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西方价值论是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根本对立的价值体系。西方价值论歪曲价值的本质,以边际效用作为衡量价值的标准,混淆价值与价格的关系,从根本上掩盖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生产和消费之间的矛盾,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反映了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但是也要看到,西方价值论对市场价格的研究,包含一些合理的成分。借鉴这些合理成分,对于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积极意义。
林岗教授在《政治经济学论丛》的序言中写道:“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探索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现代形式,一方面要从西方经济学中吸取其反映现代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科学成分,在学习和借鉴中丰富、充实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另一方面要准确和科学地辨别其中对社会主义事业有害的意识形态因素,批判其中错误的和不科学的东西。对于西方经济学简单否定或全盘接受的态度都是不正确的。深人细致地研究,批判性的借鉴,是获得科学成就的唯一途径。’峋这段话指明了对西方经济学应持有的正确态度。笔者运用马克思主义思想武器,评析西方价值论,批判其反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借鉴其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合理成分。
一、西方价值论是反马克思主义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
(一)价值的本质
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地继承古典经济学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建立了全新的劳动价值论的科学体系。马克思从分析商品二因素人手,说明商品二重性的矛盾包含着资本主义一切矛盾的萌芽。马克思科学地区分了价值、交换价值和价格,创立了劳动二重性学说,阐明了价值形式、价值实体、价值转型、价值规律等内容,其核心观点是人的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通过对价值源泉的分析,为创造剩余价值理论奠定了基础,以揭示劳动与资本的对立,揭示资本家对工人剥削的秘密,展现出这种对立的不合理性和非正义性。利润、利息、地租等等,不过是对劳动创造的超过劳动力价值之外的剩余价值的瓜分,从而为无产阶级革命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作为商品经济的一个核心范畴,其本质在于它是一种特殊的生产关系,即商品生产不同主体之间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它的实现要求有一个平等的交换尺度。这个尺度只能是人类抽象劳动凝结的价值。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价值不可能在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产生,只能在生产领域中产生。商品价值作为价格的基础,它不能等同于由市场交易直接决定的表现为一定货币量的商品价格。
边际效用价值论是既反对古典劳动价值论,也反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以及当时庸俗经济学的成本价值论。它试图以边际效用价值论取代一切价值论,从根本上掩盖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生产和消费之间的矛盾,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合理的,为资本主义主义制度辩护,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边际效用价值论者认为,商品价值由该商品的边际效用决定。边际效用论者认为,商品的价值并非实体,也不是商品的内在客观属性。价值无非是表示人的欲望同物品满足这种欲望的能力之间的关系,即人对物品效用的“感觉与评价”。价值的形成还要以物品的稀缺性为前提。物品只有在对满足人的欲望来说是稀少的时候,才可能成为人们福利所不可缺少的条件,表现为价值,而衡量价值量的尺度就是“边际效用”。边际效用价值论以主观评价作为衡量价值的尺度,把稀缺性看作是价值的前提条件,是一种主观唯心主义价值论,它割裂了商品的价值与劳动过程之间的联系,歪曲了市场价格理论和商品流通的客观规律,否定劳动价值论。
马歇尔均衡价值论认为,一种商品的价值,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是由该商品的供给状况和需求状况共同决定的。马歇尔主要通过均衡价格来衡量商品的价值。马歇尔用流通领域中受供求关系影响形成的价格,代替了生产中耗费的劳动决定价值的理论,把价值和劳动割裂开来,回避了价值的实体和价值的起源问题。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西方价值论的本质区别与根本原因在于双方所代表的阶级利益不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创立,是为了说明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关系,说明资本主义制度灭亡的必然性和历史合理性,从而为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具有极大的科学性和深刻性,是我们理解生产方式及其运动和发展规律的指南。西方的边际效用价值论从资产阶级立场出发,回避了工人阶级在商品生产中的作用,忽视商品的生产过程,而看重效用与稀缺性,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
