则去规范,笔者认为应建立夫妻财产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一,“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之法律。从规定夫妻关系之点观之,理应属于身份法之范围,但从规定夫妻财产关系观之,其又脱不了财产法之性质”。即夫妻财产关系必须依附于夫妻人身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存在的先决条件,所以夫妻财产制具有更多的身份法性质,不同于民法中普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第二,从民法和婚姻法的关系来看,夫妻财产关系和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因此,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婚姻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他民事法律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确认了一系列涉及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法律原则,同时也应注意,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普通财产与人身法律关系存在着许多明显的区别。比如,婚姻法所调整的是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以及由亲属人身关系派生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公民结婚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的特别限制,特定亲属之间的身份权不同于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权,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适用民法中的等价有偿原则,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在于此。因此,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间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第三,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统领我国婚姻立法的方向,婚姻家庭立法的任何规定不得与其基本原则相违背,但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的建立不仅应体现婚姻法所规定的平等、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之外,还应体现对夫妻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夫妻之间采用何种财产制度,以及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关系到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权不仅对内,而且对外。对外表现在交易上,其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必然涉及到对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所以,仅仅依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来对夫妻财产制的建立进行调整是不够的。第四,从国外的情况看,在以民法典为表现形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夫妻财产立法在遵循民法典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同时,还针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特点,确立适合的具体原则,以指导其立法及司法活动。而在以单行法为表现形式的英美法系国家尹夫妻财产立法在符合民事法律总的基本规则的同时,也结合其自身的特点,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体现其具体原则的要求。所以,尽管在不同的法系和国家,法律原则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如有的在法律中明确作了规定,而有的则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其立法时,都有指导其立法工作的准绳则是相同的。我国在进行夫妻财产立法时,也应从夫妻财产制自身的特点出发,确立适合于其的基本原则。

2.制度结构缺陷—没有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

从夫妻财产制的制度结构来看,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制度结构不完整。在法定夫妻财产上只确立了常态下的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关系处于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制,没有相应建立非常态的特别夫妻财产制。因此,根据现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就不能解决夫妻关系处于非正常情况下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关系对夫妻关系的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还很薄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是自身利益的判断者和追求者,即使在夫妻共同体的形式下,仍不能掩盖其“经济人”的本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如为了逃避债务而假离婚;或是不堪债务的负担,导致夫妻之间不得不离婚,以使对方能过上正常的生活;或是先决定离婚的一方往往采取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达到其自身目的;或是在离婚诉讼阶段,由于时间较长或者有可能反复起诉,此时对方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救济;或者是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分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在此期间诚实劳动一方获得的财产被分割,影响了其另一方的生产工作积极性;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当夫妻一方个人破产时,另一方的债权人的债权就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如果设置一种夫妻关系处于非常态下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在夫妻一方破产时,准许另一方的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请求人民法院通过适用这种制度的诉讼程序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分割其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有效地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交易安全。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由于取证及法律规定的疏漏,上述等情况出现时,对方或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和切实的保护。这就反映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在制度结构上的固有缺陷。因此实有必要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的总体结构和制度结构进行重构。

二、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重构

1.在总体结构上增设原则性的规定

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原则性的规定,有助于我们对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解释,具有提纲挚领的作用。夫妻之间因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特殊财产关系,具有本身独特的性质,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来进行规范,以指导夫妻财产立法、司法和有关的民事活动,而不能一味地依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规范;确立适合于其的基本原则,能指导立法者选择正确的夫妻财产制度,能为司法者作出正确的司法判决提供法律依据,能为当事人进行有关的民事活动提供行为指导。夫妻财产的基本原则的精神贯穿夫妻财产立法和司法的始终,从而为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提供立法的方向,最大限度地保护夫妻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有助于婚姻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制的具体条文的理解,能为夫妻双方选择实行何种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时提供法律指导。因此,我国在进行夫妻财产立法时,应从夫妻财产制自身的特点出发,确立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指导我国的夫妻财产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笔者认为,在进行夫妻财产立法时,我们有必要考虑增设以下原则:

(1)维护夫妻关系的伦理性,促进男女平等。马克思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黑格尔也认为,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因此,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具有伦理性。这就决定了因主体的特殊身份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这是夫妻财产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领域的财产关系的本质区别。男女双方缔结的婚姻,为物质生活、性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共同体,夫妻财产是婚姻共同体的物质保障。所以维护婚姻的伦理性,是制定夫妻财产法应予考虑的首要原则,当然更是选择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应该考虑的首要原则。

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涵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因而,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上,追求夫妻关系的平等既是社会正义的要求,也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当代各国的立法理念。笔者认为,夫妻财产立法上的男女平等,是婚姻伦理性的衍生,指立法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身体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

(2)保护交易的安全。夫妻财产制直接制约着涉及到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在民事法领域,交易安全包括动的安全和静的安全二方面。静的安全是指对本来享有的利益,由法律加以保护,不容他人任意夺取;动的安全是指对取得利益的合法活动加以保护冈。“现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现代民法不仅注重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当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与对所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之时,现代民法优先保护的是交易安全。”阎婚姻家庭法作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现代民法注重交易安全维护的理念也必然在其夫妻财产关系中得到体现,因为正如林秀雄先生所言:“夫妻财产制本来是规范夫妻内部之财产关系,但近代以来,由于资本社会的发达,交易趋于频繁,若夫妻中之一人与第三人为交易时,则涉及夫妻与第三人间之财产关系,亦即,制定夫妻财产制时,不仅须注意夫妻内部之平等,尚须顾及交易之安全。因此,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夫妻财产立法中,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也是设立夫妻财产制时应予考虑的目标。而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实质上是对交易活动中善意无过失者利益的保护。为了体现法律的这一保护精神,世界各国有关夫妻财产的立法在最有可能影响交易安全的领域,即夫妻约定财产制中,对夫妻财产协议的订立、变更和废止等都有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规定,并对其将要产生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我国夫妻财产立法中有必要明确该原则,以指导我国的夫妻财产立法。

(3)兼顾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均衡。法通过对人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来分配和协调各种利益。如前所述,婚姻具有伦理性,男女双方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具有伦理性,其与一般的民事财产关系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婚姻及其所产生的家庭的保障功能和福利属性,保护“弱者”和“利他”是夫妻财产制,特别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首要功能。但是,我们在看到夫妻财产制的公法功能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私法属性。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有其特殊性,但它毕竟是民事财产关系的一种,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婚姻法,对其主体的财产权利仍然应该予以重视和保护。因此在选择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时,应采取社会本位为主、个人本位为辅的立法原则,既要重视夫妻财产关系与民事财产关系的特殊性,又不能忽视其与其他民财产关系的共性。在夫妻财产制创制的过程中,既需要尊重公民个体对其财产的权利,给予其行使财产权利的自由,也需要注意协调与社会的关系,兼顾到社会的利益。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立法的这一原则。

2.在制度结构上增设非常法定对产制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而形成的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的“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其中特有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例外,同时与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并存。它们三者之间各自独立,互相配合,构成了新型的、完善的和科学的普通夫妻财产制,以满足公民在正常情况下的各种生产生活需求。但是,如果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夫或妻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改变原来的共同财产制而又协商不成时,或者即使没有什么原因,一方确实希望分割双方共同财产的等等。而上述几种财产制就不能解决这类间题。因此,有必要设计一种合理的制度以满足当事人的要求、适应实际生活中的复杂情况,这种制度就是非常法定财产制,此制度在我国的台湾地区、瑞士婚姻法以及法国和德国的立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夫妻财产制,它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夫妻一方或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以法定或约定而设立的共同财产制而最后适用分别财产制的一项财产制度,其实际后果是改变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设计这制度是为了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以此来维护当事人、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社会保障。因此我国应建立由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非常法定财产制“四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具体表示为:

其中就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作简要探讨,主要就非常法定财产制进行探讨:转

(1)法定财产制,继续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但采用限制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即以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基本模式,将某些婚后所得的财产作除外规定,对“婚后所得共同”加以限制。同时将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中明显具有人身性和体现个人价值以及其他应当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以个人特有财产的形式规定为个人所有。这样限制的婚后所得共同制,能体现夫妻之间的本质特征,对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增进夫妻感情和维护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又能体现、尊重和实现个人的价值,彻底保护个人的权利,尊重个人的意愿。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笔者认为就是限制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只是某些规定具有不合理性,比如将婚后继承或受赠与的财产规定为共同财产,就与继承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相冲突,其次,对于特有财产没有对婚前的特有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擎息和各类比赛的奖金、奖品等的归属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我国法定财产制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在此不再讨论。

(2)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财产契约的形式决定婚姻财产关系的财产制度。在确认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国家中,大都规定了允许约定的范围、程序和效力及限制事由。如瑞士民法规定:“缔结夫妻财产契约,就采用本法所规定的财产制的一种。”(包括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等)又如德国民法规定:“夫妻财产制不得参照已失效的法律和外国的法律确定之。”我国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也规定了约定的时间、范围和效力。但是,笔者认为,为确保约定财产制的具体施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家庭的稳定,应当对之进行完善。我国现行夫妻约定约定财产制存在诸如:没有明确约定的具体时间、没有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成立的条件、夫妻财产约定没有程序性规定和缺乏公信力缺乏约定的无效、变更和撤销的缺陷,应对之进行相应的完善,使之更具实际操作性。总之约定财产制,不但可以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而且更能适应当前的经济和社会状况,有利于稳定家庭,实现男女平等。

(3)非常法定财产制。对于如何设置我国的非常法定财产制,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来设置适合我国婚姻家庭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非常财产制度,因此,此制度至少应包括有以下方面的内容:

1)关于申请人的资格。确定申请人的资格,就是确定谁拥有申请权。依据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丈夫、妻子和任何一方的债权人拥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权利。其原因在于,丈夫或妻子都有可能无正当理由干涉对方的生活方式、损害对方的权利,而债权人相对夫妻家庭来说,更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只有赋予他以申请权,才能真正保护其债权。

2)适用非常财产制的程序和方式。适用非常财产制,必须经由当事人自己申请而发动,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理,如果双方对此没有争议的,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准许的宣告,如双方有争议,则应以判决的方式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宣告。一旦作出准许的裁定或判决,自宣告确定生效之日始发生分割财产和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效力。

3)审理的内容。人民法院虽然依当事人的申请发动分割审理程序,但是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夫妻各方可能隐瞒实际财产而虚假申报,以致于损害另一方的财产利益,因而法官不应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为审判的主导性资料,还应当以职权主动和积极地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并可请求当事人的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银行和亲属朋友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协助调查,切实查清各方的实际财产数额,避免漏查、少查。

4)提出申请的法定事由。由于非常财产制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因而,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受案的法定事由并据此开始审理工作。根据其他国家对之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些事由起码应包括以下方面: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双方财产的;夫妻双方分居达到一定期限的(一般为一年);一方受虐待、遭遗弃的;夫妻一方破产时另一方的债权人申请要求分割财产的;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的;一方不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有正当理由处分财产另一方无理拒绝的;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管理的财产的;夫妻一方有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行为的。出现了上述事由时,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受理。

5)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效力。适用非常财产制,即发生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和适用分别财产制的效力。

常用理财方法范文

一、财务会计账务审核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假账、错账

在财务会计工作开展过程中,虚假账目现象普遍化,一旦处理不当,将会严重影响事业单位管理发展。就假账而言,产生的原因较多,但经济利益驱使是主要的原因。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一些事业单位管理者、会计人员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经常故意篡改账目数据信息。例如:在进行财务审核之前,管理者要求财务会计人员做假账,通过虚假的财务信息,减少纳税,偷税、漏税现象频繁出现。

