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对企业的基本特征以及现代的新特征做了逻辑分析,纠正了一些错误认识,并基于此提出了我国市场化改革中应坚持企业与非企业的社会分工的观点。
关键词:企业组织
企业基本特征的内在逻辑
企业的基本特征是指企业自产生以来各行各业、各种类型的企业共同的质的规定性,其实也就是企业与非企业的区别所在。笔者认为,企业应具有的这些特征是按一定的内在逻辑层层递进的,包括以下五方面特性:
(一)组织性
企业不同于个人、家庭,它是一种有名称、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的正式组织;而且,它不同于靠血缘、亲缘、地缘或神缘组成的家族宗法组织、同乡组织或宗教组织,而是由企业所有者和员工主要通过契约关系自由地(至少在形式上)组合而成的一种开放的社会组织。
笔者认为,有些教科书说企业是法人组织,那是不正确的,因为从企业产权组织形式来看,企业可分为自然人企业和法人企业两大类。到现在为止,自然人企业数量还相当大,它包括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所谓个人企业并非企业仅由一个人组成,只是指个人独资企业而已。至于目前还大量存在的个体户,当然不算企业,不能与个人企业混为一谈,只有经过制度化的组织改造才能转变为企业。
(二)经济性
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同于行政、军事、政党、社团组织和教育、科研、文艺、体育、医卫、慈善等组织,它首先是、主要是、本质上是经济组织,以经济活动为中心,实行全面的经济核算,追求并致力于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它也不同于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宏观经济活动进行调控监管的机构,它是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实体,和消费者同属于微观经济单位。
需要指出,虽然各种非企业的社会组织往往也要进行某些经济核算(如收支、财产核算),但由于不是或主要不是从事经济活动,追求的不是或主要不是经济效益,它们的经济核算只是局部的、辅的,无法与企业核算相提并论。
(三)商品性
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又不同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组织,而是商品经济组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市场主体,其经济活动是面向、围绕市场进行的。不仅企业的产出(产品、服务)和投入(资源、要素)是商品——企业是“以商品生产商品”,而且企业自身(企业的有形、无形资产)也是商品,企业产权可以有偿转让——企业是“生产商品的商品”。
这里要说明的是,企业投入的劳动力(除企业主自身以外)毋庸讳言属于商品—这是企业与个体户的一个区别,但企业所使用的劳动者不是商品,他们拥有完全的人身权利,拥有自身劳动力的完全所有权,他们只是通过与企业的双向选择,以契约的形式,把自身劳动力的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让渡给企业经营者而已。另外,如果从广义的投入、产出来讲,也并非一切投入、产出都是商品,比如企业产出的对社会的责任、员工素质的培养提高以及形成的企业文化等,不应视为商品。
(四)营利性
企业作为商品经济组织,却不同于以城乡个体户为典型的小商品经济组织,它是发达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细胞”,是单个的职能资本的运作实体,是以赢取利润为直接、基本目的,利用生产、经营某种商品的手段,通过资本经营,追求资本增值和利润最大化。
追求利润是一切资本的天性。社会主义社会里的所有企业,其作为资本实体的实质并没有变,企业所有者就是资本所有者,企业经营者则是资本的经营运作者。一切企业的运营本质上都是资本的运营,所有企业家的根本职能、职责都是用好资本,让它带来更多利润并使自身增值,这是永恒不变的主题,至于在什么范围内生产、经营什么商品,那是可以随时、灵活加以改变的。从这个角度说,企业牟利、逐利是正常的,这是它与各种非营利性组织的社会分工,正常的利润既是企业满足市场、服务社会的结果、回报,也是支持、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财力基础。
(五)独立性
企业还是一种在法律和经济上都具有独立性的组织,它(作为一个整体)对外、在社会上完全独立,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民事责任。它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没有行政级别、行政隶属关系。它不同于民事法律上不独立的非法人单位,也不同于经济(财产、财务)上不能完全独立的其他社会组织,它拥有独立的、边界清晰的产权,具有完全的经济行为能力和独立的经济利益,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能够自决、自治、自律、自立,实行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改造、自我积累、自我发展。
笔者认为,有些教科书说社会主义企业是相对独立的企业,那是既不合逻辑,也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的。不应认为企业要服从国家的计划管理或宏观调控,就不能完全独立。上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学家小宫隆太郎称“中国没有企业”,其理由就是当时的中国企业不具备企业的基本特征,主要是没有独立性。它们承担了过多过重的政治、社会任务与责任,“政企不分”,实际上成了各级政府的附属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企业改革,是从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开始的,历经利改税、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等模式的探索,逐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最后找到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出路,通过产权重组、多元化、明晰化,使企业与国际接轨,与企业的本质特征相吻合,逐步从非企业向企业转变。只有让企业取得完全独立的经济地位,才可能有理性的企业行为,对各种市场信号作出灵敏的反应,从而让国家通过市场对宏观经济进行的间接调控措施落到实处、产生实效,也使作为整个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的众多企业优存劣汰、生生不息、充满活力。因此,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企业完全独立。
笔者认为,有教科书把企业集团称为企业的一种类型,是不确切的。企业集团并不是一个企业,而是若干个企业的联合体,它们既有各自的独立性,又通过不同程度的资本持有关系或者契约关系联结起来,形成从紧密联系到松散联系的金字塔或同心圆结构。与此类似,企业业务外包、特许加盟连锁、战略联盟等也只是企业的虚拟经营方式,而不是企业的类型。
现代企业的新特征
把上述“五性”加以综合,可以给企业下一般的定义:企业是直接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经济实体、经济单位。
