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X射线荧光光谱法;铅镓锰;XRF
中图分类号:O657.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4-0163-01
一、XRF的基本原理、仪器类型和一般特点
1、原理。样品中的元素受到具有一定能量的粒子(质子、电子、X和γ光子)激发,就发射出这个元素特有的X射线或荧光X射线。用X射线的能量(或波长)可知是何种元素,由这种能量X射线的强度(每秒测探到的X光子的多少)可知这种元素的样品中的含量。
2、主要仪器类型简介。X荧光光谱仪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激发源部分,色散部分和探测记录部分。
在我国应用最为普遍的是X光管激发的波长色散谱仪。这类仪器又有单道和多道之分。所谓单道仪器的只有一个测角仪,各元素采用依次测定的方式,它比较灵活,每个元素都可选用其最佳测量条件,适合于科研和工作量不大的生产单位使用。多道是多个元素同时测定的方式,一般有24-28个固定道和一个扫描道(相当于一个单道),这种仪器效率较高,适用于大的生产单位使用。
3、XRF的一般特点
(1)XRF是一种非破坏性多元素快递分析方法。非破坏性是指样品经分析测定后不消耗也不变化,这不仅便于样品检查,同时也使这一方法称为无损检验的重要手段。
(2)XRF所能分析的元素种类多,含量范围宽,原则上XRF可分析原子序大于4的任何元素【1】,不经化学富集可从100%测定到1ppm的含量(达6个数量级)。经富集(视富集程度)一般可使检出限降低1-2个数量级,但更能引起人们注意的是它对于主要和次要组分的高精度测量。
(3)制样简单,且可长期保存。对于通常地质样品,主要采用硼酸盐熔融(制成平滑均匀的玻璃体圆片)和粉末压片制样。除需要富集的样品外,几乎不涉及到化学处理。
(4)自动化程度高。现在的XRF仪器都带有进行程序控制和数控处理的计算机和用于更换样品的自动样片交换器,在水和电保证供应的情况下可实现“无人操作”。
(5)由于该法一般不作化学处理,因而也就不易污染环境。当然,X射线对人体是有害的。不过现在的XRF仪器的防护已相当好,在常规分析中和正常操作条件下,对操作人员是安全的。
(6)效率高,原材料消耗少。XRF法制样简单,测量可自动进行,因而人均效率较高。熔融制样主要消耗品是无水四硼酸锂(每个样片约需4-5克),而粉末压片制样几乎不用化学试剂或只用少量纤维素,聚乙烯之类廉价品作粘结剂,速度快,经济效益高。对于成千上万的化探样品分析来说,也很重要。
二、XRF实际测试能力
下面将从XRF能分析的元素种类,检出限,精度和准确度及效率等几个主要方面做具体评价。
(1)所能分析的元素种类和检出限
XRF法很难进行气体分析,虽然理论上可以检测原子序大于4的任何元素,但目前作为常规商品仪器一般是从9号元素开始的,因此在地质实验用XRF分析测定的元素有71种。当然要测定这些元素还要受到检出限的限制。
XRF法对各元素的检出限是不同的。即使对同一元素,检出限还取决于基体组成。对大多数元素的检出限在0.5―5ppm之间,其最好区域是中等原子序数的元素(20―40号),尤其是RoMo之间的元素;原子序数大于50的元素稍差;对轻元素的检出限明显偏高(MgF),而且随着原子序的减小检出限迅速变差。
“√”:满足化探检出限要求“”:接近所要求的检出限
“”:达不到检出限要求,但有时样品中的实际含量高于此值,这时可以测定
“”:达不到要求“ד:目前还不能测定
由表可知,化探样品所要求的39个元素中能满足其检出限要求的只有22个元素(包括6个造岩元素)另有5个元素接近“规定”【2】的要求,而且这些元素在样品中的含量也常常高于所要求的检出限,因而也列入可分析元素。这样,XRF用于化探样品分析元素通常只有上述27种。尽管如此,XRF仍算上是一种有力的多元素分析手段。
(2)测定精度
XRF的测定精度主要是由制样精度、仪器精度和计数精度来决定的。对痕量分析来说,总精度取决于计数精度,由检出限来估量。根据检出限的定义,不难算出检出限含量处的精度(RSD约50%),不同含量时的精度可由表2来估量。
由表可知,三倍检出限含量时的精度约为30%,按“规定”的精度要求,这个含量可定为检出限。含量低于测定限的元素将达不到相应的测量精度。对主元素,总精度主要取决于仪器精度和制样精度,主要和次要元素的精确分析应采用熔融制样法,其精度可与经典化学法相比【3、4】。
(3)效率
对于精确的岩石全分析,8小时可以完成30―40个样品中的12个元素测定,制样速度为8小时20个;对于化探样品分析,8小时可完成15―20个样品中26个元素的测定,其制样速度为8小时80个。效率为单道仪器的15―20倍。以上仅就仪器本身的能力而言,实际上还要受到各具体条件的制约。
三、XRF快速测定铅镓锰
