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文)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流动人员就业管理和有序流动工作,保障企业用工需要和劳务工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办理1996年度劳动用工手续将结合我市即将推出的“劳务工有序流动工程”一并进行和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确定1996年度使用劳务工的人数,并按隶属关系到市或区劳动部门以及计划单列单位的劳动管理机构办理用工手续。
二、本着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原则,对总部设在特区、工厂设在特区外的市属企业,其总部工作人员的用工手续在市劳动部门办理;在特区外工作、生活的员工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劳动部门办理。但生活基地在特区内的市属重点骨干企业,如机场公司、大亚湾核电站等,其用工手续仍在市劳动部门办理或由市劳动部门派出的劳动管理机构办理。
属地管理原则既指劳动用工计划和用工手续的办理,也包括安全生产、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各项业务工作。
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劳动部和省劳动厅于1994年和1995年颁发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流动人员异地就业有序化,用人单位新增劳动力50人以上的,原则上委托各省、市驻深劳动管理站按定向培训、定量输入、定期轮换、定额补充、参与管理的方式有组织地输入。零散雇用新增劳动力的,应查验其《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简称就业卡),内联、外驻企业招用的农村劳动力,也必须办理《就业卡》,无就业卡的,不准雇用。
四、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工作》(深府〔1995〕186号)的规定,搞好特区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各用人单位在办理用工手续前,应到辖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办用工手续时提供复印件。私营企业雇工,应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凭有关证件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五、建筑行业、集贸市场和个体经济组织雇用的外地劳务工,其用工手续仍按去年的方法办理。
六、文化部门考核管理的无固定工作单位的歌舞厅艺员,由市文化局委托歌舞厅行业协会到市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各屋村、住宅区管理处雇用的保安员和勤杂人员,由管理处负责到市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七、变更事项:
附:关于加强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的精神,为了加强对就业、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的管理,做到使用有计划,开支有依据,用钱讲效益,从财务上参与就业工作的决策,使这项经费更好地为城镇青年就业和就业训练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经费计划管理的范围
就业、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计划资金的来源,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预算内资金,指上年度结转数,本年度中央财政拨款数和地方财政安排数。预算外资金,指借出的扶持生产资金在本年度计划回收数、上年结存数和其他收入等。
经费计划支出共分五项:(1)扶持生产资金;(2)安置费;(3)就业训练费;(4)业务费;(5)其他费用。五项开支范围和使用原则要严格按照《关于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条:经费计划编制的原则
(一)就业、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计划的编制,要贯彻“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在计划安排上,要促进集体经济和就业训练事业的发展,从实际出发,采取各种措施动员挖潜,落实安置工作和就业训练计划所需的财力。
(二)预算内外的各项资金,要统筹安排,充分调动各级经费管理部门的积极性。促进集体经济的联合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
(三)各级经费管理部门在编制经费计划时,要加强调查研究,本着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提出使用经费的计划措施。在下达经费指标时,要同时提出使用经费的效益指标。
(四)在计划安排上,要保证专款专用,真正把这笔经费用到安置城镇青年就业和就业训练上,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条:经费计划编制的依据
在提经费建议指标,下达拨款指标和编制就业、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计划时,要根据就业和就业训练的需要以及财力的可能,考虑以下因素:
1.预算年度内本地区计划安置就业的人数和计划培训的人数;
2.当年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安排的经费数;
3.上年经费结存情况和预算年度内计划回收的扶持生产资金;
4.上年经费的使用效益,预计预算年度的发展变化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
第四条:经费计划编制的程序
(一)各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在每年四季度根据就业和培训的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提出下年度就业、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的建议指标数。
(二)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安排的预算拨款指标,(经费包给市、县的地区,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安排数,下同)结合各地、市、县的具体情况在预算年度的第一季度内逐级下达预算控制指标,同时提出使用经费时必须达到的安置人数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指标。
(三)地、市、县劳动部门根据省、市、自治区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级编制、汇总,上报年度经费计划,作为指导和考核工作的依据。
各地在编报经费计划时,要附有文字说明包括:1.经费的主要投放方向、扶持项目及其使用效果;2.主要的就业训练项目和措施;3.上年度经费计划的执行情况、经验和问题以及改进经费计划管理的意见等。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依据主要根据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规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1963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明确规定,企业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企业的领导人应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和贯彻执行负责。
1977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在《关于加强有计划改善劳动条件工作的联合通知》中规定,要把改善劳动条件的问题列入发展国民经济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认真予以解决。1979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在《关于安排落实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通知》中规定,在制订年度和长远的生产建设计划以及老企业改造计划时,都要保障安全生产,合理解决安全生产和尘毒危害问题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一并安排落实。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归纳起来,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依据有5点:①国家公布的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各产业部门公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指示等;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③职工提出的有关安全、工业卫生方面的合理化建议;④针对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的主要原因所采取的措施;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原则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要根据需要和可能两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对拟安排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要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根据安全效果好、花钱尽可能少的原则综合选择确定。主要应考虑方面:①当前的科学技术水平是否能够做到;②结合本单位生产技术、设备以及发展远景考虑;③本单位人力、物力、财力是否允许;④安全技术措施产生的安全效果和经济效益。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是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划拨出来的。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固定资产的折旧费,计算公式:折旧费=固定资产原值(万元)×折旧率
(2)企业报废的与有偿调出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人。
(3)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
(4)矿业、林业等企业按产品量提取的更改资金。
(5)留给企业的治理三废”产品的净利润。
(6)固定资产遭受意外损失后收到的保险赔款。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各企业要在每年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矿山、化工、冶金企业要大于百分之二十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如资金仍不敷需要,企业可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自有资金中补充一部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要在财务上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