不过,企业从早期发展到现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日益法治化、有序化,企业也越来越成熟、规范化,现代企业表现出不同于早期企业的新特征,或者说人们对现代企业提出了新要求:技术上的先进性——建立在现代先进技术基础上;管理上的科学性——实行现代化科学管理,包括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和社会化、人性化管理;运营上的“社会性”——它不再是“自由放任”的企业,而是“社会企业”,必须立足于和适应社会需要。企业要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服从社会制约和政府正当的干预管理,做合格的“企业公民”,与政府合作,为社会服务,对社会负责任、尽义务,维护、增进社会公益,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可持续发展。
企业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但技术和管理落后的企业在现代只是不易获得生存、发展的较多机会和较大空间,而运营上不符合“社会性”要求的企业,则往往连生存发展的资格、合法地位都没有。因而具备“社会性”特征是现代企业的首要条件。当然,这种“社会性”绝不是要求现代企业像政府或其他公益组织一样以承担社会公共事务为基本、主要职能。企业的社会责任只是“社会性”的一个方面,而且是有限度的、非刚性的。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是把企业做好,这是履行其他社会责任的前提。企业如果承担了与其发展方向、承载能力不协调的、过多的社会责任,企业无法维持,那恰恰是对社会最不负责任的。也就是说,企业的基本特征,企业与非企业的区别在现代并没有改变,而且不应该改变。
企业特征对深化改革的启示
笔者认为,今天分析、总结企业特征,不仅有一定的理论意义,而且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
我国的改革是从经济领域开始的,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可以概括为市场化的改革。在宏观层面上,主要是政企职责分开,政府不再直接用行政手段管理企业,改为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通过市场机制间接调控、引导企业行为;在微观层面上,主要是通过再造企业制度,亦即企业化的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诚如经济学家张维迎所说,目前“中国经济仍然是一个被高度管制的经济,中国企业家在创业和经营企业方面仍然受到太多不合理的约束。”“在一些重要的产业,企业并没有真正的投资自。”因此,要同步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用法律进一步规范各级党政机关的行为,使政、企职能不再错位,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受到不正当的行政干预,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让所有的企业在自由选择、充分竞争的市场海洋中进退沉浮。也就是说,在经济活动、商品生产流通服务领域里,应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原则,政府大胆放手,尽量让市场机制和企业自身去解决市场、企业的问题。至于现代社会对现代企业的社会性要求,主要应利用法律手段和社会公众、舆论的约束以及政府宣传教育的引导,通过市场竞争压力下企业家自身素质修炼和自觉的企业文化建设来逐步实现,政府没有必要用简单的行政手段拔苗助长。
(二)防止市场化过度泛化
随着计算机技术换代升级的加快,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E-commerce)成为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誉为现代营销学之父的菲利普·科特勒大师对来势汹汹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冠以“新经济”的概念来概括,也就是用数字革命以及对顾客、产品、价格、竞争对手和营销环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来构建“新经济”的基础,而电子商务则是“新经济”的主要代表。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面对日益普及和发展的电子商务,在税收领域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不仅是一个国内问题,又是一个国际性、全球性的问题;不但涉及较高的技术性,又涉及现行税收政策、法律、体制等。据专家预测,到2010年,全世界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的形式完成。当前,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已成为焦点问题。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都有着不同的观点。美国依然推行的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支持。德国税务工会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国《商报》采访时透露,因无法控制众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联邦财政部每年损失税款近200亿马克。不可避免地,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必将使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从而给予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1.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原有的所得来源的确认标准的冲击。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有不同的课税规定。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这些数字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来人们普遍接受的产品概念,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
(2)电子商务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隐匿性、交易标的模糊性、交易地点流动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点,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颇为困难。
(3)电子商务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全球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的国际市场交易;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
2.电子商务对税收稽征管理的冲击