一般来说,测定化探样品中的Pb、Ga、Mn等元素时,常常采用Fe、Ca、Rb、As、Bi、Ti等元素做谱线重叠干扰及基体校正。而在化探样品中上述元素常出现高异常,对于这些高异常样品,Pb、Ga、Mn等元素的测定结果有时会严重超差,甚至会出现错误的结果。在实际分析中发现,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由于Rb、As、Bi等元素的谱线与Pb、Ga、Mn等元素谱线重叠或基体校正过头所致。目前,有一种新的方法解决了高异常样品准确测量的问题,即采用铑靶Kα线的康普顿射线作内标校正基体效应【5】。不仅解决了高异常样品准确测定的问题,而且由于基体校正元素的大量减少,测定时间合理缩短,使得工作效率显著提高。
结束语
每种方法都是有利有弊,一种方法的弱点往往是另一方法的优点所在。现代科技日新月异,新技术新方法层出不穷,对于分析人员来说,要总结老方法的不足,试验新方法,互不利用,分析出精准的化验结果。
参考文献
[1]Bertin,E,P.《PrinciplesandPracticeofX-RaySpectiometricAnalysis》,2nd,93,1975.
[2]地质矿产部物化探局,“区域化探全国扫面工作若干规定”(讨论稿),1983.
[3]刁桂年等,分析化学,11,1,45―48,1983.
关键词:元理论;分解观;构造心理学
中图分类号:G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4-0243-02
元理论中的元是根本的意思,所以元理论就是是一组规则,理论或故事,能够描述和预测理论,它是其他理论概念建构的基础,发挥着基础作用,限制作用和支持理论概念的
作用。
分解观元理论吸纳了Pepper所描述的机械论的思想,把心理主体看作是反应性的,固定的。除了单个地起作用的原因外,没有其他的决定因素,及没有真正的交互的因果关系。基本原则有分解,基础论,原子论。就是假设真实中存在一个固定的不变的最低点,实在由基本成分组成,基本成分不会因为背景的变化而变化。
德谟克利特透过生活中的一些表面现象寻找好其中的共性和本质,提出世界是由原子组成的。原子是一些极小的粒子,希腊文“atomon”就是最小的,不可分割的意思。德谟克利特认为,原子通过运动,相互间发生作用,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物质。构造心理学的铁钦纳是一位纯粹的还原论者。他把意识经验分析成基本元素,即感觉、情感和意象三种元素。但在关于元素如何结合的问题上,他不像冯特那样用统觉加以说明,而用联想,他引用休谟的一句话:“联想对于心理学的作用就如引力对于物理学的作用。分解观元理论对世界采取二分的理解,其专有的方法是对心理过程和行为进行还原分析,由此产生对各种成分的可加性的因果解释,导致了一系列的矛盾,极大地束缚了经验研究。
关联论元理论则选择性地利用了Pepper的背景论和机体论,把宇宙和人都看作是积极的,有组织的,变化的。通过对世界的综合式整体理解,运用内在一致的分析-综合方法解决了分解观元理论的困境,提出了真正多元领域,多元方法的研究方案,在这个方案中,对个别方法的评价不以其潜在的优点而论,而是把每个方法看作的整体方案中的一个必要的视角。关联元理论提出了为任何科学研究所适用的分析和综合原则,包括矛盾的同一性,同一性的矛盾以及整体的综合。所以某一当下的行为是100%天性的,因为他是100%教养的。就如那幅著名的素描画画手,左手和右手采用相关联的姿势,所以,每只手同时在画另一只手,但同时又被另一只手所画。在这种相关矩阵中,两只手是完全相等的,因为每只手都正在画并
被画。
实用主义心理学家詹姆士的意识流体现的是一种整体论的研究路线。他主张,意识不是一些割裂的片断,而是一种整体的经验,一种川流不息的状态,所以叫做意识流、思想流或主观生活流。机能主义-杜威的反射弧概念体现了整体论思想。在他看来,反射弧是一个回路。人的动作是一系列的反射构成的,前一反射的终点即为后一反射的起点。因此,杜威认为心理学的真正对象是在环境中发生作用的整个有机体的适应
活动。
形质学派的创始人厄梭费尔在1890年发表了《论形质》一文,其中提出了形质的概念。他认为形质不是简单的感觉组合,而是存在于人的大脑之中,独立于个体感觉之外,属于另一种形式的新的性质,即为整体所具有,而整体中的任何部分所不具有的形式和性质。因此,我们把形质学派看成格式塔学派整体论的前驱是恰当的。格式塔心理学-第一个正式提出整体研究原则的心理学派。基本主张:心理现象最根本的特征是在意识经验中所显现的结构性或整体性(即格式塔)。整体不等于部分之和,意识经验不等于感觉和感情等元素的总和,思维不是观念的简单联结,理解是已知事件旧结构的突然改组或新结构的突然形成。格式塔学派在知觉研究上的整体论思想:认为知觉包含一系列组织性原则。无论何时我们一看见(或听到)不同元素组成的知觉对象,就立即在知觉中产生一种结构。格式塔学派在创造性研究方面所体现出的整体论思想,在创造性思维过程中,主动熟悉情景,从整体上把握结构,进而发现结构与目标的矛盾,实现结构的转换。