(二)价格与价值的关系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值决定价格;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随价值的变动而变动。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规律,即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由于供求关系的影响,并不是每一次交换价格都与价值一致,供过于求时价格低于价值,供不应求时价格高于价值,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形式表现为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效用论认为,商品价值取决于消费者对商品效用的主观评价。边际效用论者没有从实质上认识商品的价值与价格的关系,把价格与价值混为一谈。按照供求论的说法,商品根本没有内在的价值,它们的价值只是由市场上的供求状况决定的。若供给大于需求,则商品的价值便小;需求大于供给,则商品的价值就大。这种“商品的价值由供求决定”的说法是十分错误的。的确,价格表现为一定的货币量,是由市场交易直接决定的,但是,价值作为商品的内在属性,消费者对商品效用的评价只会对价格产生影响,但绝不会影响商品的价值。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一点早已被马克思所阐明。价格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只不过是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而已。马克思说:“供给和需求可以说明为什么一种商品的市场价格会涨到它的价值以上或降到它的价值以下,但绝不能说明这个价值本身。”勉口果商品价值是由供求决定的,那么处于供求均衡状态的不同商品为什么价格不同?在这里,供求论混淆了价值和价格的概念,用对价格变动的现象分析代替了对价值本质的分析,无法真正揭示价值的本源。劳动创造价值是在生产过程进行的,而价值的实现则必须通过市场和流通过程,从而使商品的价值转化为商品的价格。劳动创造价值这一本源规定性,在价值转化为价格后,必然会被掩盖。
二、西方价值论的合理成分及其启
马克思当年设想,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要实行计划经济,取消商品货币关系。在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指引下,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有着根本的区别:计划经济由国家配置资源,国家计划确定价格。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配置资源的基础手段,价格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市场价格取决于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竞争,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直接决定生产者的销售收人,直接决定着生产者的利润状况。市场引导企业,可以说是消费者引导企业。价格与消费者的需求有着直接的关系。西方价值论用对价格变动的现象分析代替了对价值本质的分析,但是,在关于市场价格的研究方面,西方价值论有一定的合理成分。
(一)消费者对商品效用的评价是价值实现的必要条件
边际效用论者以消费者对效用的主观评价作为衡量价值的尺度,否认商品价值的内在客观属性,是一种主观唯心主义价值论,我们应予以批判。但是撇开对价值本质的研究,单从市场价格角度上看,效用论对价格的研究有一定的合理成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只有成功销售才能实现其价值。商品生产必须适应消费者的需求,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否则,再好的商品或包含再多劳动的商品也难以销售出去,不能实现其价值,或者低价出售,仅实现其一部分价值。边际效用论认为,边际效用是消费者确定需求价格的心理标准,边际效用越大,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就越高。这就意味着,能给消费者带来更大效用的商品会畅销,并卖上好价钱,使生产者获得更大的利润。从客观上看,商品的价值是由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但是,从消费者的角度看,消费者所关心的是商品带给他的效用。价值的实现离不开消费者的需求。由于需求价格取决于边际效用,所以,关注消费者对商品的评价,自觉适应市场需求是十分重要的。
效用可以看作使用价值。马克思认为劳动是价值的源泉,但同时又认为,劳动产品如果没有使用价值,那么,它也就没有丝毫价值。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价值必须以被社会承认为前提。马克思说:使用价值就是“物的有用性”。如果物没有用,那么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而不形成价值。因而,马克思又将商品的价值同使用价值即效用联系在一起了。可以清晰地看出,在马克思的思想中,商品价值的“形成”,不仅有赖于“劳动”,还有赖于消费者对商品使用价值的判断。如果消费者认为商品的使用价值为零,那么,该商品就没有价值。只有能够实现的价值,才是商品的真正价值。人类从事经济活动就是为了满足人类的生存发展需要,所以经济学必须高度注重对人的需要及满足这种需要的“效用”的研究。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表明,随着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消费量的增加,消费者的消费欲望递减,从商品连续增加的每一单位中所得到的满足程度也递减,当然,需求价格也递减。这说明了生产要符合需求,根据需求开发新产品、开拓新的消费领域会提高消费者的满足程度,提高销售价格,从而给生产者带来丰厚的利润。这正体现了价值规律的作用,由于价格高于价值,会刺激生产者扩大生产;而对于老产品,销售不畅,价格低于价值,使生产减少,从而协调供求,合理配置稀缺资源。
(二)供给和需求决定价格
均衡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供求决定价值,不承认商品价值的内在属性,把供求关系当作价值的决定因素,用现象分析代替本质分析,是根本错误的。但是,从市场价格的形成来看,供求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决定价值,边际效用论认为效用决定价值,但是市场上商品的价格既不是由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决定的,也不是由消费者感受到的效用决定的。包含劳动量多的商品未必能卖上好价钱,消费者认为效用低的商品也未必便宜地出售。道理很简单,包含劳动量多的商品只有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才能实现其价值。消费者认为效用低的商品如果成本高也不可能降价出售(特殊情况除外)。因此,商品价格是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决定的,即由生产费用和效用在竞争中共同决定的。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和恩格斯都作过有关的论述。