(1)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无纸化,使得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传统税收征管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而INTERNET的发展促使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不断走向无纸化。传统财务软件中存贮账表的是纸介质和磁盘,而INTERNET财务软件中的存账表越来越趋向于网页方式和以网页为主体的多媒体方式,而且,网页数据可以轻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使得交易无法追踪。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得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如果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开设联机银行,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存在类似问题,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难以追踪。
(3)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务征管难度加大。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信息来掩盖有关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加以保护,又要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税收法制建设以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鉴于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尝试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建立由工商、税务、信息产业部门联合审批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即凡是具备网上交易的企业都纳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范围。
2.制定优惠税率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能够帮助企业扩大销售范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应采用优惠税率政策,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3.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大征收、稽查力度。暂时可以设想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长远来看还是需要开发一种电子税收系统,从而完成无纸税收。这不仅提高了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适应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征税要求。
4.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储化,强化征税信息管理。对待电子商务,重点是要加强国际信息、情报交流,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单独与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合作,收集来自全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纳税人分布与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逃税地的站点,以防止网企偷逃税款。
5.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6.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这既是“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要求,也是适应网络经济的要求。要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管理,税务干部队伍不仅要精通经济税收专业知识,更需要精通电子商务管理技术,只有拥有一支一专多能的税务干部队伍,才能应对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提出的严峻挑战。
参考文献:
[1]吕延杰.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M].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1999.
[2]Cal-tax.DeanAndalonElectronicCommerce.CaliforniaTaxpayers''''Association.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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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桥的商品属性及与一般商品的异同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商品的价值和注入人类劳动之后的使用价值,只有在被人类使用或用干交换后才能充分表现出来。作为交通设施主要元素的路桥本身,显然不仅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一商品的二重性特征,而且由于它在社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很大程度的制约作用,又显示出它的宏观控制和产业垄断特性。对这一特性的深层次、全方位理解,并籍此用于路桥建设与使用的理论探讨和工作实践,对于社区经济及至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是必要和迫切的任务,尤其对于路桥的产业化特征和商品化趋势的认识并迅即进入实施阶段,更是至关重要的.路桥商品属性,表现在路桥的修建注入了人化、物化劳动产生的价值,社会的客观需求又使使用价值的实现成为可能。由于社会的需求不是局部而是整体,无论平原还是五岭山川,只要不是“鸟飞绝”而是“有人烟”,“行”始终都是人之生存四要素之一。凡此庞大的需求使路桥建设及其附设交通设施成为国计民生的重要课题,客观上,交通往往与更重要的财富一一能源相提并论。然而.能源成为商品并早已规范地进人交换领域的事实,为什么不能在路桥上真正体现呢?
究其原因,我们不能忽略这样的事实:路桥的商品属性与一般商品的特性存在着外延上的差异。一般商品的特点,一是“位移”容易;二是经历过较长时间的“实习交换期”,除去人为因素,价值与价格的相符性能够自觉接受市场的变化;三是政策因素的“允许”特性;四是竞争易致的“自生自灭”风险性等。而作为特殊商品的路桥,则与一般商品特点有对应的差异。抛开长期计划经济对路桥建设与使用形成的管理模式不说,就路桥的本身讲,一旦建成,就搬不走、挪不动.不存在位移间题.这就掩盖了它的商品属性,即使收取“买路钱”,不说易使人们与古书中的山大王的联系,观念上也难以接受.然而目前虽有一部分的收费路桥的出现,无论是收费标准、折旧以及管理借施都尚处于探索阶段,更谈不上全局的实施问题;在我国路桥商品化只是近几年才有的认识,国家尚未出台有强制力的法规方案或说法律的滞后,这是导致路桥商品化进程缓慢的主要因素之一;第五,基于路桥固有特点,几乎不存在社区内的行业竞争(不含招标因素),即使修建,也大部分是依规划、按计划行事,独家生意,无与论争,当然还存在资金短缺、公路管理机关化等因素存在,使得路桥的商品属性和产业化特征长期不能被社会所承认.