作为一种思想和方法,关联元理论对未来科技发展的影响越来越明显。这种影响基本上显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整体论越来越多地介入了对现代自然科学前沿研究新理论的建构,二是整体论本身开辟了科学研究的另一种路径,二者皆使得科技发展的多样性特征更加凸显。上述发展趋势不仅影响到科技本身,也使得未来科技发展既要更加注重与人文发展的平衡,也要更加注重与人类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协调。本文认为,中国是整体论思想和方法特别丰富、特别成熟的国家,在自主创新原则下,充分认识整体论对我国科技创新及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从国家高度自觉利用科技的转型发展带来的战略机遇,必将有助于全面提升中国的综合国力,奠定引领未来发展的基础随着问题、方法和理念的发展,多学科、交叉科学和跨学科研究已经成为科学研究的常态,这些研究一般都涉及到整体问题。考察包括量子物理学、系统生物学、系统生态学、混沌理论、复杂性理论、认知科学、神经网络、人工智能、完型理论、整合医学等学科在内的前沿学科,深化研究越来越需要突破经典科学思想和方法的局限,兼顾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整体与部分之间的联系,考虑研究者对研究结果的影响,正在成为新研究方法的基本特征。一句话,研究者成为方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的观点正越来越被认同,与此相应,科学知识的客观性特征日渐模糊,对科学规律的普遍性追求正让位于对多样性和个性化的探索。上述科学知识性质的变化不仅改变了科技发展的基本样态,而且使科学的社会功能发生了新的变化。
综上所述,我们可得出结论,关联理论在阅读理解过程中用处极大,对一些难以理解的问题给读者以很大的启迪。Sperber和Wilson的关联理论是格莱斯合作原则的补充和发展。他们得益于格莱斯,也超越了格莱斯。关联依赖于认知语境,对阅读理解是非常有效的。分解观元理论把心理主体看作是反应性的,统一的,固定的。关联元理论则选择地利用了背景论和机体论,把宇宙和人都看作是积极的,有组织的,变化的,它以统一的发展概念为基础,提出的研究方法解决了对发展性变化解释中的许多概念
论文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司法民事纠纷
小额诉讼具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广义小额诉讼指的是和一般诉讼程序没有严格区别,只有诉讼标额和程序的简易水平有所不同,本文研究的小额诉讼程序,只按照狭义理解,指独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专门用来审理小额案件的比普通程序更加简易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对象是小额案件,小额案件指的是具有以下两种特征的案件:案件轻微和诉讼标的额较小,但不仅仅包含金钱方面的请求,还包括除了金钱之外,进行替代物给付的情况,例如,小金额借贷、给付小工程承包款和案情简单的邻里纠纷等,小额诉讼程序追求效率价值的优先性,相对于传统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而且采取“常识化”的运行方式,受案范围单纯明确,涉诉标的额度有限,同时注重职权裁量的适用,注重调解。
一、我国小额诉讼案件民事审判的司法现状
司法公正在程序中具有最低标准,因此,不能将程序进行最大限度的简化,程序的繁琐性和复杂性对正确、慎重裁判必不可少,但是不断增加的民事案件,使司法制度的压力不断增加,当事人需要负担更多的责任。但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针对小额诉讼的明确规定,一般通过简易程序进行解决,我国相关的简易程序,一共只有五个条文,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条文进行司法解释,虽然,在一定水平上有助于社会群众的了解,能够对纠纷进行快速的解决,使诉讼程序简化,但是无法对程序的简易性进行根本的改变,只能在一些环节上进行简化,没有对轻微事件、小额事件在处理过程中的特殊性进行考虑。