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大部分事业单位都会通过不同的渠道,来扩大自身规模,增强自身的竞争力。由于财务内部监督内容、形式受到严重地制约,漏账现象时有发生。一旦漏账,对应的财务记录将不具有完整性,而财务人员也没有各种经营活动都融入到财务审核中,造成财务结果与实际情况不吻合,无法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运营状况,大量资金外流,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很多作案机会。例如:在没有完善存货出库手续的基础上,就开始发货,财务部门无法掌握第一手资料,无法及时登记入账,存货账面库存数、实际库存数不相吻合。又例如:由于漏账,造成内部大量资金流失,一些不良企图的人利用这一漏洞,转移公有资金,导致内部资金链断裂,影响事业单位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错账、改账

从某种角度来说,错账的发生主要和财务人员具备的专业技能相关。由于财务人员不具备专业化的技能,不熟悉操作过程,经常违规操作,大大降低了账目结果的准确率。例如:一些事业单位管理者为了确保自身正常运转,经常采用最优采购量、库存量方法,而采购、仓储保管是财务会计工作的重心,一旦出现错账,购买、生产等环节都将受到严重的影响,浪费各方面资源,增加运营成本,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财务会计人员经常更改账本数据信息,制造假账,主要是因为财务管理人员不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故意隐瞒事业单位经营存在的问题,不真实反映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状况,甚至从中获取私利。在损害企业利益的同时,也影响到内部其他员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财务会计账务审核制度优化策略

(一)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从某种角度来说,事业单位规模再小,都需要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来管理、监督事业单位流动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避免内部资金链断裂,影响正常运作。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影响因素,合理编写财务制度,减少主观意念。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健全财务管理体系,符合事业单位运营的客观要求,动态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详细的记录,避免不必要的浪费。例如:在日常工作中,内部管理者、财务人员要动态监督、管理内部债权、债务等方面资金使用情况,借助互联网技术,加强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实现各方面数据信息共享,要准确预测、管理资金使用情况,明确流动资金、固定资金之间的比例关系,提高资金利用率。

(二)做好各方面财务记录,加强资金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大都习惯统一记录所有的财务信息,账目非常混乱,导致事业单位管理者不清楚内部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在财务工作中,记账工作是至关重要的环节,是确保财务审核工作顺利进行的首要前提。财务人员必须及时、详细记录各方面资金使用情况,特别是当天产生的账目。由于账目内容繁杂,在日常工作中,财务工作人员必须做好账务记录工作,如果提前录入账目信息,一定要随时关注账目信息的动态变化,及时修改对应的数据信息,为企业经营者进行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以此,不断加强内部资金管理,避免大量资金外流,确保事业单位正常运营。例如:在日常工作中,一些财务人员为了工作方便,今天就提前把明天的预算账务记录下来,但在第二天,极有可能没有发生提前记录的财务信息,财务人员并没有及时修改、删除,导致财务审核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针对这方面,财务人员必须及时做好每笔账务记录,不要积压、超前记录账务信息,提高账务数据信息的准确率,确保账务审核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采用适宜的账务管理模式

当下,很多事业单位都采用先进的设备,取代了传统手工会计形式,简化了工作程序,减少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可以把大量繁杂的财务数据信息存储到电脑中,但存在一些隐患,比如,财务信息凭证不完整,在利用先进设备的同时,也要灵活运用手工做账方法。例如:在日常工作中,事业单位要安排专门的人员记录、汇总常用的对账单等,做好备份、提交工作,要经过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才能录入到对应的系统中,确保原始会计凭证的完整性。

(四)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日常工作中,要对财务人员进行系统化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专业知识水平,促进账务信息审核工作有效进行。事业单位要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再教育学习,学习管理现金,转账结算等理论知识,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比如,《票据法》、《会计准则》、《会计人员从业道德规范》,培养他们的职业道德素养,能够规范自身行为,不断完善财务人员已有的知识结构体系,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实践操作提供重要的依据。要与时俱进,了解社会市场动态变化,注重财务专业知识的更新,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特别是管理内部已有的现金,转账结算等,避免出现“漏账、错账”等现象出现,能够和新时期事业单位管理要求相吻合。还要引进各种先进的财务管理理念,采用先进的财务管理审核软件,简化审核程序,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与质量。财务人员要熟悉各方面流程,一旦发现审核工作中存在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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