二、路桥商品化是实现其产业特征的基本途径
既然,路桥本身客观上具有商品属性,那么,从国民经济的构成总体看,它自然应当成为独立的产业部门,自立于市场经济的竞争、发展中,如同铁路、民航电力等带有产业垄断性质的部门一样尽快形成一套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从路桥的规划、资金筹集、建设、养护、收费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调控、竞争机制,以使路桥的产业特征在路桥的商品化进尾中逐步得以明晰并得到社会的承认。
实现路桥的商品化,涉及面广,社会反响大,应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慎重出台实施方案,做好监督调控和信息反馈,借鉴先进经验,先行试点逐步铺开,但不能俱怕间题或矛盾而畏缩不前。路桥商品化的实现,可使路桥的产业特征更快更准确地得以表现出来.并使目前路桥建设中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首先,由于路桥建设的垄断地位,路桥商品化可以筹集更多灼建设资金,促使大办交通局面的形成,同时可为国家增加更多的税收和带来理想的经济收益,并将迅速形成一种循环,国家才可能从政策和法律上给予路桥建设以支持和保护,与日俱增的“软件”体系将带动路桥产业运转机制的尽快形成。
其次路桥商品化一方面给路桥建设步伐的加快带来可能,同时更直接受益的是经营、生产部门,这种前期的相互制约,通过路桥的商品化变成了相互促进,这“促进”本身既含有经济的因素,还存在管理相互的不断改进,相互的不断学习,相互的不断借鉴,其间发生的矛盾或问题又迫使各方进行调整,这无疑给路桥产业机制的形成带来一次次机遇和紧迫感。
第三,路桥商品化的进程中,国家和社会经济各部门的影响力对路桥行业本身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导致行业内部的管理不断得以调整,思想认识逐步得以提高,对路桥行业的全局的评价也日趋成熟,这就为路桥产业特征的体现从经济上、制度上、法律上、认识上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和体制基础。由此可以说,实现路桥产业化特征的前期准备工作,就是推进路桥的商品化进程。
三、路桥商品化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社会经济成份(除去国家重要的垄断经济成份)全方位的进入市场竞争。作为具有商品属性的路桥,同样应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使其本身的价道得以体现。
市场经济对路桥这一特殊商品的要求不仅体现在让其通过商品化去实现它本身的价值,还表现在市场经济成份总体对路桥建设的客观需求上。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竞争经济,而相互之间的竞争和各自经济利益的实现,往往存在着大量的交换。干是,作为运进送出基本条件的路桥数量和质量,成为各利益主体是否能达到意图和目的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
然而,尽管近年来我们刚刚脱离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也采取了诸如民办公助、以工代贩等形式的路桥建设方案,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客观上讲,这种方式和方法还不能说是改革的大动作,还不能根本改变目前公路密度小、桥少且等级低的落后状况,车辆通过能力低仍是公路部门关注的重要问题。即使是省道,堵车现象也并不罕见。以新乡市的有关统计资料为例,在2749公里的通车里程中,二级以上公路不足10%,而四级以下的却达77%。
在目前主要公路干线尚未达标的情况下,县、乡、村进路的状况和需求则可见一斑.作为路桥建设和管理部门,满足市场经济的宏观需求,培育和完善路桥产业机制,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然而我们面对的是,单一的拨款修建路桥和少量收费路桥的现实,致使长期以来路桥建设资金严重不足,没有足够的能力和活力,如无米之炊样使“巧妇们”一筹莫展。
就目前国内情况看,许多地方正踌躇满志地整装闯进路桥商品化这一崭新领域:广州铁路总公司的成立,标志着铁路路桥建设与使用经营商品化竞争的起端,厦门公路路桥建设总公司的诞生,又标志着特区公路路桥建设与使用商品化的规范化经营管理纳入了轨道;我国第一条高速公路及相继建成的高速、准高速、高等级收费路桥,也预示着商品化路桥建设的步伐将加快,模式将形成。这既是路桥商品化的总趋势,也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公路路桥建设提出的最基本要求。
四、路桥商品化是路桥建设与使用的根本趋势
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一番议论,甚至是品头论足.把多年的“筑路架桥为人民”这种福利性的东西,要以商品的形式“卖”给过路桥者,恐怕人们不会心甘情愿地一下子接受,或许会有些议论,这不足怪。正如我国长期实行的“票、证”被逐步取消一样,过后人们反会产生“本该如此”的心理。
前已所述的路桥的商品属性、产业特征以及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论证了路桥商品化的可能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这些正是实现路桥商品化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既如此,我们的任务就是用怎样的方式、保障措施和途径,促进这项工程的加速发展,更加迅速、全面、真实地体现路桥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以此为基础加快立法步伐,健全管理机制,使这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向前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