第二,简单的程序规定具有概括性的特征,只能够对某几个环节进行简化,在基本程序之中,依然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不能够和简易事件的处理需求相吻合,与其它国家的立法相比较,我国的相关规定没有具体的简化程序、简化诉讼判决,没有对救济程序在简易事件在处理过程中的性质进行考虑,不能够将其功能进行充分的发挥,同时,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法官具有处理两种案件的双重任务,同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导致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法官任意选用并且任意转换程序,“简易程序不简化,普通程序不规范”。我国目前针对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尚无良好的解决方式,就更无法真正发挥其解决轻微事件的作用,由于上述案件需要能够进行迅速、简洁的判决,在救济和诉讼程序等方面也有特殊需求,因此,简易程序无法发挥妥善救济小额权利的作用。我国曾试点过小额诉讼程序,取得了正反两种经验。1999年1月,广州法院工作会议宣布撤销现存的小额钱债法庭。据报道,广州的小额钱债法庭是五六年前借鉴、模仿境外法院的做法搞起来的。经过市内几个法院的试点实践,发现作用不大,其职能完全可以由审判庭代替①。我国在1999年,首先在北京市的法院设置专门的小额债务法庭,根据相关报道,在经济审判法庭内,设置了小额债务法院,对争议较小、案情十分简单和事实清晰的案件进行审理,案件的标的额一般处于十万元以下,如果当事人双方无异议,在开庭的时候,不受相关诉讼法律法规的限制②。在同年8月份,我国北京市法院率先学习国外的相关经验,设置简易庭,对多种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即使在夜间和假日也可以进行审判,使用即收即审的工作方式。③上海法院系统于2011年5月1日起在浦东、杨浦、宝山、金山四家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据介绍,试点法院受理的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5万元的给付之诉民事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共同自愿选择即可适用小额速裁审理。采用小额速裁的案件必须在30天内审结,法院将最大限度地简化民事诉讼程序,法院所指定的答辩期、举证期比一般的诉讼程序明显缩短;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应该申请异议,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中提出异议,判决即时生效;同时,为其提供快速的、高效的司法服务,有效解决矛盾和纠纷;如果当事人在出庭的时候存在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使用视频等方式,对证人进行询问;选择较为灵活的开庭时间,如果具有特殊困难,当事人经过申请之后,可以在休息日和晚间进行开庭或者调解工作;降低诉讼费用;在传达法律文件和传票的时候,应该综合使用多种通讯手段,例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和电话等,对证人和当事人进行及时的传唤。2011年4月,经浙江省高院批准和最高法院同意,瑞安法院被定为小额速裁的试点单位,瑞安法院试点工作启动以来,使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共计447件,这些案件中,调解431件,撤诉13件,判决3件,调撤率高达99.3%,平均审理天数只有6天,比同期简易程序平均审限还要缩短26天。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小额案件特殊的关注,希望以此简化小额案件的诉讼程序,平衡公平与效率。但是可以看出法律的规定过于粗糙,仅仅是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之上对某些小额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完全没有体现出小额案件独特的程序需要,对于相关制度也没有规定。可以想见,在法院适用时,对于基本程序应该还是会按照普通程序进行,而且对于程序运行法官观点不统一,难以做到公平。为此我认为,还需要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以统一法官观点,方便适用,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的作用。
