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岔河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目标任务,做到“四个牢牢把握”,坚持“四个更加注重”,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主要目的,以培育法治文化和全面提升公民法律素质为根本任务,以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和法治乡镇创建为重要使命,以完善优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体制机制为有力支撑,紧紧围绕广大公民学法用法的实际需求,多层次、全方位、广覆盖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治思想,培育法治文化,推进法治实践,为我镇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坚持围绕镇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公民意识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有机结合,注重公民法治精神的培育和法治文化建设,通过开展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传播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将法制宣传教育渗透到社会管理、教育、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方方面面,努力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理念和手段与全社会学法用法需求相一致,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与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与人们群众对法治社会的期望相一致。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公正司法,廉洁执法;进一步增强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管理社会事务意识,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形成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
三、遵循的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我镇“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和中心工作,部署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工作任务,服务经济结构调整、服务自主创新、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保障改善民生、服务社会和谐稳定,助推岔河基本现代化建设。
坚持关注民生、服务群众。紧贴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新期待和新需求,从人民群众的需求出发,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坚持传承经验,求实创新。总结、传承、推广25年普法工作经验,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岔河实际,创新工作理念、丰富宣传内容,改进宣传手段,完善工作机制,力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效益最大化。
坚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根据不同对象,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特点和法律需求,因地制宜,分类施教,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提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以争创全市“法治镇”为载体,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多种形式的法治实践结合起来,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学法用法氛围,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提高村(居)民主化管理水平。
四、主要任务
(一)围绕宪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国家基本法律开展法制宣传。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引导全镇人民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突出抓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宣传,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突出抓好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定的学习宣传,增强公民的国家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引导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各项事务。
(二)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学习宣传关于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经济调控、产业结构调整、财税金融、投资融资等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学习宣传农村基本经营、农村土地管理、农业支持保护、农村民主管理和农村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学习宣传资源节约和管理、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节能减排和低碳循环经济、气象监测和预报、防灾减灾等法律法规,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学习宣传推进科技创新、加强自主创新、人才流动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创新型社会建设。学习宣传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围绕社会管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以社会管理法治化促进社会管理科学化。学习宣传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学习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管理水平;学习宣传文化文艺、网络电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新闻传播和文化市场管理;学习宣传维权、、调解、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方式,完善“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引导公民依法理性有序表达利益诉求。
(四)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学习宣传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法规,规范公权运行。学习宣传社会保障、住房改善、医疗卫生、社会救助、收入分配等法律法规,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学习宣传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法规,促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学习宣传房屋征收与补偿、医患纠纷、土地征用与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法律法规,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学习宣传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道路交通交通安全、抗灾救灾、公共卫生等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学习宣传法律救济、法律援助以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和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五)围绕反腐倡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为重点,加强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和廉政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宣传教育,坚持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与政治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全镇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促进廉政法制文化建设。
(六)围绕法治文化建设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氛围。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使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丰富法治文化活动载体和形式,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和宣传声势。
(七)围绕推进法治实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法治岔河建设中的先导和基础作用,深入开展“法律六进”工作,引导和推动各层次、各领域的法治实践活动。突出抓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宣传教育,大力推动法治岔河创建活动,提升创建质量和水平。大力开展创建“民主法治村(社区)”、“崇法示范户”和“诚信守法企业”等活动,引导广大公民自觉有序地参与依法治企、治村、治校等法治实践活动。
五、对象和要求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一)切实加强领导干部教育。领导干部要把宪法和法律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执政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健全和完善党委(组)理论中心组集中学法、法制知识讲座、法制培训等制度,创新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方式方法,如网上学法、一周一卡学法,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把法制教育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规划,纳入党校和公务员培训机构教学课程,促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二)大力推进公务员学法守法用法。重点加强宪法、整理法律知识和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公务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健全公务员日常法制教育、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等机制。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次40学时。
(三)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加强有关青少年权益保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制意识。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格局。各中小学聘请法制副校长,每学期两堂法制课,做到教学有大纲,授课有讲稿,任课有老师,课时有保证。
(四)积极开展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围绕提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和能力,加强科技创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严格落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把财税金融、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知识纳入企事业负责人培训内容,把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业绩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动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扎实推进企业职工法制宣传教育,引导职工遵纪守法,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五)扎实开展农民法制宣传教育。结合新农村建设实际和广大农民的现实需求,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有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提高他们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加强农村“两委”干部法制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防范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继续发挥好农村普法小红本、小顾问、小喇叭等普法载体作用,开展“崇法示范户”创建等活动,加强对“法律明白人”、村级调解员等对象的教育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化解矛盾中的作用。加强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