在《资本论》的写作过程中,马克思对使用价值的合理配置间题确实曾经反复思考。当他把使用价值作为经济形式之外的“前提”时,又认为作为经济内容的使用价值的合理配置是经济形式的“决定因素”,应该在分析经济形式时加人进来,“不能像李嘉图那样索性把它抽掉”。
恩格斯在评论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与萨伊效用价值论的争论时,十分明确地说,商品的市场价值实际上“包含”生产费用和效用这“两个因素”,而“争论的双方都硬要把这两个要素分开”,这是不对的。因为,劳动价值论所讲的“是抽象价值,而不是交换价值”,其根本毛病在于把市场经济的“主要东西即竞争”“放在一边”,使人只能看到一种无市场的抽象。“这就等于有人而没有身体,有思想而没有产生思想的脑子,一旦竞争被放在一边,也就没有任何保证使生产者恰恰按照他的生产费用来出卖商品。难道经济学家连这一点都没想到吗?多么混乱啊!”与此同时,他又批评萨伊说:“物品的效用是一种纯主观的根本不能绝对确定的东西”,因之,离开竞争确定效用价值是不行的,“竞争是唯一能比较客观地、似乎一般能决定物品效用价值大小的办法”。恩格斯认为,现实价值表现者的“价格是由生产费用和竞争的相互作用来决定”的,因而,“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应综合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
均衡价格理论分析供求对均衡价格的影响以及价格对供给和需求的影响,进而分析价格变动的原因,以及如何发挥价格调节供求的作用,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适用的。
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借鉴西方价值论的合理成分
丁堡骏(2006)教授指出:“吸收和借鉴西方经济学的科学合理成分,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发展的必由之路。马克思在写作《资本论》时,大量地吸收、借鉴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科学成就,实现了经济学领域的伟大的科学革命。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吸收借鉴了西方经济学的科学合理成分以后对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吸收和借鉴西方经济学的科学合理成分,并不等于我们对西方经济学要盲目照抄照搬。
关键词:商品价值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价格
商品价值是什么?商品价格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自从经济学产生以来,经济学家们就有不同的认识。主要观点有: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马克思的抽象劳动价值论,萨伊的效用价值论,边际学派的边际效用价值论,以及马歇尔的均衡价格论,等等。各种不同的价值理论长期以来争论不休,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学家们的立场、观点、方法不同,对价值这个抽象的概念有不同的认识,对价值、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和价格的关系没有完全搞清楚。价值理论因此成为经济学之谜。
商品价值问题不是单纯的经济学问题,而是一个经济哲学问题,只有上升到哲学的高度,才能获得正确的认识。从哲学上讲,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以及主体对客体的评价,它反映了客体和主体的关系。马克思说过:“‘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商品首先是一个物,这个物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对人才有价值。在这里,物是价值的客体,具有客观性(客观存在),人是价值的主体,具有主观性(主观评价)。主体为本,客体为用。只有树立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才能揭开商品价值之谜。
商品的价值是什么?就是商品对人所具有的意义以及人对商品所作的评价,它反映了商品(客体)和人(主体)之间的关系(主、客观统一价值论)。换句话说,我们讲商品的价值,就是指商品对人有何价值?人对商品作何评价(买不买,值不值)?离开人这个价值主体,商品无人问津,价值就无从谈起。这是认识商品价值的关键所在,也是发展商品经济的意义所在。我们为什么要发展商品经济?归根到底是为了满足人民的消费需要。
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人从整体上讲具有二重性: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商品是用来出卖的劳动产品,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消费的需要,因此就决定商品的价值也具有二重性:对消费者具有使用价值,对生产者具有交换价值。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物质内容,交换价值是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内容决定形式:有使用价值的商品才有交换价值,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如伪劣商品)就没有交换价值;使用价值降低(如旧车),交换价值降低;使用价值消失(如过期失效的药品),交换价值消失。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是辩证统一关系,统一于商品的价值。(这不仅符合形式逻辑,价值概念包括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且符合辩证法,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对立统一就是商品价值)。研究商品价值问题,必须首先研究使用价值,只有弄清使用价值,才能弄清交换价值。