二、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司法适用的问题
(一)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基本理论
由于微小权利和公民息息相关,广泛存在于生活之中,所以应该加强对其诉讼程序特殊性的考虑,避免微小权利人维权困难,无法救济,以增加公民和司法之间的亲和性,提高对法律的信任。小额诉讼程序应该重视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对当事人的司法权利进行保障,按照费用的相当性原则,具体来说,在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或由法官利用审判制度的过程中,不应使法院或当事人遭受预期之外的浪费或利益牺牲,否则可拒绝使用此程序制度。在诉讼的过程中,应该对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地位进行尊重,尊重对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处分的权利,将民事程序的选择作为一种程序权利,对当事人的思想自由进行充分的考虑和尊重,提高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积极性,使当事人能够按照自身的思想选择合适的程序,实现最大利益。双方当事人都能够要求国家对其纠纷进行公平、公正的审判。应当保障原被告双方都有这样的权利。
(二)小额诉讼程序具体的设想
1.适用范围
适用小额程序的事件,其诉讼标的额应特别小(但不限于金钱的请求),日本为30万日元(约折合2000多美元),美国各州一般在5000美元以下。鉴于我国人均收入明显低于发达国家且不同地区收入水平差别较大,我国小额诉讼标的额的上限应控制在1000-5000元之间,各个地区根据人均经济收入在上述幅度内确定,由各个高级人民法院确定自己辖区内各中级法院辖区的上限,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豓。在对小额诉讼的额上限进行确定之后,应该重视避免分割诉因,具体来说,当事人不能够为了和小额程序相满足,将超出上述范围的标的额分切割为小额,对法律的规定进行规避,法院应该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公证裁判,全部解决纠纷,保证判决的既判力,按照一事不再理等原则进行制约。在确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对象时,应以“费用相当性原理”为基准。将和小额程序相满足的案件类型限定为借用、租赁、买卖和借贷等,具有明确的身份关系,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天然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案范围可以分为以下两类:第一,轻微事件,即案情轻微但其诉讼争议标的不是小金额的事件。本类型事件多为简易事件,当事人双方没有实质争议,应该进行简单、迅速的判决,保证当事人的权利能够快速实现。第二,小额事件,诉讼金额很小,但是不仅仅局限为金钱方面的请求,通常为与日常生活相关的、在社会中频繁发生的,上述类型的事件当事人一般无法支付费用较高的律师费用,不能够承受因为诉讼的延迟而产生的巨大费用。小额诉讼程序不仅在自然人中适用,其它的组织和法人也能够使用上述程序,因此,我国应该学习其它国家的,对原告一年中起诉次数进行限制的做法,规定一年内当事人在法院提起小额诉讼的次数。以防止上述程序变成向市民进行贷款发放和货物销售的公司催讨债务的工具。
2.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对民事案件地域管辖制度的规定,采取的是“以原告就被告”原则和“合意管辖”原则,即民事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或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两项原则如果在小额诉讼案件中适用,尤其是在原、被告双方实力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适用,常常会对小额权利人造成不平等,阻碍其利用法院途径实现正当权利。
3.诉讼提起问题和优先适用