六、时间部署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本单位的五年普法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底前至2015年。各单位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开展中期检查督导。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下半年。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验收。
七、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以保障各项任务的落实。
1.综治、防范和处理问题部门:重点宣传普及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反法律法规。
2.发改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宏观调控法律法规,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价格法、反垄断法、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
3.经信(工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电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及工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4.民族事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5.国资部门:重点宣传普及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6.教育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
7.科技(知识产权)部门:重点宣传普及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法律法规。
8.公安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刑法、反恐怖主义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枪支管理法、出境入境管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禁毒法、消防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9.安全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等法律法规。
10.民政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收养法、慈善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兵役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烈士褒扬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治区殡葬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11.司法行政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宪法、律师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监狱法、禁毒法、法律援助条例、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
12.财政部门:重点宣传普及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
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4.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管理办法、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15.环保部门:重点宣传普及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自治区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点宣传普及物权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
17.交通运输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公路法、航道法、道路运输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8.水利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防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自治区塔里木河水资源管理条例、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自治区水文管理办法、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
19.农业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农业法、渔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0.林业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种子法、防沙治沙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退耕还林条例、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等法律法规。
21.畜牧部门:重点宣传普及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种畜禽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自治区奶业条例等法律法规。
22.商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对外贸易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拍卖法、反垄断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3.文化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24.卫生计生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中医药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5.外事侨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护照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26.审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审计法、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27.监察部门:重点宣传普及修订后的行政监察法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贯彻落实意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28.税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29.工商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广告法、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法律法规。
30.质监部门:重点宣传普及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
3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品和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32.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重点宣传普及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3.体育部门:重点宣传普及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及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
34.安监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35.统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统计法、经济普查条例、农业普查条例、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
36.旅游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
37.粮食部门:重点宣传普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38.人防部门:重点宣传普及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
39.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执法部门普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仲裁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0.金融管理部门:重点宣传普及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票据法、证券法、反洗钱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征信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反金融诈骗等法律法规。
41.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条例等法律法规
42.保密部门:重点宣传普及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43.气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以及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或系留气球管理、气象防灾减灾等法律法规。
44.地震部门:重点宣传普及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45.档案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档案法及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46.海关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海关法、海关关衔条例、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海关统计条例、海关稽查条例、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47.检验检疫部门:重点宣传普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
48.邮政管理部门:重点宣传普及邮zd、自治区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
49.通信管理部门:重点宣传普及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
50.机要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定、商用密码产品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51.语言文字主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国家整理语言文字法、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
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重点宣传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
二、司法部门重点宣传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
5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重点宣传普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包括民法通则和合同、物权、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及“两高”的司法解释。
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科协、残联等社会团体重点宣传面向特定社会群体的权益保障和权利促进的法律法规
53.工会:重点宣传普及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54.团委:重点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55.妇联:重点宣传普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
56.科协:重点宣传普及科学技术普及等法律法规。
57.残联:重点宣传普及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