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的社会价值,即满足社会消费者的需要。任何社会的商品生产,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满足消费需要。生产是手段,消费是目的;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决定再生产。生产和消费的关系是经济生活的主要矛盾和经济学的基本问题,它决定商品与货币、供给与需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商品使用价值包括三要素:品种、数量、质量。不同品种、数量、质量的商品,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同一商品也可能有不同的用途,这些都是不言而喻的。商品使用价值的大小是可以分析比较的,根据使用价值三要素对消费者的效用就可以比较出来。
品种(序数效用):商品类别品种很多,使用价值大小不同,可以进行定性分析,按序数排列,排在前三位的应该是:食品、衣服、住房。食、衣、住是人民基本的生活需要,解决的是温饱问题。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第一步就是解决温饱问题,第二步是达到小康水平。现在已经走过第二步,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但还有几千万人温饱问题没解决,需要社会扶贫救济。
数量(基数效用):商品数量有多少,决定使用价值的大小,可以进行定量分析,用基数计量。例如,我国现在有13亿人口,每年需要消费多少粮食?根据统计,得出基数。满足需要,效用最大。粮食生产就是要根据这个基数来安排。国家实行耕地保护制度,保护粮食生产基地;同时建立粮食储备制度,以丰补歉,保证粮食安全;此外,给种粮农民财政补贴,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质量(时间效用):商品质量要合格,而且要有保质期,过期则失效。特别是食品、药品,关系人民生命健康,质量尤其重要。现在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成灾,过期食品、药品也拿去出卖,使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有些人被伪劣食品、药品毒害致死)。国家必须制定商品质量标准,加强质量检查监督工作,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品的交换价值是商品的经济价值,能够给商品生产者带来经济利益。盈利或赚钱是商品生产的直接目的,它决定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全过程,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商品交换价值形式也发展变化:从简单的价值形式到扩大的价值形式,从一般价值形式到货币形式,从金属货币流通到纸币产生,如今又发展到电子货币“一卡通”。在货币产生以前,没有价值尺度和价格标准,商品交换价值形式是不明确的,在很大程度上带有互通有无的性质,交换双方获得的都是货物。在货币产生以后,有了价值尺度和价格标准,单位商品的交换价值就表现为价格。商品价值、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与价格的逻辑关系是:
商品价值
商品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这个物质就是商品的数量和质量。没有数量就没有质量;没有质量(如食品腐烂变质),数量再多也不顶用,等于零。
商品交换价值与价格、数量成正比。商品价格与质量成正比(优质优价),与数量成反比例方向变化(薄利多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可以增加商品产量,与交换价值成正比;同时降低生产成本,与价格成反比。我国学术界关于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成“正比”、“反比”的争论,到此迎刃而解。消费者购买商品考虑的因素是:品种(买什么)、数量(买多少)、质量(好不好)、价格(贵不贵)。这是经济生活的基本常识。经济学不能脱离实际,违背经济生活的基本常识。
商品的价格是什么?就是货币与商品相交换的比例关系,即单位商品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单价)。在这里,“单位”二字特别重要,它说明了交换价值与价格的区别和联系。用公式表示:
货币量(需求)
商品价格=―――――――
商品量(供给)
这个公式不仅包括各种商品的各种价格,而且反映了价格变化规律,即供求规律。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规的总称。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之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法之一。民法的性质集中表现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为社会分工。身份独立,交换自由。民法的契约自由制度是指交换不仅须有身份平等的主体,而且须有贯彻这种平等身份的形式或媒体,使人们能将自己的自由意志充分体现在交换的形式与内容中,从而使产品和社会财产的流转能量大限度地符合人们的利益追求,使人们的经济活动最大可能地接近价值规律的要求。民法这种既直接在这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础上产生的,又反过来最直接地促进了这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由此可见,民法的确是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本质上是反映商品经济一般条件的法律形式,它调整着商品经济中几乎全部财产所有,财产流转和人身关系在商品经济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首要前提,是商品生产者彼此承认交换的对方是平等和独立的所有者。同时价值规律的作用要求承认每一个商品生产者是独立的私有者,允许他们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自由地开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这种作用反映到人与人的关系上,就表现为他们在形式上完全平等。这种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所要求的形式平等,在商品经济广泛发展,价值规律的作用得到充分显露的社会里,国家为维护统治阶段和整个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自然需要用法的形式予以保障,这种形式就是民法。