小额诉讼程序的提起当事人应该有选择权,即对于小额争议,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按小额程序审理,也可以要求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使用简易程序,如果法院按照小额诉讼审理,被告可以申请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豔,如果被告提出上述请求,法院应该满足被告的要求,赋予当事人程序权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小额诉讼程序以追求程序的效率为主要目标,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有一定的限制,而且当事人是裁决结果的直接承担者,所以要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由当事人决定适用哪一种程序。二是中国目前的司法运作水平还比较低,社会对法官的权威和素质没有十足的信心,当事人在面对法官的时候,会产生很大的戒心,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一味减少当事人对程序进行选择的权利,会提高执行过程中的困难,产生较大的矛盾。
小额诉讼程序只有被使用才能发挥其价值,才能更好地平衡公平与效率。所以,对于符合适用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当优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只有在当事人异议的情况下再变为其他程序。为了鼓励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可以采取在诉讼费上进行减免、相比较采用其他程序的案件优先审理等鼓励措施。
4.程序运行
对于起诉采取表格化。在域外,依小额诉讼程序起诉者,得使用表格化诉讼,按小额程序各类事件的需要,预拟格式诉讼的例稿,由法院印妥,供当事人起诉时使用。我们应借鉴这些成功的经验。
小额诉讼应当提倡当事人亲自参加审理活动,为此,可考虑在条件成熟时,征得律师协会的支持,在一定条件下限制律师参与小额诉讼。但是不应该禁止律师的参与,聘请律师是当事人的需要与权利。大部分当事人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如果当事人觉得聘请律师的支出完全可以接受,或者自己没有精力处理诉讼事务,那么法律就不应该剥夺当事人的自由豖。
在审理中应当放松取证规则,降低证明标准,赋予法官更大的裁量权。小额诉讼程序中的调查证据应限于能及时调查的证据,同时扩大法官的职权裁量,允许依据职权询问证人、调取证据,并运用衡平法原理作出裁决。在通常诉讼程序中,心证的程度要达到客观的证明程度——证据使法官相信事实确实如此——才能认为某事实真实或是存在的,而非属真伪不明。对于小额事件,若要达到相同的证明程度,必然会多花费相当劳力、时间、费用去求证,不符合费用相当性原理。因此,小额诉讼程序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只要心证的程度到达低度的证明度——法官相信事实大概就是如此——法官即可认为已得心证而下裁判豗。小额诉讼程序应当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允许法官积极主动地介入纠纷的解决,采取自由灵活的方式认定案件事实,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案。法官在审理小额案件时,应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或主动提出和解方案,以促成当事人的和解。允许法官依职权裁量自主决定书面审理或言辞审理。如果当事人双方都认可证据,或者证据在调查过程中需要较多时间和费用,无法和当事人的请求相吻合,法院应该避免繁琐的调查证据的过程,按照心证的原则对事实进行认定,及时进行裁判,尤其是在小额事件之中,为了和简单、快速的裁判要求相吻合,应该考虑费用相当性的原则,同时,允许法官可以不依实体法规范来审理,而依据公平正义之法律原则来裁判。小额诉讼的裁判文书应该仍旧规范制定,以便当事人完全了解案情及法院的观点和见解。从而利于当事人服判,利于案件判决的执行。小额案件也可能出现案情复杂的情况,应该允许当事人对程序进行转化,或者由法官对程序进行自由转化,将其转变为普通诉讼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等,因此,我国目前小额诉讼程序,应该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申请对程序进行转化,同时,赋予法官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转化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