58.老龄办:重点宣传普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等法律法规。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县“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推进富民强县的总体部署以及“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建设治县的要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法治民政”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我县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深入有效的宣传和普及民政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推行权力阳光运行机制,进一步增强民政干部职工的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切实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服务民生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民政管理服务对象的法律素质,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扩大民政法律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工作原则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于发挥法律的保障作用,紧紧围绕“十二五”期间我县民政事业发展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认真落实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各项工作措施,着力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依法推进民政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加快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步伐。
2、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立足于提高法律素质,重点加强宪法、国家基本法及民政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根据不同对象的各种需求,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依法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突出不同的普法内容,提高民政法制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不同层次的普法对象都能得到法制教育。
3、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根据民政事业发展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新要求,针对人民群众对民政普法教育工作的新期待和新需求,创新普法载体,改进工作方法,采取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吸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努力扩大普法宣传教育覆盖面。
4、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在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工作中,要按照学以致用、以用促学的要求,将法制宣传教育与行业依法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将普法宣传贯穿于各项民政业务工作全过程。
5、突出特色,改革创新。把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律,探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创新工作理念,拓展工作领域,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载体,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二、主要任务
按照县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关于普法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围绕建设“法治民政”目标,重点做好宪法、规范政府公共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一)加强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突出抓好宪法和民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进一步增强公民宪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公民宪法意识,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观念,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利改造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学习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组织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并自学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
(二)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相关法律法规
切实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五保集中供养、临时生活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流浪儿童救助、自然灾害救助、慈善救助等弱势群体生活保障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对老年群体的法律服务,重视低收入群体和各类特殊人员生活状况,及时将其纳入保障(救助)范围,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提高民政工作依法行政的水平,帮助各类民政管理和服务对象学习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增强其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自觉性。
(三)深入开展社会组织建设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重点进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重点进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运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重点抓好村(居)委员会干部、社会组织负责人或专职工作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办事能力,进一步增强村(居)民民主自治意识,丰富民主管理形式,提高民主治理能力;继续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强化自律意识,增强自我服务功能,提升服务社会水平;实施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工程,扩大社工人才队伍规模,提高社工能力素质。
(四)深入开展专项行政事务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加强地名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殡葬管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地名标注服务社会功能;维护区域界桩、界线清晰稳定;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教育宣传,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平等、和睦、文明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婚姻家庭权益;营造“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良好舆论氛围。
三、教育对象和要求
民政系统开展“六五”普法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民政部门干部职工、乡镇(街道)民政工作者、村(社区)干部以及民政管理服务对象。
(一)着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
(二)着力增强公务员学法用法意识,提高维护法律尊严的自觉性
大力推进公务员员学法守法用法。加强整理法律知识和与改造职务相关的专门法律的知识学习,不断增强公务员依照法宝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意识,提高公务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积极参加各类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将法律知识考试考核成绩作为任职、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使广大公务员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切实提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和水平。
(三)着力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坚持将学法、普法、用法相结合,加大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自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执法本领,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技能。
(四)着力增强民政对象的法制观念,提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坚持将广泛开展普法宣传与严格实施行政执法相结合。注重事前教育与事后惩处,加强面向广大民政管理服务对象开展普法宣传,使其知晓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权利,引导其合法、诚信开展有关活动。利用各种法律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活动,积极创新城乡基层普法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引导城乡居民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尤其注重青少年、农牧民、社区居民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其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主要措施
(一)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教育相结合。每年度初,布置好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学习的法律知识,制定学法制度,提出自学要求;同时,结合阶段性的民政工作重点,组织不定期的集中学习。
(二)坚持活动和组织教育相结合。争取经常利用媒体宣传相关民政法制知识,加大民政法制宣传的影响力;深入基层,争取公民广泛参与,增大法制宣教的机会;利用电视、广播、等方式进行集中宣教,保证民政法制宣教的深度;根据县委、政府的要求,参加每年12月4日的法制宣传日活动,提高全民对相关民政法律法规的熟识度。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相关业务,积极配合政府普法工作机构开展“法律六进”等系列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三)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解决民政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针对人民群众特别关注的民政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从法制的角度推进民政工作的制度创新;加强依法维权、依法的宣传教育,引导民政对象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
五、工作步骤与安排
民政局普法第六个五年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启动阶段(2011年),按照县委、政府普法工作机构的规划总体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六五”普法规划,并报依法治旗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至2015年6月),根据规划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分层次、多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5年7月至10月),注重实效,总结民政“六五”普法工作,做好接受验收的准备。
六、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真接受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接受当地普法主管部门和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积极配合当地普法主管部门和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摆上议事日程,列入民政事业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民政事业现代化发展纲要。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局成立“六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协调和部署民政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立法治和普法领导机构,“一把手”为本单位法治和普法第一责任人,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部署;把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年度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落实;民政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法治和普法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把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贯彻好、实施好。