从民法的权利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合同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来看,它们都是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建立起来的。首先,参加交涉的商品必须为交换人所有,即交换者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交换物的所有者,而且,交换者参加交换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对方的商品归自己所有,这就要求在法律上确立所有权制度。其次,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由他们作为商品的监护人,相互平等地发生关系。因此,反映商品经济要求的民法,首要的是确立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所有者的法律地位,建立权利主体制度。在民法上,能够享受平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与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从事商品交换的人的范围是完全一致的,第三,商品生产须以不同的社会分为条件。只有不同的具体劳动所形成的不同使用价值,才能作为商品互相对立并进行交换,商品交换的这一特征,反映到民法上,形成合同制度。第四,民法上的责任制度,即保护权利的方法,又表现为用平等方法来保障商品生产者在形式上的平等地位。以上可见,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无一不是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要求,贯彻平等原则而建立起来的,民法在本质上是反映商品经济一般条件的法律形式,它调整着商品经济中几乎全部财产所有,财产流转和人身关系。
民法对商品关系以外的财产,人身关系的调整也是由商品经济决定的(1)在奴隶制时代的罗马,只有家长是完全的私法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可以自由平等地参加商品流转关系。但是,作为商品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的,却不是家长,而是家长以罗马的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的家庭。因此,要维护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正常进行,还必须规定家庭成员和奴隶的地位,规定他们相互之间及其与家长的关系,这就形成了罗马私法上的婚姻家庭制度。其中的道理,正如资本主义民法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而规定了作为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公司的内部关系一样。罗马法上最初的继承制度,则是为了保障家长人格的继承,以后才发展为财产的继承,而与所有权相联系。近代资产阶级在继承罗马法上反映商品经济一般要求的私法制度时,仿效罗马法,从而将婚姻家庭法规范包括在了民法中。(2)民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一旦形成,便有其相对的独法上的所有权制度形成以后,就不仅限于保护作为商品交换的前提和结果的财产所有,而且还用于保护一般的财产所有权。在民法形成以前或民法不发达的社会,财产关系主要用刑法和道德规范调整的,而在民法发达的社会,这种关系则主要由民法调整。(3)民法是为着调整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所体现在平等原则也正是商品关系所要求的。然而,在商品经济社会,平等原则不仅首先渗透到整个经济生活领域,它在一定条件下甚至还要表现为政治要求,或多或少地反映到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在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社会里,赠与,使用和无偿消费借贷以及有关独立主体人格的关系,必然是一种平等者之间的交往关系,而且往往具有价值因素。例如,赠与,使用和无偿消费借贷合同的标的,有时需要折合为金钱价值,以便接受国家的监督和作为偿还或赔偿时的参考;侵犯人格权,往往也可准予以金钱赔偿劳动人民日常生活中细小的使用和无偿借贷关系,则无须诉诸于法律来调整。
由此可见,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以外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是由社会的商品经济条件决定的。只有产生了商品经济关系,才会有民法,人们才会去研究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才会得到完善,立法机关才会制定出更完善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商品经济越发达,越复杂,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研究就越发展,越完善,越重要,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对商品经济活动的立法推动意义是显而易见的;随着商品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和复杂化,法律规定就会显得明显滞后,而立法活动需要有相应的理论依据作支持,商品经济活动的这种发展趋势必然带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的空前活跃。总之,无论从各国立法的历史沿革,还是从各国立法的现实状况来看,民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始终处于举足轻重的位置,一个社会的商品经济越是活跃,民法的作用越是突出,商品经济关系本身必然包括的人与人之间的主体关系,人与物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等权利关系,以及商品经济行为中当事人彼此要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都是民法的调整的范围,一个社会的长治久安,兴旺发达,不能没有民法。商品经济作为社会必须赖以存在的,民法对其调整直接影响着国计民生。所以说,民法是调整商品交换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