一、强化重点法律法规宣传
1.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学习宣传。以宪法颁布30周年为契机,重点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一是学习宣传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如《宪法》、《选举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等。二是学习宣传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等。三是学习宣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交通安全法》、《物权法》、《刑法》等。
2.深入开展农林经济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一是学习宣传农林基本法律法规,如《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森林法》、《种子法》等。二是学习宣传畜牧业基本法律法规,如《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等。三是学习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
3.着重开展新颁布实施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一是重点学习宣传新颁布实施的农林法律法规,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2年5月1日施行)、《省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2012年4月1日施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二是学习宣传国家、省、市出台的强农惠民政策,如中央一号文件等。
二、加强重点对象学法用法
4.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农林系统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熟练掌握和运用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坚持和完善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组织开展公务员法制培训,建立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考核制度。普通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0学时。
5.加强执法人员法律素养教育。坚持和完善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坚持实行岗位考试考核与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不断增强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观念,切实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技能。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40小时。
6.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培养农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开展农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培训。建立农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把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作为农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规范农资经营秩序。
7.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更加注重农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广泛宣传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农民群众自觉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三、着力提高法制宣传实效
8.继续发挥传统宣传优势。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二是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内部刊物及黑板报、宣传栏、公示栏等方式开展宣传活动。三是实施重点纪念日(如3.15、12.4)、节假日(如春节、五一、国庆)集中宣传。
9.充分利用现代网络资源。一是在自办网站《农业信息网》上建立法制专栏,涉农法律法规、法制宣传信息,介绍典型经验。二是充分利用电化教育、远程教育等手段,巩固农广校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最大作用。三是密切与电信、移动部门的合作,把集团网、“12316”短信平台建成普法的重要阵地。
10.积极探索宣传教育模式。一是利用宣传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利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农业法律法规宣传。今年继续开展“放心肉”、“瘦肉精”、“放心农资”等专项整治。三是以项目实施为载体,定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四是普遍宣教与特别宣教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重点对象、重点问题加大宣教力度;农业法制宣教与相关法律普及相结合。
四、认真落实法宣保障措施
11.提高思想认识。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教育主导、适应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全社会共同参与、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学法是用法的前提,用法是学法的必然,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引导公民学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坚持法制实践,形成正确的法律价值观,营造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
12.加强组织领导。农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委政策法规科)负责处理法制宣传教育中的日常事务。各直属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并明确一名联络员。
13.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农业部门普法办事机构建设,充实法制宣传教育专职力量,强化职能和手段。加强普法骨干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
一、以服务科学发展为统领,服务大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五五”规划贯彻落实.
1、加强促进科学发展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工作的各环节、全过程;深入开展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宣传教育,把宪法宣传教育纳入局年度各项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加强以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为主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服务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观念,促进劳资双方和谐稳定。
3、加强市场经济法律、宏观调控、资源环境、土地经营权流转、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的方针、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加强社会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社会管理、打击犯罪、以法、依法维权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
二、突出重点对象,全面推进“法律六进”,促进干部职工法律素质的提高.
5、加强“法律六进”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配合并参与市开展的“法律六进”活动,落实组织、工作方案,确保“法律六进”稳步实施。
6、扎实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把法律知识学习作为机关干部职工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重点抓好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坚持和完善局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年内聘请专家举办两次法制讲座。制定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意见,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学法用法经常化、规范化。
7、、扎实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把法制教育纳入技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要开展专题法制教育,把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心理教育、青春期教育、生命教育结合起来,与安全、禁毒、环境、国防、交通等专项教育有机结合,使之融为一体。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深入开展依法治校活动,结合治理和整顿学校周边环境,加强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为学校创造健康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
8、、扎实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局属各单位、有关科室要根据各自不同的业务范围,加强对企业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劳动监察大队要加强对企业规章制度制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并帮助其修订和完善。引导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深入开展依法治理,积极推进法治城市创建工作
9、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以“一学三讲”(学法律、讲权利、将义务、讲责任)为内容,以“法律六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为载体,为推进我市法治镇街、法治社区和法治单位创建、全面启动“法治城市”创建做好各项工作。
10、把“法律六进”活动与法治城市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为法治城市创建活动打下扎实的基础。通过开展法治城市、法治镇街、法治单位创建活动,进一步促进和深化“法律六进”工作。
11、配合做好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在全市推进“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依法办事示范单位”、“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中,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四、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方法,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12、要利用丰富多彩、形式新颖的宣传方式,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以用人单位和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13、要从实际出发,通过组织开展法制报告会、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教育征文、演讲比赛等,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浓厚氛围。
14、积极参加市组织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充分利用各种专项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组织开展各个专项法律的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活动。
15、积极配合全市开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残疾人权益保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知识产权保护、禁毒、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各专项整治活动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16、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各单位、科室工作目标任务。